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是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1月26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開展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對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進一步規範執法司法行為,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督工作,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作如下決議:
一、各級檢察機關應當牢牢堅持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切實增強法律監督意識,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全面加強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及時糾正執法、司法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
二、各級檢察機關應當高度關注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和重大民生問題的執法司法活動,以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加大法律監督力度。
在刑事立案監督中,重點監督糾正有案不立、立案不偵、違法立案等問題。在偵查活動監督中,重點監督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違法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措施、違法將案件長期擱置不作結論、違法另案處理等問題。在刑事審判監督中,重點加強對定性錯誤、量刑畸輕畸重,特別是對職務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監督。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中,重點監督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所)外執行、超期羈押等問題。加強對偵查和審判機關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及死刑案件證據審查判斷相關規定的監督。積極探索和完善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的方式和措施。
在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監督中,著力完善實施監督的範圍和程式,依法行使抗訴職能,正確運用糾正違法通知、檢察建議和立案通知等監督形式,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
堅決查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積極參與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法律監督在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中的作用。
三、各級檢察機關應當積極探索法律監督工作的新途徑,不斷完善工作機制,規範監督程式,改進監督方式,增強監督實效。認真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上下級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領導機制,不斷完善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內部協作配合機制、查辦職務犯罪情報信息工作機制、考評激勵機制,建立健全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執紀部門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注重開展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監督。依法監督、積極化解涉法涉訴信訪矛盾。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監督措施,推行調查核實、提醒引導、建議更換辦案人等多種監督手段,切實提高法律監督質量。
四、各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規範自身執法活動,不斷提高法律監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完善和落實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深入推進檢務督查工作,依法依紀查處檢察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執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並隨案移送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規定,強化對自偵、起訴活動和涉案款物處理的監督。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依法接受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的制約。積極推行和建立健全人民監督員制度,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作用。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要求,大力加強檢察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專業化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加強基層基礎工作,不斷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能力。
五、各級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要從遵守憲法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自覺增強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意識,積極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認真研究處理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糾正違法通知、檢察意見和建議指出的問題並及時反饋結果,支持配合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中的有關調查核實工作,重視協商解決司法和執法活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共同研究制定必要的操作規範,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六、各級公安機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應當主動向同級檢察機關通報執法和監管活動情況。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檢察機關。對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並提出具體意見的,應當積極補充偵查。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必須及時將有關材料送檢察機關聽取意見。
七、各級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及時審結並送達裁判文書。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應當及時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再審。對公訴案件中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的抗訴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審的案件,改變原審判結果的,應當及時將裁判文書送達同級檢察機關。採取聽證或者庭審方式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通知同級檢察機關派員參加。進一步落實和規範檢察長列席同級審判機關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對檢察機關因實施法律監督需要調取或者查閱相關案卷材料的,應當及時提供。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支持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工作。
各級審判機關要配合檢察機關建立和完善開展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相關銜接機制。進一步明確民事執行活動接受法律監督的範圍、途徑和措施。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對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程式的案件,檢察機關介入監督的,審判機關應當受理;對於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督促起訴或者支持起訴的案件,應當予以受理。
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努力改善執法條件,提高對基層檢察機關的保障水平。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加強與檢察機關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線索機制。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辦理,切實糾正確有錯誤的行政行為,及時函復辦理結果。對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應當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介入調查,並予以協助和配合。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路傳播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宣傳,引導人民民眾通過法律渠道表達合理訴求,提高法律監督的社會認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積極舉報職務犯罪線索,反映執法和司法活動中的違法問題,為法律監督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九、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同級檢察機關的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視察、專項調研,提出詢問質詢和開展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幫助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對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反映的屬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範圍的事項,交檢察機關辦理的,檢察機關應當認真辦理,及時報告結果。
十、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司法廳應當按照本決議要求,研究提出貫徹的具體措施,切實付諸落實。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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