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與民眾的聯繫,廣泛聽取民眾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建議,充分發揮代表聯繫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延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民眾辦法
- 通過時間:2014年5月29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辦法全文
(2014年5月29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與民眾的聯繫,廣泛聽取民眾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建議,充分發揮代表聯繫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延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開展聯繫民眾活動。
第三條
代表聯繫民眾的主要任務是“聽、帶、查”。即,聽取民眾對各方面工作的情況反映、意見和要求;帶回民眾的意見建議,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反映、報告;檢查法律法規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四條
代表聯繫民眾可通過上門走訪、接待日活動、電話、書信、網路等多種形式和渠道進行。主要形式:固定對象聯繫,每個代表應與基層6名民眾建立經常性聯繫,及時聽取意見建議;參加活動聯繫,代表通過參加調研、視察、執法檢查和依法持證視察,廣泛聽取意見建議。
第五條
代表對民眾反映的問題,提出的建議及調研、視察、執法檢查、持證視察了解的情況,應進行歸納整理,填寫《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建議意見》專用紙,及時交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處理。代表個人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對代表聯繫民眾反映的問題和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並跟蹤督辦。承辦機關應按照《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規定,認真辦理並按時限將辦理情況回復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由代表反饋民眾。
第七條
全市各級組織和個人應當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配合代表開展聯繫民眾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對代表開展聯繫活動,應給予時間保障,保證其工資、福利待遇不受影響,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職務。
第八條
代表應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依法開展聯繫民眾活動,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和民眾的監督,不得利用代表權利謀取私利。
第九條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要為代表開展聯繫民眾活動提供服務和保障,相關工作機構配合搞好代表聯繫民眾活動的宣傳交流。代表應將聯繫民眾的情況填入《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年度聯繫民眾情況登記表》,每年年終由選舉單位的各縣(區)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延安軍分區相關機構收集,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匯總,作為評選優秀人大代表的依據。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