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張掖市發展改革委、張掖市住建局、張掖市市場監管局制定的《張掖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張掖市政府同意,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2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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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者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甘肅省定價目錄》《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張掖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以下簡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在本市住宅小區建築區劃內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機動車停放管理、場地占用及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經營管理者”)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機動車停放者主要是物業小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
第三條市、縣區發改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制定工作;市、縣區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市發改部門會同市住建、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全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市發改部門制定甘州城區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區發改部門配合區住建、市場監管部門做好所轄區域內的日常監管職責。
縣發改部門根據《甘肅省定價目錄》(甘發改規範〔2018〕1號)和《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制定所轄區域內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並配合縣住建、市場監管部門做好所轄區域內的日常監管職責。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協商議價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具備協商議價條件”是指住宅小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含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但經多數業主同意,能夠與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但不能與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的,視為“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
“多數業主同意”是指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開展機動車停放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對規劃的車庫、地下停車位,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有車業主的同意。可以採取召開會議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第六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區別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施、規劃停車場(位)等不同情況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並報同級政府批准。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其協商約定的收費標準、協商議價形成的契約、徵求意見書等相關資料(複印件),經營管理者應當報住宅小區所在地的縣區發改、住建及市場監管部門作為資料備查。
第八條  經營管理者應在確保消防通道、道路暢通、行車等公共安全和業主權益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劃定車位。機動車停放者在劃定的車位上停放機動車的,應當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包含停車服務、車位使用(租賃)費用。
第九條  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開展機動車停放,所收取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中的停車服務費用收入歸經營管理者;車位使用(租賃)費用歸全體業主共有,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停車場地的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可依照服務契約約定,在停車服務費中列支。停車服務、車位使用(租賃)費用各自所占比例由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經營管理者協商約定;對達不成協商約定比例的,停車服務和車位使用(租賃)費用各自所占比例分別按70%和30%劃定,其中車位使用(租賃)費用由縣區住建部門、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監督管理。
第十條  住宅小區內屬業主產權的單間獨用車庫,已計入房屋產權面積並已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不得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住宅小區內業主購有使用權的單間獨用車庫或停車位,可按契約或協定約定收取停車服務費(契約或協定約定不收費的可遵其約定)。
第十一條  在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經營管理者可對空餘停車位臨時有償提供給非業主車輛停放者使用,其收費標準由車位使用人和經營管理者商定。
第十二條  屬於業主共有開放式場地的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築物外緣之間的場地,經批准劃設為臨時停車場的,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執行相應的住宅小區收費標準;非業主車輛需長期停放要求按月交費的,其收費標準由車位使用人和經營管理者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對商業(辦公)住宅綜合性小區停車場地,有規劃的按照規劃、無規劃的由開發企業與經營管理者合理劃分商業(辦公)停車區域和住宅業主停車區域,各停車區域執行相應的收費政策。
第十四條 業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其費用應當與經營管理者另行約定。
第十五條  停車場地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為機動車停放者免費配置1張出入證(含IC卡等),其成本在停放服務費中列支。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卡)的,經營管理者可按證(卡)製作成本收取工本費,不得牟利。
第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實行計時、包月(季、半年、年)等計費方式。計費方式由機動車停放者自由選擇,經營管理者不得強制機動車停放者選擇計費方式。
實行包月(季、半年、年)計費的,如果機動車停放者要求提前終止協定不再停車的,停車時間不足1月按實際停放天數計算,預付其它月份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應予退還。
第十七條  契約約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對全體業主應平等對待,約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區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經業主契約授權或約定,享有與業主同等的停車方面權利。
第十八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根據車型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車型分類為:
(一)機車;
(二)小型車:載重3噸以下(含3噸)或載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型車:載客9座以上的乘座車。
第十九條  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誌和標線;
(二)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並對停車場所的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三)實行計時收費應具有電子計時設施或人工計時單據;
(四)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範、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市、區發改部門經過前期調研、成本調查監審、廣泛徵求意見制定本次《甘州城區實行政府定價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見附屬檔案1。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應統一執行政府制定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原則上不單獨審批。對機械式立體停車位及其他區域的住宅小區,確需單獨審批收費標準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向住宅小區所在地的縣區發改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檔案;
(二)業主委員會委託證明;
(三)大多數業主同意收費證明(業主共有場地停車);
(四)停車設施位置示意圖及停車設施總平面圖;
(五)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或非企業法人登記證、居民身份證等);
(六)含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內容的《物業服務契約》;
(七)權屬證明(受產權單位或投資者委託經營的,提供委託經營證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縣區發改部門收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後,對符合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勘察,明確定價形式,核定收費標準。對不符合收費條件的,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住宅小區不足30分鐘的車輛(進入機械式立體車庫除外);
(二)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及殯儀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二十三條  新能源汽車享受機動車停放費減半優惠。
第二十四條  對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開展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經營管理者應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停車服務費的收取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按照工作人員指揮,有序停放車輛,按規定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時,工作人員應當向停放者明確告知停車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及有效停車時間。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發票。經營管理者未提供有效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七條  經營管理者應按規定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在車輛入口和停車場地醒目位置設定由市發改、市住建、市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格式的明碼標價公示牌(式樣及製作說明見附屬檔案2),公示經營管理者名稱、收費標準、服務監督電話、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業主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經營管理者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機動車停放者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發改部門、住建部門應做好收費政策及相關信息的公開,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並做好收費政策告知、疑難問題解釋解答等政策服務工作。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多數業主與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商定或約定不收費的,可遵其商定或約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之前本市凡與本辦法不相符的有關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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