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聘任招商大使管理辦法(暫行)

《白銀市聘任招商大使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白銀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22日印發.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聘任招商大使管理辦法(暫行)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22日
  • 發布單位: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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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白銀市委、白銀市政府聚力打造“兩區四基地”和“三個千億級”產業戰略部署,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拓寬招商信息渠道,發揮知名和專業人士行業熟、資源廣、人脈多的優勢,提升招商引資專業化、社會化水平,探索社會化招商新模式,規範招商大使服務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聘任原則
聘任工作面向社會,以政府引導為基礎,以重品行、重公認、重實幹為導向,以招商專業人士為主體,大力宣傳推介我市營商環境,精準發掘潛在招商引資人脈資源,拓寬我市招商引資渠道。
第二條 聘任對象
聘任國內具有社會影響力、行業號召力的專業人士、傑出精英和機構(包括“三個500強”、上市公司等知名企業,投資諮詢、中介服務機構,投資銀行,行業商(協)會,本地產業鏈鏈主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負責人及高管、職業經理人、智庫專家等,擔任我市的招商大使。每屆聘期3年,實行動態考核管理。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積極回響白銀市委、市政府號召,熱心於支持和推動白銀經濟社會建設和發展,自覺承擔社會責任。
(三)在相關領域和行業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廣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內外客商資源。
(四)誠實守信,恪守職業道德,保守商業秘密,個人徵信良好。
(五)具有從事招商引資工作的熱情和能力。
(六)未受到刑事處罰。
第四條 工作職責
(一)積極對白銀市高質量發展和招商引資等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二)宣傳推介白銀市重點產業、投資環境及招商政策。邀請投資機構、知名企業到白銀參觀、考察、交流,組織企業參加各類招商活動。
(三)積極推薦符合我市重點發展的“兩區四基地”和12條重點產業鏈投資項目,為引進產業鏈和創新鏈上下游企業、機構牽線搭橋,協助開展上門招商,推動項目考察洽談、簽約落戶。
(四)招商大使要根據自身的行業和從業優勢,針對我市重點發展產業,精準推薦企業。
(五)協助我市策劃實施各類專題招商活動。
(六)開展雙方議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聘任程式
(一)推薦。各縣區、白銀高新區和市直有關單位提供推薦名單和推薦資料至市經合局,對推薦上報的名單,按管理許可權徵求公安、人社、稅務、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等單位意見。
(二)審核審定。市經合局對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市經合局初審通過後就聘任事項報請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聯合有關部門對推薦人選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共同會商研究,形成審定名單。
(三)公示。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將審定名單提請市政府審議,研究通過後進行公示。
(四)聘任。由市政府頒發聘書。
第六條 待遇
(一)可作為重要嘉賓出席白銀市相關招商引資活動和市政府召集的相關專題會議,聽取白銀市最新發展情況介紹,提出意見建議。
(二)在本地媒體上對招商大使先進事跡進行廣泛宣傳。
(三)定期獲得白銀市重點產業鏈規劃、重點招商項目、政策彙編和招商活動等招商資料。
(四)以特邀嘉賓身份參加本市重大節慶活動。
(五)陪同企業來銀考察的,由市、縣(區)經合部門和白銀高新區負責招商大使來銀往返機票和在銀期間食宿費用。
(六)對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各縣區、白銀高新區委託招商大使獨立或聯合實施的招商活動,按雙方事先約定享受相關待遇。
(七)引薦重大項目,且為項目落地做出突出貢獻的,可按《白銀市招商引資項目和引資人獎勵辦法》(市政發〔2019〕72號)相關獎勵條款及各縣區、白銀高新區出台的相關獎勵政策申報獎勵。
第七條 服務機制
(一)服務管理部門。市經合局為招商大使服務機構,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二)服務職責。市經合局負責協調聯繫招商大使開展招商工作,建立服務管理台賬,指定專人定期溝通聯繫。對招商大使提供的項目信息進行登記造冊,確定相關縣區為承接單位,加強項目跟蹤服務。
第八條 其他事項
(一)通過委託招商協定落地且已獲得佣金的項目,不再給予本辦法獎勵。對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引薦獎勵資金的,由各地協同有關部門追回,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招商大使在聘任期內,應按照本辦法或具體委託招商協定的有關規定開展招商活動,不得以白銀市招商大使的名義從事一切與其職責不相符的活動。否則,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損失和糾紛均由招商大使本人負責。
招商大使因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觸犯我國刑律或觸犯國籍國、居住國相應法律的;
2.有損害國家利益等行為的;
3.有損害白銀市利益和聲譽行為,並對我市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
4.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招商大使職責,以及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招商大使事務的;
5.違反保密原則,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的;
6.以招商大使名義從事與其職責無關活動並造成負面影響的。
(三)本辦法由市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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