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5年12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
意見
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15〕29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交通運輸廳(局、委):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停車設施總量不足、資源配置效率不高等問題日益顯現,“停車難”和城市交通擁堵矛盾日漸加劇,制約了人居環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
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停車產業最佳化升級,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範圍,進一步健全政府定價規則,加強市場價格監管,積極發揮價格槓桿對供需關係的調節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民眾生活營造良好環境。
(二)基本原則。堅持市場取向,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範圍,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堅持改革創新,改進政府定價規則和辦法,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規範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二、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服務收費形成機制
(三)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以外,對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的停車設施,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四)創新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服務收費管理方式。對政府與
社會資本合作(
PPP)建設停車設施,要通過招標、
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定確定。要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三、推進政府定價管理制度化科學化
(五)規範政府定價行為。對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需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要納入地方定價目錄,明確管理許可權,規範定價辦法和程式,有效約束政府定價行為。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範圍的停車設施服務,要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收費標準。要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
(六)加快推行差別化收費。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情況,推行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停車服務差別收費,抑制不合理停車需求,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效促進公共運輸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
對不同區域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要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並考慮道路路網分布、公共運輸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運輸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於路外、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鼓勵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要根據不同車型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鼓勵對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收費給予 適當優惠。要合理制定停車服務收費計時辦法,逐步縮小計費單位時長,加快推行電子繳費技術,鼓勵對短時停車實行收費優惠。
四、規範停車服務收費行為
(七)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停車設施經營者要嚴格落實
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統一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八)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要加強停車服務收費市場行為監管,對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的,要通過指導雙方制定議價規則、發布價格行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九)嚴厲查處
價格違法行為。加強對停車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政策,利用優勢地位、服務捆綁等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出具和使用規定收費票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等違法違規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健全配套監管措施
(十)強化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加強停車服務行業管理,制定完善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依法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行為自律規範,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範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十一)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城市停車設施經營者、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並按規定及時在“信用中國”網站上予以公開,對失信行為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十二)推進收支信息公開。對向停車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費、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收取單位要公開相關收支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益性停車服務設施,要積極研究探索由經營者通過網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資金使用等信息的辦法。
各地要高度重視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結合地方定價目錄和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完善本地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細化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城市人民政府是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要科學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進停車設施建設,提升停車信息化管理和停車裝備製造水平,加強停車綜合治理,促進停車產業健康發展。各級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市場監管,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形成多層次、全覆蓋的監管網路,全面提升監管工作實效。原國家計委下發的《關於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0〕933號)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廢止。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