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白銀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白銀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16日印發.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6日
  • 發布單位: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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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水質量和供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城(以下稱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民用與工業建築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二次供水設施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對城鎮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的運行管理單位。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鎮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城鎮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建設和工程質量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物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對各縣(區)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各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水質檢測監督及人員培訓工作。
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城鎮二次供水的治安防範工作。
市、縣(區)發改部門負責城鎮二次供水價格的制定。
市、縣(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房產、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辦法。
供水企業負責服務區域內用水報裝的管理工作,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技術設計方案、維護清洗及消毒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第六條 鼓勵套用高效、環保、安全的二次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二次供水服務水平。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鎮供水專項規劃,統籌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建設,依法確定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設定。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城鎮供水服務水壓、水量標準的,應當配套設定二次供水設施。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 鼓勵新建和改造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實施統建統管。建設單位可以出資委託供水企業建設和改造城鎮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項目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水、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參加。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供水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設計、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技術審驗。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工程技術規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一戶一表、水錶出戶、抄表到戶”要求,鼓勵採用具備數據遠傳採集技術的水錶;
(二)供水設施應獨立設定,空間合理,有建築圍護結構,有污染防治和運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具體要求;
(三)儲水設施符合內壁光潔、不滲漏、加蓋加鎖,防凍保暖、防潮防澇等要求,與消防儲水設施相分離;
(四)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10米範圍內不得有化糞池、污水處理構築物、滲水井、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周圍2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五)所用設備、材料及配件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並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檔案,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六)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具備供電和用電計量、消毒、水質線上監測、故障報警、安防預警和遠程控制系統,滿足信息化管理要求;二次供水控制設備應採用自動化控制,並提供標準的通訊協定接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整改後,按照規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企業不予變更用水性質,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連線。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委託專業清洗消毒機構進行沖洗、試壓、消毒,並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的採樣數量和檢測項目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報轄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五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對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業主自行決定將設施管理委託給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可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委託給供水企業。將二次供水設施委託給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的,業主或管理單位應將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一併移交。
既有二次供水設施沒有實際管理單位的,其所在街道(鎮)要承擔屬地監管責任,可將轄區內失管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委託給供水企業。
第十六條 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的,二次供水設施因設備老化、二次加壓方式或分區不合理、設備選型問題等影響供水水質、水壓或造成其他供水問題和安全隱患,影響用戶正常用水的,應當予以改造。
改造後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的,產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與供水企業簽訂委託協定,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公共建築、工業建築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籌集。
第十八條 居住建築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採取以政府投入為主,供水企業和居民合理分擔的多渠道籌集資金機制。對於“無物業、無業主委員會、無管理單位”的老舊居民小區,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備管理人員;
(二)避開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定期巡檢、保養、清洗、消毒、更新,保障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發生故障及時搶修;
(四)二次供水用戶水錶的抄表、收費;
(五)處理二次供水服務質量及投訴建議問題;
(六)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和水質管理制度,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水質檢驗、清洗消毒、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
(七)設施、設備間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建立監控系統,監控信息保存不得少於90天;
(八)制定二次供水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機構應按規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安全操作規程和服務標準,保證清洗消毒後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合格,並提供清洗消毒後有資質的水質檢驗單位提供的水質檢測檢驗報告書。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清洗消毒機構必須重新清洗消毒,並不得重複收取清洗消毒費用。
(二)建立清洗消毒檔案,對每次清洗消毒情況進行登記,並接受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人員的崗前專業知識和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和清洗消毒時,所使用的消毒劑等產品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採購產品時必須向廠家或供貨商索取衛生許可檔案複印件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檔案複印件,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活動需要暫停供水的,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不能提前告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告知用戶,並及時恢復正常供水。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二次供水設施或者違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二次供水設施;
(二)擅自啟閉二次供水設施,或者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或者蒸汽、熱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網與二次供水設施連線;
(三)在二次供水設施保護範圍內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其他妨害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的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更新相關費用依法計入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成本,具體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現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在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直接從事供水維護管理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經衛生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不合格,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水壓檢測不得少於1次,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每季度進行水質常規檢測不得少於1次,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示,並向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時,應現場採集二次供水設施的水樣,按規定檢測並出具水質檢測報告。
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項目應不少於最新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規定的必測項目。
第二十九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維護抽查工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水質衛生檢測抽查工作。
供水、衛生等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二)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抽檢檢測;
(三)查閱、複製與二次供水相關的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檔案和資料;
(四)對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清洗消毒、不符合衛生要求,導致二次供水水質不合格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五)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二次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向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反映。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立即開展排查工作,確認安全隱患後要立刻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停止供水並告知用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健康、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健康、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及時調查處理。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
第三十一條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突發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事件。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責令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立即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後,方可恢復供水。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監督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嚴格執行治安保衛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落實治安防範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二次供水管理相關規定的,依照《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白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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