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黨政機關各部門歸口處理人民來信來訪辦法

《甘肅省黨政機關各部門歸口處理人民來信來訪辦法》是1991年12月1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黨政機關各部門歸口處理人民來信來訪辦法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省委辦發[1991]111號
  • 發布日期:1991-12-14
【生效日期】1991-1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黨政機關各部門歸口處理人民來信來訪辦法
(1991年12月14日省委辦發〔1991〕111號)
近幾年來,我省黨政機關的機構作了較大調整,業務範圍也有些變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各部門歸口分工接待民眾來訪辦法》(廳發〔1991〕19號)的精神,現對省委辦發〔1980〕38號《關於省級各部門歸口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暫行辦法》作出相應的修改。
凡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應按信訪人反映問題的性質和所屬系統,根據“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分別由黨政機關所屬各部門承擔;各部門都要認真接待來訪民眾,處理民眾來信,對其中涉及其它部門的問題,應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繫協商處理。具體辦法如下:
一、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其領導人批轉給中共甘肅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處理的人民來信來訪,以及人民民眾直接給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的來信來訪,分別由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信訪室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進行處理,三個信訪室之間,要加強聯繫、通報情況。
二、省、地、縣黨政機關信訪部門對民眾的來信來訪,根據“歸口辦理”的原則,按反映問題的性質或所屬系統分別轉到省、地、縣各有關部門處理;信訪部門只負責處理無口可歸的案件;協調處理跨地域、跨部門的重大疑難案件;對歸口各部門案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向黨政領導報告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重要問題或動態。
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過的法律、決議提出意見或建議,對於反映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問題,對於反映各級人大及其人大代表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問題,對於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處理的案件,由各級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協調處理。
三、對黨員或黨組織違反黨的章程和黨規、黨紀的問題;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的行為的檢舉、控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均由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凡屬黨員黨籍、黨齡的審查處理,各級黨委管理幹部的使用及黨政領導機關領導班子調整等方面的問題,由各級組織部門受理。
四、不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處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申訴,依法應由法院受理的有關告訴的來信來訪,以及法院幹警違紀問題由各級人民法院處理。
對已撤銷原判宣告無罪和免予刑事處分人員的善後處理問題,判決前是國家職工的,按來信來訪人員原工作單位所屬系統,由歸口部門處理,判決前不是國家職工的以及無家可歸人員,由各級人民法院會同當地政府處理。
五、對不服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對不服逮捕、公訴或免予起訴,對檢舉、控告貪污受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瀆職等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犯罪案件,對反映檢察機關和幹警違紀的問題,均由各級人民檢察院處理。
六、對檢舉、揭發反革命活動、刑事犯罪和治安問題,反映交通事故、戶口管理、因私出入境問題,不服拘留、收容審查、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以及公安幹警違紀問題,均由各級公安機關受理。
七、控告司法行政系統幹部、職工的違法亂紀問題,反映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員在調解民間糾紛中違法亂紀問題,有關勞改、勞教人員因工致傷、致殘的處理,勞改人員刑滿釋放和勞教人員期滿解教後要求留場(廠)就業,轉工或安置去向的聯繫問題,寬釋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上人員要求退休、回原籍問題和原國民黨縣團以下人員寬釋後安置等問題,以及有關律師業務和公證業務方面的問題,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處理。
八、檢舉、控告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國營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違反國家政策規定、違反政紀行為的問題,由各級監察部門處理。
