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濮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濮陽市政府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8月25日印發.本細則自2020年9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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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豫發〔2016〕19號)、《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豫發改收費〔2016〕1661號)、《濮陽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濮陽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濮陽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城區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其他區域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制定。公安、城市管理、住建、市場監管、財政、稅務、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協同做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堅持放管結合,逐步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規範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機動車停放人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二章 停車服務收費管理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一)對下列具有自然壟斷經營特徵和公益性質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政府財政性資金、國有建設投資公司等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2.重要交通樞紐配套停車設施:包括車站、城市交通(含軌道交通)換乘站等。
3.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點)的停車設施。
4.公立醫院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體育場(館)、博物館、青少年宮、文化宮等公共場所配套的停車設施。
5.經授權的部門、機構依法施劃的路內停車泊位。
6.經當地政府同意其他可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所。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停車設施,其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定確定。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三)除上述實行政府定價和投資雙方協定價外,其他各類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獲取合理利潤的原則自主確定,並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
第六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按照“中心區域高於其他區域、白天高於夜間、大型車高於小型車”的原則,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具體收費辦法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和定價程式,根據車輛類型、停放區域、停放時間、服務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計時、計次或包月等計費辦法,經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七條 市城區根據停車設施供需狀況差異、道路路網分布、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劃分為一類、二類、三類機動車停放區域。具體區域類別由公安部門劃分界定。
一類、二類區域屬於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範圍,分別實行計時、計次收費,三類區域暫不收費。
第八條 車輛類型和時段劃分。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小型汽車、中型汽車、大型汽車三類計費。汽車大小規格分類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規定執行,小型汽車:乘坐人數小於等於9人客車或總質量小於4500kg貨車;中型汽車:乘坐人數大於9人且小於20人客車或總質量大於等於4500kg且小於12000kg貨車;大型汽車:乘坐人數大於等於20人客車或總質量大於等於12000kg貨車。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時間劃分為白天、夜間兩個時段,上午8時至下午20時為白天時段,下午20時至次日上午8時為夜間時段,跨時段停車按對應時段累進收費。
第九條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城區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服務收取費用應在稅後全額上繳市財政,專項用於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車場建設和維護。
第十條 進入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含路內停車泊位),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地上、地下停車場停放時間不超過30分鐘(含30分鐘)的車輛;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停放時間不超過1小時(含1小時)的車輛;
(二)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救災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
(三)在城市道路設立的專用臨時停車泊位待客的計程車;
(四)殘疾人駕駛的本人專用車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十一條 執法部門在執行公務中暫扣的車輛,暫扣期間車輛停放或保管費用由執法部門承擔。執法部門通知車主領取扣留的車輛,車主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為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對在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含路內停車泊位)停放的新能源汽車(掛綠牌)的停車服務費,實行減半收取;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對新能源汽車的停車服務費給予優惠。
第十三條 鼓勵各類停車場,採用多種優惠措施,對短時間停車實行免費或低收費政策。住宅小區地下閒置車位可採用臨時停車服務收費或租賃形式,實行市場化運營,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十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申請實行屬於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由公安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材料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正式文書。價格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對符合收費條件的,經批准可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對不符合收費條件的,退還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監管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要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收費標準、計費辦法和舉報投訴電話等,實行政府定價的,還應標明收費依據,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收費,經營者制定或上調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時須提前一個月向社會公示,不得聯合漲價、串通漲價。
第十七條 機動車進出停車設施,停車服務經營者應提供停車時段記錄,並向交費的車輛停放者開具發票,不開具發票的,車輛停放者有權拒付停車服務費。
第十八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應當維護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因看管不善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強化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督,嚴厲打擊無證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 加強停車服務收費市場行為監管,對經營者自主定價的停車服務在一定時期內收費漲幅較大、民眾投訴反應較多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發布價格行為指南、提醒告誡等方式,依法對經營者價格行為進行引導和規範,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第二十一條 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下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政策的;
(二)利用資源優勢等強制服務、強行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的;
(三)不按規定的內容或方式明碼標價的;
(四)在標價之外另行收取費用的;
(五)其他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將城市停車設施經營者、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失信行為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逐步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河南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的通知》(豫發改收費〔2015〕157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立醫院、旅遊景區、高鐵站等特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9月1日起試行,市城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試行期二年。我市此前下發的涉及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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