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1年8月6日,廣州《關於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同時公布了最新的停車場收費官方指導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1年8月6日
根據通知,停車場停車費按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政府指導價根據停車場類型、停車時段、地區、時長制定了差別化收費標準。其中,中心六區日間收費最低每半小時2元、最高每半小時5元。
通知也規定了幾種免收停車費的情況,可以看出鼓勵短時停車、鼓勵使用新能源車的政策導向,此外,通知再次提到鼓勵實施錯時共享停車。
根據通知,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場,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
其中:
1、機場、車站、碼頭、口岸配套停車場,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廣州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該停車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單獨核定。
經營者需要在經營前辦理收費核定手續,且收費方案需公開徵求收費對象意見,且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
2、以下幾類停車場收費標準,則由廣州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統一的差別化收費標準,經營者在規定範圍內制定或調整收費方案。
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場應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並按照精細化管理、減少糾紛的思路,實施差別化收費管理。停車場因經營成本等因素影響,收費需要超出統一的差別化收費標準的,可以向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單獨核定收費標準。
這幾類停車場分別為:
(1)城市公共運輸樞紐站及換乘站配套停車場;
(2)景區配套停車場;
(3)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場;
(4)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
3、城市道路臨時泊位收費標準採取另行規定。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廣州市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的通知》此前已正式印發實施,檔案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作明確規定。
4、機械式停車泊位數量不少於停車泊位總數量10%的停車場,停車費可以在同類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過50%。
此舉是為了鼓勵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
其他停車場和住宅停車場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外,對於其他依法設立的停車場及住宅停車場,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根據建設資本的來源不同,停車費價格定價方式也不同。
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場,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
而由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場,停車費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定確定。
此類停車場的社會投資者需通過競爭方式選擇,如招標、競爭性談判等,並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收費標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
鼓勵短時停車、錯時共享停車
通知也規定了幾種免收停車費的情況,可以看出鼓勵短時停車、鼓勵使用新能源車的政策導向。
這幾種情形分別為:
1、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不超過15分鐘(含15分鐘)的車輛。但白雲國際機場A、B到達區,廣州南站火車站南北區停車場快速接客區等另有特殊規定的區域按其規定執行;
2、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並充電不超過1小時(含1小時),且在24小時內未享受過此項優惠的新能源汽車;
3、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軍警車輛;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減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車輛。
但如第1、第2類車輛停車時長超過規定時限,或第2類車輛24小時內已享受過同項優惠政策的,則不再享受免收費優惠政策,應當支付全部停車時長的服務費用。
此外,根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三十七條,廣州也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將自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個人可以將有權使用的停車位委託給停車場管理者或者預約停車服務企業實行錯時共享停車。預約停車服務企業應當實時向停車信息管理系統上傳泊位信息、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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