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處理來信來訪工作暫行條例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處理來信來訪工作暫行條例》是黨委組織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黨組織聯繫民眾、了解情況的一條渠道。做好這項工作,對於恢復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加強黨的建設和幹部隊伍的建設,發揚民主,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處理來信來訪工作暫行條例
  • 國家:中國
  • 對象:中國共產黨
  • 內容:處理來信來訪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和範圍,第三章 原則和方法,第四章 組織領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處理來信來訪,是黨委組織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黨組織聯繫民眾、了解情況的一條渠道。做好這項工作,對於恢復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加強黨的建設和幹部隊伍的建設,發揚民主,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條 處理來信來訪,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為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對來信來訪,要認真地、及時地作出恰當處理。反對置之不理的官僚主義態度。
第三條 處理來信來訪,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反對主觀主義和形上學。
第四條 處理來信來訪,必須貫徹民眾路線。實行專人負責和依靠民眾相結合的方法,層層負責,深入民眾,認真調查研究。
第五條 黨員和民眾向黨的各級組織反映問題,提出批評、建議或申訴自己的問題,是黨章和憲法規定的民主權利,應當受到切實的保障。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壓來信,不準以任何藉口對來信來訪人打擊報復。嚴禁利用來信來訪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 職責和範圍

第六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信訪工作的職責是: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有關信訪工作的指示,認真處理有關黨的來信來訪;及時向上級和領導反映來信來訪的情況;督促、檢查和指導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第七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受理來信來訪的範圍是:
一、反映黨的組織和幹部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反映各級領導班子的建設以及老幹部管理工作的情況.
三、反映各級黨組織的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的情況。
四、黨員、幹部對政治歷史問題的審查結論和處理不服的申訴。
五、反映對發展黨員、預備黨員轉正、轉辦黨員組織關係的意見和要求,對有關黨籍問題的申訴。
六、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管理範圍內的人事方面的申訴和要求。
七、對黨的組織工作和幹部工作的批評、建議、和其他需要組織部門處理的問題。
不屬於組織部門受理範圍的來信來訪,應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轉請有關部門處理。其中如有需要組織部門協同辦理的,要積極協助。

