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0年3月9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3月9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
  • 頒布時間:1990.03.09
  • 實施時間:1990.03.09
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三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第四章 質詢與詢問,第五章 選舉、辭職、罷免,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一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本級人民代表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一次會議主席團召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最後一次會議的主席團召集。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必須請假。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省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半個月前,應當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臨時舉行的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組織代表進行視察。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通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提出會議議程、日程草案;
(三)提出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及大會各委員會名單草案;
(五)提出列席人員範圍草案;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上一次會議主席團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通知鄉人民政府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提出本次會議主席團名單草案;
(三)提出會議議程、日程草案;
(四)決定列席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或地區組成代表團。代表人數過少的,可以聯合組成代表團。代表團推選團長1人,副團長1至3人。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推選小組會議召集人。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可以組成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推選組長1人、副組長1至2人。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各委員會名單、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各委員會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和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在預備會議之前,須經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各委員會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會議的各項決定,須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確定主席團成員分別擔任各次大會全體會議執行主席的分組名單,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代表提出議案和質詢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本級大會主席團會議。
第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上一次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選舉本次大會主席團。本次大會主席團推舉主席團常務主席。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常務主席因故出缺,由主席團在其成員中另行推舉。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重要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組)全體會議、代表團分組會議。必要時經主席團常務主席同意,可以召開聯團(組)會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大會主席團會議決定,可以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不是代表的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列席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並根據需要設立辦事機構。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辦事機構,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設立或沒有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可以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各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各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自行規定。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應當通知新聞單位宣傳報導。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 議案必須在會議決定的議案截止日期內提出。提案機關和提案人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並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列入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機關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大會期間提出的議案,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構不成議案的,由主席團決定作為意見、建議處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由大會秘書處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處理並負責在代表大會閉會後的6個月內答覆代表。
代表意見和建議的辦理結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上作出書面報告。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由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
第二十四條 列入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經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有關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修改意見。主席團根據審議結果報告和修改意見,決定是否將修改後的法規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各項工作報告經代表團審議後,會議根據審議情況可以分別作出相應決議。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工作報告經代表小組審議後,會議根據審議情況可以作出相應決議。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以及上年度計畫和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代表團進行審查。
有關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並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對審查結果報告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章 質詢與詢問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
第二十九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要求。質詢的內容應屬於違憲、違法和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問題。
第三十條 質詢案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按照主席團的決定在會議期間向主席團會議、大會有關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三十一條 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或代表團(組)推選的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有關代表團(組)會議上答覆的,必要時經主席團同意,其他代表團(組)可以派代表參加會議,發表意見,聽取答覆的有關委員會、代表團(組)應當將質詢案的答覆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質詢案及其答覆情況印發會議。
第三十二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繼續提出質詢,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的機關再作答覆。
質詢案作出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三十三條 主席團認為代表提出的質詢案不屬於質詢範圍的,可以作為詢問處理,由有關機關負責人在提案人所在代表團(組)會議上回答,並聽取意見。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各代表團(組)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計畫、預算時,如有必要可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會議在就有關議案和工作報告、計畫、預算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時,如有必要可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章 選舉、辭職、罷免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聯合以書面方式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10人以上代表聯合以書面方式提名。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對前條所列人選的候選人應提交全體代表醞釀,依照選舉辦法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提名者應當向代表介紹被提名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七條 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大會主席團提出並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大會主席團把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代表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反覆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時候,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以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中得票多的當選;如果都未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選票,是否再行選舉由主席團決定。
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當選的名額少於應選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按差額選舉的比例在得票較多的候選人中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以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中得票多的當選,也可以缺額;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選足應選人數。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交全體代表審議、表決。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時,要充分尊重代表的意願和民主權利。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大會通過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後,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二條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理由,提供有關材料。必要的時候,經大會主席團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對罷免案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表決。
第四十三條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向大會主席團提出申辯意見,提供申辯材料。主席團應將其申辯意見和有關材料印發會議代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人民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或原選區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主席團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告;閉會期間,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的,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大會決定接受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後,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關於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經代表醞釀後提交大會決定。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大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後可以作出相應的決定;也可以授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後作出相應決議,並向下次代表大會作出報告。
第四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本行政區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條 代表在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有權充分發表意見,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表決。
會議進行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須經會議執行主席許可,並由會議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每次一般不超過2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代表可以聯名發言,也可以書面發言。
第五十二條 大會全體會議的各項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方式由主席團決定,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表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省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會議制度和辦法等與本規則有牴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5月19日省第六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簡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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