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渭南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0月14日渭南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渭南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0月21日印發.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渭南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渭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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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發揮價格槓桿調節作用,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維護機動車停放服務設施經營者和機動車停放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和《陝西省定價目錄》(2018年)《渭南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場地服務,並按規定向機動車停放者收取費用的行為,但不包括物業服務區域內、旅遊景區(點)停車服務收費。
  第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場取向、放管結合、強化監管原則。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停放設施服務收費,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範圍,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建設停放設施;
  (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因地制宜原則。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主城區(中心區,渭南高新區、經開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施意見和收費標準;
  (三)區分類別、差別收費、累進遞增原則。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於非中心區域、路內高於路外、地面高於地下、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放設施服務,可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
  第五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價格管理工作,依法依規開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將屬於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機動車停車收費項目以及中心城區公共資源停車場特許經營項目接入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平台,及時提供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財政專用票據,做好非稅收入監管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稅控和稅務票據管理工作。根據停車場納稅人選擇,及時足額為納稅人供應稅務發票並督促納稅人按規定向機動車停放人出具。停車場經營者選擇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的,稅務機關積極協助納稅人辦理開票等相關事宜。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本級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停車場建築前退讓空間的四至範圍確定等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級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沿石以上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管理。如涉及公共資源部分,應依規劃部門確定的建築前退讓空間四至範圍明確其停車泊位數量及位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級道沿石以下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對本級利用公共資源開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經營者依職責開展審計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停車服務收費公示以及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查處。
  住房城鄉建設、人防、應急管理、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級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根據投資主體和經營性質等因素,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下列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機動車停放設施服務收費;
  2.利用城市公共道路(如: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廣場、高架橋橋下等)收取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3.利用城市道路紅線內部分人行道、退讓道路用地作為公共臨時停車位收取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4.具有自然壟斷性質或公益性質的(如:車站、公園、公立醫院、公立學校、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博物館、體育場館、殯葬服務場所等)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5.其他依法依規納入政府定價的情形。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協定確定。
  (三)兼有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混合型價格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性質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並按照政府定價車位比例劃分合作收益上交財政。
  (四)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機動車停放設施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機動車停車場類型分為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及室外停車場和室內停車場。
  (一)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是指占用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含高架橋下地面)、城市道路紅線內部分人行道、退讓道路用地等城市設施設定的停車泊位;
  (二)室外停車場是指停車位主要在建築物外設定的停車場;
  (三)室內停車場是指在建築物內設定的、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雨、防曬功能的停車場(含立體停車場和機械式停車場)。
  第八條停車服務收費實行類區管理。停車類區劃分和調整,由城管執法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確定,報政府同意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道沿石以下機動車停車泊位區域類別,由公安交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及相關部門根據城市道路路網分布、道路交通運行狀況等因素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制定遵循“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定價機制,停放服務收費採取計時收費與計次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開展價格調查、成本調查或成本監審,並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按照停車場設施等級、合理盈利、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凡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實施、制定和調整,應當由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社會各方面的反映以及價格執行期限等,適時制定價格。也可由機動車停放設定管理單位或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提出建議,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辦理。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場,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
  第十一條機動車停放設定管理單位或經營者在提出定調價建議時,建議內容主要包括建議價格、依據和理由等。
  第十二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應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違法違規開展經營活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不同產權性質和經營模式,分別使用稅務部門或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監製)的專用票據,經營者或收費單位不得自製票據,未按規定出具專用票據的,機動車停放人有權拒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全市統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明碼標價牌樣式,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等定價形式明晰區分,便於消費者自主選擇,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要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統一收費公示牌,明確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主體、收費類區、收費時段、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優惠減免規定、車位數量、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使用藍底白字收費公示牌,市場調節價使用黃底黑字收費公示牌(公示牌樣式附後)。
  第十六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時間在30分鐘內(含)的車輛免收停放服務費;政府全額投資建設停車場、車站、公園、公立醫院、公立學校、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博物館、體育場館、殯葬服務場所停放時間在2小時內(含)的車輛免收停放服務費;
  (二)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衛生救護、救災搶險、環衛保潔、醫療廢棄物轉運、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維護、應急搶險、殯葬服務等以及噴有統一標識的執法執勤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三)綠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費給予優惠。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收費五折優惠,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道沿石以下)停車不予優惠;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收費進行優惠;
  (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泊位)停車,免收停車服務費;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的無障礙停車位,應當向肢體殘疾人免費提供;
  (五)政府舉辦大型活動,在劃出的臨時停車區域內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其他依照規定減免車輛停放服務費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實行查封扣押發生的停車保管費用,由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承擔,停車場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
  第十七條機動車停車場發生損壞道路、道沿石、地磚等設施的,由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進行維修恢復或賠償。
  第十八條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行政管理部門在設定、審批停車場時,同時抄送同級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對兼有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混合型收費停車場,城管執法部門在停車場設定中需明確該停車場執行政府定價停車泊位的位置和數量,方便民眾監督。
  第二十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不遵守政府價格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二)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
  (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四)涉嫌價格欺詐、變相提價、牟取暴利等行為的;
  (五)其它違反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理執法、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日常監督管理。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要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範收費行為,提升服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城市管理執法、公安交管部門要建立城市停車場經營者、從業人員信用記錄,把相關信息數據和失信情況納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對失信行為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1月30日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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