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白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1年12月15日十屆白銀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修訂,白銀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月5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5日
  • 發布單位: 白銀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一、白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8﹞21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甘政發﹝2018﹞61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市委的堅強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充分發揮市政府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忠誠於黨、忠誠於人民、忠誠於馬克思主義。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市長報告。副市長受市長委託,可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十、市長出國訪問和離銀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深刻認識和科學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融入新發展格局,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強化預期引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建設美麗白銀。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承擔此項職能的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承擔此項職能的機構負責。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市情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承擔市政府依法行政職能的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修改或廢止,逾期不修改或廢止的,由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市政府予以撤銷。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健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政府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委託第三方或聯合第三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市政府在事關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須先提出意見,報經市委同意後部署實施。
  二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及工作要求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
  深化政務公開,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關注關切,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範,以公開促服務。
  三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工作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及時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介,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和詢問,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廣泛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的意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和提案者的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堅持問題導向,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三十六、市政府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解決好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認真落實接訪日和包案制度、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民眾的來信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人民民眾合法訴求得到依法依規解決。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會議精神;
  (二)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由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措施;
  (二)討論決定向省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需報請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需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的具體意見;
  (六)討論決定重大項目、重大規劃、重要契約協定、大型民眾性活動及財政重大支出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八)討論市政府出台的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檔案;
  (九)聽取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重要工作匯報;
  (十)討論和通過市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一)研究政府系統獎懲事宜;
  (十二)定期學習法律法規;
  (十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3次,根據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督查專員和有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受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可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
  四十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市長、秘書長、相關副秘書長及相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討論市政府重點工作推進或需要統籌協調涉及市政府多個部門的重大事項;
  (二)溝通重要情況,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
  (三)研究其他需要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十四、市長碰頭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碰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交流近期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安排重點工作任務。
  市長碰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可安排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必要時安排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
  四十五、市政府專題會議由相關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秘書長,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參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大事項。
  受副市長委託,相關副秘書長可主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市政府秘書長安排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報市長確定。市長碰頭會議議題由市長直接確定或由副市長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市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副市長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應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和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副市長、秘書長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的,向市長請假;其他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向會議主持人報告。
  四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組織服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會議形成的紀要,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九、對市政府及工作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控制規模。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要求縣區政府負責人參加,確有需要的,報市政府主管領導批准。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綜合性會議儘可能以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五十、國家、省上召開的各類電視電話會議,市一級分會場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相關部門、單位配合做好會務工作。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五十一、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五十二、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三、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分工,報分管副市長批示,根據需要分管副市長可轉請其他副市長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副市長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五十四、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市委、市政府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會簽。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五十七、市政府推行無紙化辦公,非涉密公文應當通過白銀市電子政務綜合辦公系統(OA系統)處理,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和省政府及市委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政府各部門重大事項、重要工作要嚴格按照市委關於請示報告的有關要求和程式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六十一、市政府及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外出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市長出差、出訪,離銀休假、學習,按省委、省政府及市委要求請假報備;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離銀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向市長請假,並書面報告市委;副秘書長出訪、出差,離崗休假、學習,須向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報告。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向市政府書面報送請假報告,市政府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同意後,書面報告市委。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市委實施辦法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七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地方、單位、企業、個人或各類風景名勝區、建築物、出版物、工程項目、商業活動、商業牌匾、產品等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況確需題詞、題字或作序的,主辦地方或單位需按程式報批。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節慶會展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十二、市政府派出機構,市屬事業單位、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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