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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運用價格槓桿調控停車需求,提升泊車資源配置效率,保護機動車停放人和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甘肅省定價目錄(2018)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提供機動車停放管理、場地占用及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制定工作,依據《甘肅省定價目錄( 2018 )》規定的定價許可權負責制定白銀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其他縣(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和標準的制定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對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的收費行為依法進行監督。
發改、住建、交通、財政、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收費管理的原則和形式
第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市場取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結合停車資源供需實際,對不同區域、不同設施、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停放服務,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設施;
(四)鼓勵單位停車設施面向社會開放。
第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不同停車設施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下列機動車停放服務類型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制定:
1.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2.車站、公路客貨運站、公交樞紐站及旅遊景區配套停車設施;
3.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4.轄區內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二)下列機動車停放服務類型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指導標準,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確定收費標準: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官、體育場館、殯儀館、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等)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停車設施;
2.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用)特徵的停車設施。(三)下列機動車停放服務類型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管理者(停車設施管理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獲取合理利潤的原則自主確定:
1.除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以外的其他停車設施,含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 PPP)建設的停車設施;
2.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
第三章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
第六條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是指在小區建築區劃內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機動車停放服務。其機動車停放經營管理者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機動車停放者主要是物業小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
第七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住宅小區業主的需要。
第八條“具備協商議價條件”,是指住宅小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但經多數業主同意,能夠與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
“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是指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但不能與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
“多數業主同意”,是指對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同時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九條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包含停車服務費和車位使用(租賃)費。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所收取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入中的停車服務費用收入歸經營管理者;車位使用(租賃)費用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其餘部分由共用(有)業主共同決定共享或返利方式。停車場地的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可依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在停車服務費用中列支。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中停車服務費、車位使用(租賃)費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額。
普通車庫、規劃的地下停車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車服務費用收入歸經營管理者,車位使用(租賃)費用收入歸產權人(或投資者)所有。
第十條契約約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標準時,對全體業主應平等對待,約定一致。不能契約約定協商議價的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合法取得小區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經業主契約授權或約定,享有與業主同等的停車方面權利。
對商業(辦公)住宅綜合性小區停車場地,有規劃的按照規劃,無規劃或不能明確區分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按商業(辦公)、住宅所占面積的比例合理劃分商業(辦公)停車區域和住宅業主停車區域。住宅業主停車區域和商業(辦公)停車區域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政策或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計費方式由機動車停放者自由選擇,經營管理者(停車設施管理者)不得強制機動車停放者選擇計費方式。
住宅小區內屬業主產權的車位、車庫,不得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且未達到多數業主同意的“三供一業”、“老舊小區”等政策性改造小區,物業經營管理者(停車設施管理者)不得向本小區業主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十二條住宅小區經營管理者(停車設施管理者)應在確保消防、行車等公共安全和業主權益的前提下,劃定小區停車車位。機動車停放者應當按照停車設施工作人員指揮,有序停放車輛,並按規定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四章差別化收費管理
第十三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應綜合考慮區域地理位置、經營管理成本、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因素,對不同區域、不同設施、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停放服務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引導停車資源合理利用。
