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級黨政機關處理人民來信來訪責任制》要求。為了進一步做好信訪工作,必須更加明確各級各部門處理信訪問題的職責、許可權和重點,堅持實行按地區、按系統分級負責、分工辦理的責任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各級黨政機關處理人民來信來訪責任制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84-10-22
- 生效日期:1984-10-22
基本信息,分級負責,主要職責,
基本信息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來源】
安徽省各級黨政機關處理人民來信來訪責任制
(1984年10月22日皖發〔1984〕45號)
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是各級黨政機關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為了進一步做好信訪工作,必須更加明確各級各部門處理信訪問題的職責、許可權和重點,堅持實行按地區、按系統分級負責、分工辦理的責任制。
分級負責
處理人民來信來訪,要層層負責,屬於哪一級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就應由哪一級負責解決。
(一)屬於省級機關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和經過地、市級機關作過處理後仍然申訴的問題,應由省一級機關處理或覆核。
(二)屬於地、市級機關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和經過縣(市)、市屬區一級機關作過處理後仍然申訴的問題,應由地、市一級機關處理或覆核。
(三)屬於縣(市)、市屬區級機關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和經過區、鄉、鎮、街道處理仍然申訴的問題,應由縣(市)、市屬區一級機關處理或覆核。
加強縣一級(包括市屬區)的信訪工作,就地解決民眾的實際問題,是減少民眾越級寫信和上訪的關鍵。縣一級應堅持多辦少轉的原則,使自辦率(包括直屬部門)占受理信訪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信訪部門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五。
下列信訪問題不得下轉:
1、檢舉、控告區、鄉、鎮(街道)的領導幹部和不合理規定的問題;
2、不服原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複查結論的問題;
3、涉及鄉、鎮(街道)之間的重大糾紛問題;
4、上訪老戶和信訪中反映的重大問題;
5、上級機關和黨政領導交辦要報結果的信訪問題;
6、帶有普遍性、政策性,有待統籌解決的問題。
(四)屬於區、鄉、鎮(街道)職權範圍內可以處理的問題,應由區、鄉、鎮(街道)一級的機關處理。其
主要職責
1、受理本區、鄉、鎮(街道)職權範圍內的來信來訪;
2、協助上級機關查處信訪案件;
3、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隨時掌握有上訪跡象的人和事件,主動做好工作,就地解決問題。
二、分工辦理
對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應按問題的性質和來信來訪人所在單位的隸屬關係,分別由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1、不服黨紀處分和檢舉揭發黨員、黨員幹部違紀的問題,按黨員和黨員幹部的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同級黨委和黨的紀檢部門辦理;不服團紀處分的,由團組織辦理。
2、有關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老幹部管理、黨員黨籍和審乾等方面的問題,由黨的組織部門辦理。
3、不服政紀處分(包括除名和作自動離職處理)的,屬於國家幹部,按幹部管理範圍,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屬廠礦、企事業單位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辦理。
4、檢舉、控告各種刑事犯罪分子,不服拘留、勞教、定性戴帽及社會治安、交通事故、戶口管理、要求出國等問題,由公安部門辦理。
5、不服刑事處分和刑事、民事訴訟等問題,由法院辦理。
6、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瀆職及不服逮捕等問題,由檢察機關辦理。
7、法律諮詢,由司法行政部門辦理。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問題,由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原處理單位或當地政府辦理。
8、右派改正工作的遺留問題和民族、宗教、台屬、台胞、民主黨派、起義人員等方面的問題,由統戰部門辦理。
