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天水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2023年8月天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印發的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天水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發改局、公安局、財政局、住建局、市場監管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甘肅省定價目錄(2022版)》《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2〕603號)和《天水市機動車停放“一難兩亂”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市委辦字〔2021〕51號)等檔案精神,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運用價格槓桿合理調控停車需求,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的合法利益,我委會同相關部門在成本調查的基礎上,制定了《天水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原《天水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車和社會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指導意見》(天發改收費〔2015〕3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天水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天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天水市公安局 天水市財政局
天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辦法全文

天水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不斷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機制,進一步健全政府定價管理規則,積極利用價格槓桿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切實改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努力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據《民法典》《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甘肅省定價目錄(2022版)》《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2〕603號)和《天水市機動車停放“一難兩亂”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市委辦字〔2021〕51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提供機動車停放管理、場地占用及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制定工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和市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以及旅遊景區配套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甘肅省定價目錄(2022版)》規定的價格管理許可權,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所轄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並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第五條 加快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服務收費機制。
(一)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以外,對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的停車設施,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定確定。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停車設施應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定確定。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情況,及時調整收費標準,保持與財政投入相協調,實現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不同停車設施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
1.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2.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路客貨運場站、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旅遊景點配套停車設施;
3.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全額投資或興建的停車設施;
4.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普通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等)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停車設施(提倡以上停車設施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2.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用)特徵的停車設施。
(三)其他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管理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合理獲取利潤的原則自主確定。
第七條 對不同區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並考慮道路路網分布、公共運輸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對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中心區域、擁堵頻發路段,實行較高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運輸換乘樞紐、物流中心等,應當實行低收費。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區分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於路外、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
第八條 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結合當地實際,綜合考慮區域地理位置、資源占用成本、設施建設成本、經營管理成本、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因素,按照路內高於路外、地面高於地下、白天高於夜間、中心城區高於周邊地區、尖峰時段高於非尖峰時段、非住宅停車高於住宅停車,對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停放服務制定差別收費政策。
第九條 應根據不同車型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車型分類為:
(一)機車;
(二)小型車:載重3噸以下(含3噸)或載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型車:載重3噸以上或載客9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泊位數收取。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採取計時、計次和包月(季、年)等形式計費,公共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位原則上應實行計時收費為主的計費方式。
機動車停放服務計費時段分為日間和夜間。
(一)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時段劃分
日間計時時段為早8:00時(含8:00時)至20:00時,實行計時收費;夜間計次時段為20:00時(含20:00時)至次日早8:00時,實行免費停放。
(二)其他停車設施時段劃分
日間從早8:00時(含)至22:00時,實行計時或計次收費,中心城區、停車場地供求緊張路段可制定累進式加價計費辦法,超過基本計費時段按每小時加收,不足一個計費時段按一個計費時段計收;夜間從22:00時(含)至次日早8:00時,實行計次收費。中心城區、停車場地供求緊張路段,白天和夜間連續停放的累計計費。跨夜間與日間兩個時段停車不足1小時(含1小時)的,按停放時間長的時段計算收費,夜間與日間停放時間相等的按前一時段標準收費,超過1小時的累計計費。
(三)實行計時收費應具有電子計時設施或建立人工計時的操作程式。
第十二條 天水市城市道路臨時停車區域劃分為一類城市道路和二類城市道路(具體區域劃分及收費標準見附屬檔案1)。
第十三條 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誌和標線;
(二)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並對停車場所的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範、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前,可選取有代表性的停車設施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網上徵求意見等形式和途徑,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原則上按區域、位置、時段、類型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不應按每個停車設施制定收費標準。但對城市邊緣、旅遊景區等特殊區域機動車停放服務,也可單獨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經營管理者申請實施屬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需單獨審批收費標準的,應當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檔案;
(二)停車場地使用權屬證明;
(三)停車設施位置示意圖及停車設施總平面圖;
(四)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事業單位、非企業法人登記證、居民身份證等);
(五)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停車場許可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收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後,對符合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等檔案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勘察,明確定價形式、核准收費標準。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各類停車設施在非營業時段;
(二)進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並能提供相關憑證(如會議通知、辦理業務的回執、交費票據等)的車輛;
(三)各類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時間不足30分鐘的車輛;
(四)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及殯儀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十八條 在保證交通順暢,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鼓勵行政機關、公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場所為公眾提供免費停放服務。確需收費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執行。
第十九條 電動汽車充電樁服務收費含停放服務費用,如已收取充電樁服務費的,充電期間不得另行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鼓勵各類停車設施對非充電期間電動汽車停放服務費進行優惠。
第二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發票。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和道路臨時停車場(位),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收入,應作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場地醒目位置設定明碼標價牌,明示經營管理者名稱、停車場地範圍和位置、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監督電話、行業主管單位的投訴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時,工作人員應當向停放者明確告知停車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及有效停車時間。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按照停車設施工作人員指揮,有序停放車輛,按規定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對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出具或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機動車停放者有權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三條 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政府相關部門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做好收費政策告知、疑難問題解釋解答等政策服務工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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