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寶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寶雞市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務會議審定,寶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1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寶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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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發揮價格槓桿作用,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維護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含管理者)和機動車停放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陝西省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本市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者為機動車停放提供服務,並按規定向機動車停放者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市場取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完善政府定價規則和辦法,發揮價格槓桿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
(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規範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市區(金台區、渭濱區、陳倉區、高新區)以及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市管旅遊景區(點)等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以下簡稱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各縣和鳳翔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並抄送市發展改革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執法、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根據停車設施投資主體和經營性質,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下列停車設施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
2.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3.機場、車站(含火車站、公路客運站)、旅遊景區(點)等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配套停車設施;
4.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立醫院、公辦學校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文化藝術中心、體育館、公園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
5.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的其他停車設施。
(二)下列停車設施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除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以外,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如:商場、賓館、酒店、餐飲、娛樂場所、物流園區、批發市場、辦公寫字樓等建築物配套的停車設施)。
第七條 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停車設施,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經營期限、社會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定確定。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按照寶雞市物業服務收費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九條 機動車停車設施類型分為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室外停車場、室內停車場、旅遊景區(點)停車場等。
(一)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是指占用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高架橋橋下地面等城市設施,並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依法施劃的停車泊位。
(二)室外停車場是指停車位主要在建築物外設定的停車場。
(三)室內停車場是指停車位主要在建築物內設定的停車場(含立體停車場和機械式停車場)。
(四)旅遊景區(點)停車場是指旅遊景區(點)配套設定的停車場。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車型分為:
(一)小車:客車≤7座,貨車≤2噸;
(二)大車:8座≤客車≤19座,2噸<貨車≤5噸;
(三)超大型車:客車≥20座,貨車>5噸;
(四)機車:二輪和三輪機車。
第十一條 市區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類區劃分和收費時段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市發展改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城市管理執法等相關部門根據城市道路路網分布、道路交通運行狀況等因素確定後向社會公布,並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根據機動車停車設施基本情況、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實行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
制定或調整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應遵循“城市中心區域高於非中心區域、路內高於路外、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大型車高於小型車”的原則。
第十三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
第十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採取計時、計次、計日、計月等方式收取,也可根據供求關係實行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鼓勵快停快走,提高停車資源利用率。
第十五條 除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外,其他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車設施,其經營者實施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由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停車設施經營許可證和相關證明、地理位置及界址、停車設施面積、停車位數量、出入通道及設備說明等資料,根據價格管理許可權,由市、縣及鳳翔區發展改革部門確定收費標準後,向社會公示5日後執行。
第三章 停車服務收費管理
第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遵守明碼標價制度。
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統一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收費時段、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優惠政策、經營者名稱和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標價牌採用藍底白字,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標價牌採用黃底黑字。
第十七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應嚴格執行以下停放服務收費優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車站(含火車站、公路客運站)和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對停放時間在30分鐘(含)以內的車輛免收停放服務費;公立醫院、公辦學校停車設施,對停放時間在1小時(含)以內的車輛免收停放服務費;其他經營性停車設施,對停放時間在15分鐘(含)以內的車輛免收停放服務費。機動車實際停放超過上述免費停放時間的,免費停放時間計入停車計費時間。
(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對外來辦事人員車輛在2小時(含)以內免收停放服務費。機動車實際停放超過2小時的,免費停放時間不計入停車計費時間。
(三)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以及救災搶險車(含實施作業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消防車、通訊工程搶修等車輛)、救護車、殯葬車、市政設施維護車、城市園林綠化車、垃圾清運車及噴有統一標識的執法執勤車輛免收停放服務費。
(四)綠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車在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停放,按八折計收停放服務費。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給與適當優惠。
(五)持殘疾證的殘疾人本人駕駛的合法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輛(殘疾人本人持有C5駕駛執照並在車身設定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在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停放24小時(含)以內免收停放服務費,停放超過24小時的,從24小時後計收;在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停放,按五折計收停放服務費。
下列場所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的無障礙停車位,應當向肢體殘疾人免費提供: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2.機場、車站(含火車站、公路客運站)等交通運輸樞紐;
3.醫療衛生、教育、文化、金融、郵政、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六)政府舉辦大型活動,在劃出的臨時停車區域內免收停放服務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停放服務費的情形。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發生的停車保管費用,由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經告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後不及時提取車輛的,所發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章 停車收費行為監管
第十九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交納停放服務費,停車設施經營者收取停放服務費時應當開具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含電子發票),不提供合法收費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付停放服務費,並可向相關部門投訴。
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收費票據應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票據,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其中對採取招標等方式確定經營單位,並以市場化方式收取停放服務費的,按照中省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其他經營性停車設施收費票據應使用稅務部門印製的票據。
第二十條 加強誠信體系建設,依法依規建立停車設施經營者和機動車停放者信用記錄,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逐步探索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第二十一條 停車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設施標價牌的監製,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範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財政、稅務等部門依據職責應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明碼標價、不執行免費(優惠)規定、不按規定出具收費票據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令其改正,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後,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會同相關部門適時對《寶雞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寶雞市市管旅遊景區(點)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止2026年12月31日。《寶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寶政發〔201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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