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民眾工作辦法

2013年7月1日,眉山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民眾工作辦法》。該《辦法》共10條。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民眾工作辦法
(2013年7月1日眉山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聯繫民眾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民眾工作辦法》,結合眉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聯繫民眾工作,應緊緊圍繞中央的大政方針、國家法律法規、市委的中心工作和決策部署、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重點了解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民生保障和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三條 代表通過開展“聽民聲、解民憂”、“思發展、謀跨越”參政支招和“掛、包、幫”等活動聯繫民眾。每年至少為民眾辦一件好事實事,提出一條建議,反映一個問題。
第四條 代表小組可以組織本小組的代表開展集體活動,代表個人也可以單獨開展活動。
第五條 代表聯繫民眾的方式可通過座談、走訪、電話、書信、網路等多種形式和渠道。
第六條 代表反映民眾意見、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應及時交原選舉單位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外僑工作委員會和有關部門處理,代表個人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代表聯繫民眾所了解到的情況可形成書面報告,由原選舉單位報告黨委或轉政府,作為決策參考。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外僑工作委員會開通專用電話,方便代表反映情況。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外僑工作委員會應對代表聯繫民眾反映的問題和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並跟蹤督辦。承辦單位應及時將辦理情況回復代表,並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外僑工作委員會。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代表聯繫民眾工作。要把代表聯繫民眾工作擺上重要議程,加強組織,保障經費,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組織召開一次會議,總結代表聯繫民眾工作情況,交流代表聯繫民眾工作經驗。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報告工作時,要向代表大會報告代表聯繫民眾的工作情況。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要根據職責,做好代表聯繫民眾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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