9、僑務政策,歸國華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及其親屬安置、援外工作等方面的問題,由外事、僑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10、幹部職工的工資、福利、退職、退休、因公死亡或致殘的撫恤、調動工作、工齡計算、轉業幹部分配。要求就業等問題,按照業務分工,分別由組織、人事、勞動、民政部門辦理,有的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11、有關科技幹部的使用、流動、評定職稱、家屬“農轉非”,因私要求出國出境,錄用閒散科技人員,自費走讀大專畢業生的分配等問題,由人事部門辦理。
12、復退軍人安置,烈軍屬、殘廢軍人的優撫補助,城鄉社會救濟,盲流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城鎮聾、啞、盲人就業及不服城鄉劃定的階級成份,原精簡職工、下放居民的有關問題等,由民政部門辦理。
13、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等,按問題性質,分別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科技政策、科技規劃管理、科技糾紛等,由科委辦理;有關民眾性科普活動、科普知識等方面的問題,由科協辦理。
14、教學改革,招生和學生的學籍管理,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和有關公辦、民辦教師的問題,分別由計畫、人事、教育部門辦理。
15、有關民主管理、勞動競賽、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及計畫生育等方面的問題,分別由工會、婦聯、計畫生育部門辦理。
16、醫療責任事故(含節育手術),上訪人員中的精神、麻風病患者的治療等問題,分別由衛生、公安、民政部門辦理。所需費用由本人所在單位或其家庭負擔;本人無工作單位,家庭生活又確有困難的,由民政部門適當救濟。
17、農村經濟政策問題,由農村政策研究部門辦理。有關農、林、牧、副、漁及水利等問題,分別由農牧漁業、林業、水利部門辦理。
18、徵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房、地產管理,違章建築,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等問題,由城建環保部門辦理。
19、文化、藝術、圖書、出版、發行等業務方面的問題,分別由文化、出版、發行部門辦理。
20、廣播、 電視、錄音、錄像等業務方面問題的,由廣播電視部門辦理。
21、市場管理,價格政策,國營、合作、個體商業的有關問題,分別由工商行政、稅務、商業、供銷和物價部門辦理。
22、檢舉揭發嚴重違反財經紀律,侵占國家資財,嚴重損失浪費等問題,由審計部門辦理。
23、糧油、棉花、茶葉的收購,糧、油、化肥、農藥的供應方面的問題,分別由糧食、供銷部門辦理。
24、民事糾紛,一般由當地政府、調解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辦理;重大糾紛,造成傷亡的,由公安、法院會同當地政府和當事人所在單位辦理。
25、其它方面的問題,按照問題的性質,分別由有關部門辦理。
對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應按問題的性質和來信來訪人所在單位的隸屬關係,分別由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1、不服黨紀處分和檢舉揭發黨員、黨員幹部違紀的問題,按黨員和黨員幹部的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同級黨委和黨的紀檢部門辦理;不服團紀處分的,由團組織辦理。
2、有關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老幹部管理、黨員黨籍和審乾等方面的問題,由黨的組織部門辦理。
3、不服政紀處分(包括除名和作自動離職處理)的,屬於國家幹部,按幹部管理範圍,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屬廠礦、企事業單位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辦理。
4、檢舉、控告各種刑事犯罪分子,不服拘留、勞教、定性戴帽及社會治安、交通事故、戶口管理、要求出國等問題,由公安部門辦理。
5、不服刑事處分和刑事、民事訴訟等問題,由法院辦理。
6、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瀆職及不服逮捕等問題,由檢察機關辦理。
7、法律諮詢,由司法行政部門辦理。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問題,由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原處理單位或當地政府辦理。
8、右派改正工作的遺留問題和民族、宗教、台屬、台胞、民主黨派、起義人員等方面的問題,由統戰部門辦理。
9、僑務政策,歸國華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及其親屬安置、援外工作等方面的問題,由外事、僑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10、幹部職工的工資、福利、退職、退休、因公死亡或致殘的撫恤、調動工作、工齡計算、轉業幹部分配。要求就業等問題,按照業務分工,分別由組織、人事、勞動、民政部門辦理,有的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11、有關科技幹部的使用、流動、評定職稱、家屬“農轉非”,因私要求出國出境,錄用閒散科技人員,自費走讀大專畢業生的分配等問題,由人事部門辦理。
