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小組活動辦法

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小組(以下簡稱代表小組)活動,充分發揮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小組活動辦法
  • 通過時間:2012年12月28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辦法全文
(2012年12月28日延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小組(以下簡稱代表小組)活動,充分發揮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小組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以縣(區)為單位,每組人數為20人左右。市直單位的市人大代表集中編組,軍隊的市人大代表編入駐地代表小組,並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開展活動,也表可以參加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小組活動。

第三條

代表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名,負責組織本屆的代表小組活動。各縣(區)的代表小組組長、副組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縣(區)人大常委會召集代表推選,市直單位的代表小組組長、副組長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召集代表推選,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指導代表小組活動。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與代表小組的日常聯繫;縣(區)人大常委會協助代表小組開展活動。

第五條

代表小組應當根據法律和法規賦予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組織代表開展活動。

第六條

代表小組活動的主要內容和形式:   
(一)學習宣傳憲法、法律,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
(二)圍繞法律的貫徹實施、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和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實地視察、調查研究;
(三)檢查了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  
(四)聽取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五)交流代表履職經驗,促進代表發揮作用; 
(六)市人大常委會安排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代表小組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安排和有關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年度活動計畫和專項活動計畫,並分別於當年三月底、次年一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報送年度活動計畫和工作總結。
代表小組活動每年不少於3次。

第八條

代表小組組長應當在每次代表小組活動前,將活動的時間、內容和地點等提前通知市人大代表及其所在單位。
市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因事、因病不能參加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代表小組組長請假。市人大代表參加代表小組活動的情況,每年採取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第九條

代表小組應當建立健全活動記錄、信息通報、資料建檔等制度,積極創新載體,不斷規範活動,注重提高實效。

第十條

市人大代表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是依法執行職務,其所在單位應給予時間保證,提供便利條件,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代表,由縣(區)人大常委會在市人大常委會撥付的代表活動經費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代表小組活動的指導,及時總結交流代表小組活動經驗,對先進代表小組進行表彰獎勵。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小組活動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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