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視察辦法》是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5年5月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於2022年3月31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視察辦法
- 發布日期:1985年5月6日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視察辦法》是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5年5月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於2022年3月31日廢止。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視察辦法》是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5年5月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於2022年3月31日廢止。【發布單位】82601【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85-05-06【失效日期】20...
1987年6月27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為了便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強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及時了解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1]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依據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行使監督職權。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式,適用監督法和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人民代表辦法於1985年5月6日在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通過。第一條 為了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密切聯繫,保證代表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發揮人民代表在...
1992年11月23日甘肅省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3年5月22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 ...
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1年7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公布,自公布...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為了規範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活動,保障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
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規定全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法律、...
第一條 為了保證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依法進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工作條例。
1988年9月2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3年5月3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議事活動,保障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附則 第五十三條 省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會議制度和辦法等與本規則有牴觸的,以本規則為準。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19日省第六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簡則》同時廢止。
1985年5月6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辦法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05.06 實施時間 1985.05.06 ...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簡則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後生效。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暫行規定》、《關於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在本簡則通過後廢止。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主席團發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甘肅日報》、甘肅人大網等媒體上公布,並在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
2020年6月11日,《甘肅省地方立法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6月11日修訂通過,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予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人民代表...
1999年12月5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改決定 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作如下...
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活動,廣泛聽取人民民眾意見,促進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是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8年9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檔案內容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 (1988年9月20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人事任免 2018年1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是甘肅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人事任免 2021年4月24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2002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案件的監督工作,促進司法機關公正司法,提高效率,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
199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0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第五條駐甘肅省的人民解放軍,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出席省、設區的市、自治州、...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是甘肅省的國家權力機關,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
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Provision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Gansu Province on the discussion and decision of major issues)》於2001年9月28日由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2022年11月2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
十、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司法廳應當按照本決議要求,研究提出貫徹的具體措施,切實付諸落實。 地方性法規(類別)詞條圖冊 更多圖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的概...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四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可設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