12、復退軍人安置,烈軍屬、殘廢軍人的優撫補助,城鄉社會救濟,盲流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城鎮聾、啞、盲人就業及不服城鄉劃定的階級成份,原精簡職工、下放居民的有關問題等,由民政部門辦理。
13、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等,按問題性質,分別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科技政策、科技規劃管理、科技糾紛等,由科委辦理;有關民眾性科普活動、科普知識等方面的問題,由科協辦理。
14、教學改革,招生和學生的學籍管理,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和有關公辦、民辦教師的問題,分別由計畫、人事、教育部門辦理。
15、有關民主管理、勞動競賽、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及計畫生育等方面的問題,分別由工會、婦聯、計畫生育部門辦理。
16、醫療責任事故(含節育手術),上訪人員中的精神、麻風病患者的治療等問題,分別由衛生、公安、民政部門辦理。所需費用由本人所在單位或其家庭負擔;本人無工作單位,家庭生活又確有困難的,由民政部門適當救濟。
17、農村經濟政策問題,由農村政策研究部門辦理。有關農、林、牧、副、漁及水利等問題,分別由農牧漁業、林業、水利部門辦理。
18、徵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房、地產管理,違章建築,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等問題,由城建環保部門辦理。
19、文化、藝術、圖書、出版、發行等業務方面的問題,分別由文化、出版、發行部門辦理。
20、廣播、 電視、錄音、錄像等業務方面問題的,由廣播電視部門辦理。
21、市場管理,價格政策,國營、合作、個體商業的有關問題,分別由工商行政、稅務、商業、供銷和物價部門辦理。
22、檢舉揭發嚴重違反財經紀律,侵占國家資財,嚴重損失浪費等問題,由審計部門辦理。
23、糧油、棉花、茶葉的收購,糧、油、化肥、農藥的供應方面的問題,分別由糧食、供銷部門辦理。
24、民事糾紛,一般由當地政府、調解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辦理;重大糾紛,造成傷亡的,由公安、法院會同當地政府和當事人所在單位辦理。
25、其它方面的問題,按照問題的性質,分別由有關部門辦理。
三、處理原則
為切實貫徹分級責任制,各級各部門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1、要層層負責,凡屬本級、本部門管理範圍內的問題,應持認真負責態度,及時查處了結。對於採取官僚主義態度,玩忽職守,頂拖不辦的,要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按黨紀國法論處。
2、未經下一級機關或有關直屬部門處理的來信來訪,應轉給或動員回有關下一級黨政機關或有關直屬部門辦理。
3、不宜下轉的大、要、難案件,應直接派員會同有關地區或組織有關直屬部門聯合辦理。
4、對不服原單位處理的信訪問題,應由上一級機關負責複查處理。通過了解,凡處理恰當,應明確表態,口徑一致,共同做好來信來訪人的思想工作。如處理不當,應按照政策,認真負責,妥善解決。
5、人民來信來訪反映本系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如需下轉,上級主管部門應對口轉交所屬下級部門辦理。
6、凡政策明確規定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直接答覆來信來訪人,不得迴避矛盾,層層下轉。
7、對上級機關交辦要報處理的信訪案件,應及時組織力量,調查處理,努力做到年終無積案。縣、(市)、市屬區一級機關及其以下機關應在兩個月內,省、地(市)一級機關應在三個月內報告處理結果的。個別因案情複雜,不能按期報告結果的,應主動向有關上級機關說明情況,並預報結案時間。
8、各級各部門對民眾的來信來訪都要做到有交待,有答覆。對於需轉出辦理的,一般要在三日內轉出,重大或緊急問題要隨時辦理。一周內要答覆來信來訪人,說明承辦單位。承辦單位在查明事實後,除匿名信外,都要把查處結果同來信來訪人見面。凡當事人提出的意見有正當理由,應予採納。
9、對本級本部門處理不了的信訪問題,要一面及時請示報告,一面說服來信來訪人等待處理,不得介紹、更不準慫恿其越級寫信上訪。
10、保護人民民眾的民主權利,嚴禁把人民民眾揭發、控告的信件轉給被揭發、控告的單位或個人。對揭發、控告、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1、立案交辦的上一級機關,在收到下屬承辦單位的報結材料後,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凡事實清楚,結論正確,處理符合政策的,應及時給承辦單位批覆,予以結案。對事實不清,或結論處理不當的,應及時退回,要求重新覆核補報。
12、各級各部門的領導,平均每天要親自閱批一、兩件重要信件,每周接待一、兩個來訪民眾,處理信訪中的一些疑難問題,對涉及幾個部門、情況比較複雜的問題,應由黨政分管負責同志親自出面,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對上級領導人批交下屬單位負責人處理的信訪問題,批給誰的,應由誰負責組織辦理。
13、各級信訪部門要積極協助黨政領導檢查督促信訪問題的落實處理。
14、各級各部門在處理信訪問題中,要從大局出發,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對上級和本級黨政領導交辦要報結果的信訪案件,年結案率要達到百分之九十。自立的案件要達到百分之八十。重複信訪要下降到百分之二十以下。
