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辦法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辦法

1985年5月6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辦法
  • 頒布時間:1985年05月06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5月06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民眾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提出申訴和意見,是憲法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是國家機關接受人民民眾監督,聽取人民民眾意見和建議的重要途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屬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對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應當熱情接待,認真處理。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室,負責接受和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每星期五下午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輪流接待來訪日。
第四條 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要加強調查研究,堅持實事求是,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人民民眾的正當要求和合理建議,要認真研究,督促有關部門予以妥善解決。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扣壓民眾來信和追查寫信人或揭發人。嚴禁對來信來訪的人進行打擊報復。
任何人不得利用來信來訪進行誣告陷害,不得無理取鬧。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對下列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提出的申訴和意見:
(一)省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和各地區行政公署;
(二)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三)省人民檢察院和各地檢察分院;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
(五)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六)本省選舉產生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七條 對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根據反映問題的性質和情況,信訪主管部門應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交有關機關或部門辦理;
(二)責成、督促有關機關處理並報處理結果;
(三)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四)直接調查處理;
(五)提請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決定,組織專門調查組或調查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省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和各地區行政公署在執行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方面提出的申訴、意見、批評、建議;轉主管機關處理;對上述機關工作人員的控告和檢舉,轉上一級主管機關處理,也可以轉上述機關的主要負責人處理,重大問題應當要求報送處理結果。
第九條 對省和地區公安、檢察、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民事、治安、勞教等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或決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訴和意見,一般案件轉原辦案機關處理;重大案件或對上述機關司法人員的控告和檢舉,轉上一級機關或主管負責人查處,並要求報送辦理結果。
第十條 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機關負責工作人員提出的控告和檢舉,重大問題由主任會議討論,確定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對常務委員會機關工作人員的控告和檢舉,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處理。重大問題送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閱批辦理。
第十二條 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意見、控告和檢舉,一般應轉代表的選舉單位調查處理,並要求報送查處結果;必要時可由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對州、市、縣、區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提出的申訴和意見以及對其它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以內處理的來信來訪,轉州、市、縣、區人大常委會處理,或轉有關的領導機關和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經常務委員會決定或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交辦公廳或各工作委員會處理的申訴和意見,應當指定專人,會同或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辦理。必要時,經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調閱案卷,聽取有關部門的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承辦信訪的機關報送的處理結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令和有關政策規定時,經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責成有關機關重新處理,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凡要求報送處理結果的來信來訪,承辦信訪的機關從收到函件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妥並上報辦理結果,複雜案件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到期不能報告結果的,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來信來訪處理後,辦理信訪工作的人員,應當向提出申訴和意見的人民民眾,書面或口頭回復處理情況。
經有關機關認真查處,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有關工作委員會認為處理得當,應當說服申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服從處理決定,繼續無理申訴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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