第三章 原則和方法

第八條 對於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要分別情況,妥善處理。凡屬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錯案,要堅決地、認真地予以平反或糾正;對於文化大革命前的問題,要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按照黨的有關政策進行處理。凡要求合理,按政策能夠解決的問題,要認真地、儘快地解決;要求雖然合理,但還解決不了的,要耐心地進行解釋;要求過高或不合理的,要堅持原則,不能遷就,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對揭發反映的重要問題,要查明情況,認真處理。對組織工作提出的批評、建議,應當認真研究。
第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應由自己直接處理的來信來訪,要認真負責地處理好,不能推拖,把矛盾上交。對於上級批示交辦的案件,要及時辦理。遇到阻力和困難,應向黨委或上級組織部門報告,上級組織部門要積極協助解決。對於應該解決而頂著不辦的要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採取多種方法直接辦案。對於重要案件和久拖不決的案件,應派人下去,會同有關部門,直接調查,就地解決問題。也可以請有關單位派人攜卷上來,共同研究,統一認識,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縣一級組織部門把來信來訪處理好,是做好信訪工作的基礎。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縣一級組織部門的信訪工作,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縣一級組織部門應該做到多辦少轉。凡是需要轉請有關部門或下級處理的,一定要督促檢查。
第十二條 在調查處理信訪案件時,要深入民眾,認真調查研究,排除派性等各種干擾,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作出的複查結論或處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允許申辯。申訴人對複查結論、處理決定提出的正確、合理意見要採納,不合理的意見,應進行說服教育。處理恰當,本人仍不同意的,可以根據事實予以結論,允許本人保留意見。處理的案件,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第十三條 對上級要報處理結果的案件,一般地應在三個月內作出回報,到期不能結案的,應當說明原因,並提出上報時間。上級組織部門對於逾期不報的,應當及時催辦。結案報告應包括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如屬申訴個人問題,應有本人對複查處理的意見。向上級轉報下級組織部門的結案報告,轉報單位應當簽署審查意見。上級組織部門認為處理不當或不符合結案要求的,可責成原承辦單位或其上一級領導機關補報或重新處理。
第十四條 對待來訪民眾,應當熱情接待。要認真耐心地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客觀地分析、鑑別,防止偏聽偏信,主觀臆斷。在問題未查清以前,不要輕易表態。要積極宣傳黨的政策,有針對性地做深入細緻的政治思想工作。對上訪人員中無理取鬧、蓄意搗亂的,要按照有關規定,提請公安部門處理;對確有問題需要解決,但滋事取鬧者,可一方面解決他需要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提請公安部門處理其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對於揭發控告黨員、幹部的來信來訪,需要轉辦的,只可轉到被告者的上級處理,嚴禁轉到被告人手裡。有些可視情況只轉抄件,不轉原件,或刪去來信來訪人的姓名。對於搞打擊報復的,一定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情節惡劣者,要給予黨紀國法的制裁。
第十六條 要嚴格區分誣告和錯告或檢舉失實的界限。對於捏造事實,挾嫌報復、有意誣告陷害他人的,要嚴肅處理;對於錯告或檢舉失實的,應予指出或批評教育,但不應以誣陷論處。
第十七條 慎重處理對現實不滿的信件。對於有不滿情緒或錯誤言論的信件,不要輕易按反革命信件處理。一時分不清矛盾性質的,可以先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確屬反革命信件,要經領導批准後,方可轉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對於重複來信來訪,要區別情況,予以處理。對於要求合理能夠解決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應直接調查處理,或責成有關部門限期處理;對於組織部門自己難以解決的,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共同解決;對於經過複查,處理正確,本人仍然不服的,要講清道理,不再受理。
第十九條 對於因申訴人工作變動,長期無人受理的案件,原則上應由原單位複查,現所在單位積極予以協助。原單位已撤銷的,應由現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區縣以上機關受理並負責複查,遇有困難,上級組織協助解決。其複查結論或處理決定,原來是由哪一級批准的,仍應經相應的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都要經常研究和掌握來信來訪的動態和變化,不斷注意新情況,發現新問題,加強綜合研究,及時向領導和上級反映。對於帶有普遍性而又沒有政策規定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及時向黨委和上級組織部門報告。

第四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一條 處理來信來訪是一項經常性的政治任務。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把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經常督促檢查,並由部長或一名副部長分管這項工作。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來信,定期接待來訪,直接審理重要案件。要形成制度,堅持下去。
第二十二條 信訪機構和工作人員:中央組織部在辦公廳下設信訪處;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在辦公室下設信訪科(組);地(市)、縣委組織部可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幹部。要選擇那些黨性強,沒有派性,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聯繫民眾,並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的幹部做信訪工作。對信訪幹部要專職專用,不能隨便抽調。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都要建立和健全信訪登記、統計、轉辦、檢查、催辦、歸檔等制度,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上級組織部門要經常派人調查了解下級組織部門信訪工作的情況,總結交流經驗,指導和推動信訪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領導要從政治上和生活上關心信訪工作幹部,支持他們的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要經常組織他們學習黨的方針、政策,閱讀必要的檔案,參加必要的會議,作些調查研究,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信訪部門和信訪幹部要經常向領導請示匯報工作,主動取得領導的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五 條組織部門的信訪工作幹部,應該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刻苦鑽研業務。
二、堅持原則,剛直不阿,辦事公道,不謀私利,不徇私情。
三、認真負責,耐心細緻,不怕麻煩,熱愛本職工作。
四、堅持實事求是和民眾路線,深入調查研究,遇事同民眾商量。
五、遵守黨紀國法,保守黨和國家機密,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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