第十四條根據不同區域停車供需差異、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劃分區域類型,實行級差收費,合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對城市中心區、擁堵頻發路段實行較高收費,對城市周邊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實行低收費。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公共停車設施,按照區域可劃分為一類區域和二類區域,一類區域收費標準應高於二類區域。
機動車停放區域類別的劃分由本級公安部門按照管理需要確定並公告。
第十五條根據國家對不同機動車停車設施的政策導向合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區分資源性質、設施類型,實行路內高於路外、地面高於地下、室外高於室內、非住宅停車高於住宅停車等差別收費政策,逐步建立以配建停車為主、路外停車為輔、占道停車為補充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價格調控機制。
機動車停車設施,是指各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設施,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設施,包括獨立建設和建設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車設施。
專用停車設施,是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設施,包括建設工程配建專用停車設施、建築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範圍內依法施劃設定的機動車臨時停放設施,包括車行道停車位(含非機動車道停車位)和人行道停車位(含與人行道相連的敞開式停車位)。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由本級公安部門劃定收費停車位和免費停車位。
第十六條根據不同車型占用停車資源合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區分車輛類型,按照占用停車設施面積大小、占用車位數量等資源占用情況,實行差別收費。機動車停放服務車型分類為:
(一)機車(包括兩輪、三輪電動車);
(二)小型車:載重3噸以下(含3噸)或載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型車:載重3噸以上或載客9人以上的各種機動車。第十七條根據城市道路的通行高峰、擁堵時段和機動車停放時間合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採取超基本計時單位且達到規定加價時長後累進的收費辦法,限制機動車停放時間,引導機動車車主合理選擇時段行駛,有效調控公眾出行停車需求。
基本計時單位和規定加價時長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時段分為日間和夜間。日間自08:00時(含08:00時)至22:00時,夜間自22:00時(含22:00時)至08:00時。
第五章收費條件、計費方式和免費情形
第十八條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具有合法產權、使用權或管理許可權的場地,設有收費公示牌和停放位置的標誌和標線;
(二)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並對停車場所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範、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四)實行計時收費應具有電子計時設施或建立人工計時的操作程式。
第十九條根據機動車停放設施條件和管理需要,採取不同計費方式。
專用停車設施對本單位、本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實行計時、計次和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等方式計費。
公共停車設施、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實行以計時為主的計費方式。
計時收費由基本計時單位收費和規定加價時長累進收費兩部分組成。基本計時單位收費和規定加價時長均包含本數。計費方式分為日間計時、計次和夜間計次、免費等。
機動車臨時連續停放的,累進收費實行按最高限價封頂收費的政策。
第二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一)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及殯儀車等車輛;
(二)在一類區域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連續停放30分鐘以內(含30分鐘)、一類區域其他停車設施和二類區域各類停車設施連續停放1小時以內(含1小時)的車輛;
(三)在公共停車設施內停放的持有本人駕駛證和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專用車輛;
(四)在具備充電設施的公共停車設施內正在充電的新能源電動汽車(具體車輛標識由公安部門認定,非充電時減半收取停放服務費);
(五)一類區域22:00時(含22:00時)至07:00時、二類區域22:00 時(含22:00時)至08:00時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的車輛;
(六)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在一類區域公共停車設施、二類區域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公共停車設施停放的車輛;
(七)在免費停車位停放的符合免費規定的車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六章行為規範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保證交通順暢,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在行政事業單位獨立辦公場所、政務大廳辦事視窗等周邊路段設定免費停車位。
鼓勵國家機關、公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場所面向公眾開放停車設施和免費停放。
政府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建設規劃時,應儘量多設定臨時性免費場所。
第二十二條鼓勵專用停車設施在滿足自身需求的情況下以錯時停車方式向社會提供服務。錯時提供服務的,依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應費用。
第二十三條最佳化“三供一業”、“老舊小區”等政策性改造小區周邊道路交通資源,在符合交通管理和基本通行條件下,利用周邊機關單位院內、無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路段等場所設定夜間限時免費停車泊位。
第二十四條國家有關機關查封、扣押的機動車車輛,在暫扣期間不得向機動車車主收取或變相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等費用。
第二十五條對私自設立停車設施進行收費的行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進行查處並取締。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統一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和道路臨時停車設施(位),收費收入應作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設施進出口顯著位置設定由價格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聯合監製的收費公示牌,明示停車設施類型、所在位置或統一編碼、收費時段、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段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在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及規定浮動幅度外加收不合理費用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對不出具或使用不符合規定收費發票的行為,由稅務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4A級及以上旅遊景區配套停車設施的收費標準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單獨審批。
第三十條各縣(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的收費管理政策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白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1年。如遇國家、省政府出台政策規定與此辦法相衝突的,從其規定。本市其他停車收費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