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充分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辦法
- 通過時間:2012年12月28日
辦法全文
(2012年12月28日延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
第三條 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聽取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本行政區當年財政預算及上年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其他議案;
(五)依法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依法參加大會的各項選舉和表決;
(七)參加大會組織的其他活動。
第四條 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應努力開展以下活動:
(一)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和代表小組組織的活動;
(二)應邀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
(三)應邀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四)對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聯繫人民民眾,聽取意見、建議;
(六)應邀參加或列席市、縣(區)人民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和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五條 市人大代表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保守國家秘密,在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推進憲法和法律法規實施。
第六條 市人大代表要加強履職學習,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第七條 市人大代表要與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自覺接受監督。
第八條 市人大代表要按時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如因事、因病確實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大會秘書處請假;審議議題時要積極發言,按規定程式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九條 市人大代表應在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積極參加集中視察和專題調研,聽取人民民眾意見,認真做好審議大會議案和報告準備。
第十條 市人大代表有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向承辦單位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提出意見,由承辦單位再作研究處理,並答覆代表。
第十一條 市人大代表要積極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工作、辦事機構組織安排的會議、視察調研、工作評議等。因事、因病不能參加的,需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第十二條 市人大代表要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第十三條 市人大代表參加視察活動時,發現問題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門反映,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提出,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四條 市人大代表在出席會議或參加代表活動時,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並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條 市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受法律保護,遇到阻礙或打擊報復時,應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六條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執行代表職務:
(一)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
(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
第十七條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遷出或調離延安市行政區域的;
(二)辭職被接受的;
(三)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四)被罷免的;
(五)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七)喪失行為能力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