九、有關烈軍屬、殘廢軍人、軍隊退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的優撫安置、補發證件;殘疾人員的生活安置,城鄉救災、社會救濟和已經安置的退職、精簡下放職工要求解決生活困難;城鎮中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的收養;行政區劃糾紛、邊界糾紛等問題,由各級民政部門處理。
十、不服各種行政處分的申訴、以及政紀處分改變後的善後問題,按業務系統分別由歸口部門處理,處理有困難時,屬企業單位的,由各級勞動部門協助處理,屬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各級人事部門或監察部門協助處理;屬於各級黨委管理的幹部和黨委系統的,由各級組織部門處理。
十一、職工要求解決工作調動、工資待遇、工齡計算、退職、退休、離休問題,按業務系統分別由主管部門處理,處理有困難時,屬企業單位的,由各級勞動部門和工會協助處理,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由各級人事部門協助處理,屬各級黨委系統的,由各級組織部門處理。
十二、有關農村經濟政策,農、牧、漁、副業生產等方面的問題,有關村民與村集體之間,村民與村民之間的承包地、水面和農村承包契約糾紛等問題,由各級農業部門處理。
有關水利糾紛、水庫移民安置等問題,由各級水利部門處理。
有關林業政策、林業糾紛方面的問題,由各級林業部門處理。
城鎮街道企業方面的問題,由主管部門處理,有關農村鄉鎮企業方面的問題,由鄉鎮企業管理局處理。
十三、有關城鄉建設規劃、城鎮房屋的管理,房屋政策、鄉鎮、工礦區住宅的規劃、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等,由各級城建、房產部門處理。屬於企事業、機關、學校占用私人房屋問題,由占房單位所屬系統的主管部門處理,處理有困難時,由各級城建、房產部門協助處理。
十四、有關城鄉環境保護、環境污染,以及由此產生的有關糾紛等問題,由各級環境保護局處理。
十五、有關國家的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的徵用和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違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償轉讓等問題,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
十六、有關揭發檢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截留國家稅收,反映單位虧損、浪費等問題,由主管部門處理。重大問題由各級審計部門處理。
十七、有關違反海關法規方面的問題,走私和違章案件的控告、申訴,由蘭州海關處理。
十八、有關涉外經濟貿易糾紛,由省外經委處理。
十九、有關國內法人之間及城鄉個體經營戶、農民同法人之間經濟契約的糾紛仲裁等方面的問題,城鄉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經營,個體工商業戶的管理和打擊投機倒把活動問題,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二十、個體工商業、城鄉集市貿易的稅收和違反稅收法規的處罰等方面的問題,由各級稅務部門處理。
二十一、有關四化建設方面的建議、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等問題,按問題性質,分別由主管部門處理。
二十二、有關科技發展的方針政策、科技法規、科技規劃、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獎勵、糾紛等方面的問題,由各級科委處理。科技幹部政策,科技人才的培訓、職稱評定、高級專家的管理、出國留學生的派遣和回國分配等問題,分別由各主管部門處理,處理有困難時,由上級人事部門協助處理;有關科普方面的問題,由各級科協處理。
二十三、有關公辦、民辦教師,業餘教育、學籍、學歷、大中專畢業生的分配,申請自費留學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問題,由各級教委或人事部門處理。
二十四、有關僑務政策,歸國華僑、僑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為國內親屬落實政策等問題,由各級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或與有關主管部門協商處理。外僑、外國人和中國人結婚,由各級民政部門處理。外國人要求在中國定居,由各級公安部門處理。
二十五、有關少數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問題,由各級民委處理;有關宗教方面的問題,由各級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處理;有關原工商業者、民主黨派人士、起義投誠人員、愛國人士、台屬、台胞落實政策,台胞要求定居,右派複查和改正後的有關遺留問題,特赦人員的問題,由各級統戰部門處理。
二十六、有關醫療事故的鑑定,醫療糾紛,麻風病、傳染病的防治,職業病的診斷標準和防治工作,農村衛生院的業務管理等問題和個體開業行醫,民眾要求就診等問題,由各級衛生部門處理。
二十七、臨時工、契約工、民工因工致殘、死亡和要求治療、撫恤等問題,由主管部門處理,主管部門處理有困難時,由各級勞動部門協助處理。
有關工傷鑑定,由主管部門處理。處理有困難時,衛生、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二十八、有關計畫生育方面的問題,由各級計畫生育委員會處理。
二十九、有關交通肇事問題,由各級公安部門處理。農機肇事由各級農機監理部門處理。
三十、在城鎮的盲流人員、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門處理;狂暴型精神病患者由公安部門處理;麻風病等傳染病患者,由各級衛生部門處理;對投親不遇或遭受意外損失,要求救濟或資助返回原住地的,由各級民政部門處理。
有關宣傳、廣播、出版、體育等方面的問題,由宣傳部門處理,有關戲劇、電影、文藝、文物古蹟保護等方面的問題,由各級文化部門處理。有關大、中、國小校的問題,由各級教育部門處理。有關反映軍隊(武警)系統的問題,轉軍隊(武警)機關處理。
本辦法未列入的問題,均按來信來訪人員反映問題的性質或所屬系統分別歸口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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