15、駐在我省的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在處理信訪問題時,如同當地黨政機關意見不一致,原則上應由當地黨委或政府出面主持,會商辦理。
16、處理人民採信來訪,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正確回答和解決民眾提出的問題,滿足民眾的正當要求。
17、對要求合理或有合理因素,但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各地應本著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變通解決。
18、要向來信來訪人進行正確行使民主權利的教育和法制教育。對滋事取鬧,勸告無效,妨礙工作、生產和社會秩序的上訪“油子”,公安部門要按照規定,予以處理;對利用信訪搞誣告陷害的,亦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各企事業單位處理來信來訪問題,應參照本責任制所述各項原則辦理。
為切實貫徹分級責任制,各級各部門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1、要層層負責,凡屬本級、本部門管理範圍內的問題,應持認真負責態度,及時查處了結。對於採取官僚主義態度,玩忽職守,頂拖不辦的,要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按黨紀國法論處。
2、未經下一級機關或有關直屬部門處理的來信來訪,應轉給或動員回有關下一級黨政機關或有關直屬部門辦理。
3、不宜下轉的大、要、難案件,應直接派員會同有關地區或組織有關直屬部門聯合辦理。
4、對不服原單位處理的信訪問題,應由上一級機關負責複查處理。通過了解,凡處理恰當,應明確表態,口徑一致,共同做好來信來訪人的思想工作。如處理不當,應按照政策,認真負責,妥善解決。
5、人民來信來訪反映本系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如需下轉,上級主管部門應對口轉交所屬下級部門辦理。
6、凡政策明確規定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直接答覆來信來訪人,不得迴避矛盾,層層下轉。
7、對上級機關交辦要報處理的信訪案件,應及時組織力量,調查處理,努力做到年終無積案。縣、(市)、市屬區一級機關及其以下機關應在兩個月內,省、地(市)一級機關應在三個月內報告處理結果的。個別因案情複雜,不能按期報告結果的,應主動向有關上級機關說明情況,並預報結案時間。
8、各級各部門對民眾的來信來訪都要做到有交待,有答覆。對於需轉出辦理的,一般要在三日內轉出,重大或緊急問題要隨時辦理。一周內要答覆來信來訪人,說明承辦單位。承辦單位在查明事實後,除匿名信外,都要把查處結果同來信來訪人見面。凡當事人提出的意見有正當理由,應予採納。
9、對本級本部門處理不了的信訪問題,要一面及時請示報告,一面說服來信來訪人等待處理,不得介紹、更不準慫恿其越級寫信上訪。
10、保護人民民眾的民主權利,嚴禁把人民民眾揭發、控告的信件轉給被揭發、控告的單位或個人。對揭發、控告、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1、立案交辦的上一級機關,在收到下屬承辦單位的報結材料後,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凡事實清楚,結論正確,處理符合政策的,應及時給承辦單位批覆,予以結案。對事實不清,或結論處理不當的,應及時退回,要求重新覆核補報。
12、各級各部門的領導,平均每天要親自閱批一、兩件重要信件,每周接待一、兩個來訪民眾,處理信訪中的一些疑難問題,對涉及幾個部門、情況比較複雜的問題,應由黨政分管負責同志親自出面,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對上級領導人批交下屬單位負責人處理的信訪問題,批給誰的,應由誰負責組織辦理。
13、各級信訪部門要積極協助黨政領導檢查督促信訪問題的落實處理。
14、各級各部門在處理信訪問題中,要從大局出發,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對上級和本級黨政領導交辦要報結果的信訪案件,年結案率要達到百分之九十。自立的案件要達到百分之八十。重複信訪要下降到百分之二十以下。
15、駐在我省的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在處理信訪問題時,如同當地黨政機關意見不一致,原則上應由當地黨委或政府出面主持,會商辦理。
16、處理人民採信來訪,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正確回答和解決民眾提出的問題,滿足民眾的正當要求。
17、對要求合理或有合理因素,但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各地應本著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變通解決。
18、要向來信來訪人進行正確行使民主權利的教育和法制教育。對滋事取鬧,勸告無效,妨礙工作、生產和社會秩序的上訪“油子”,公安部門要按照規定,予以處理;對利用信訪搞誣告陷害的,亦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各企事業單位處理來信來訪問題,應參照本責任制所述各項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