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廣東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適用於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經營機動車停放服務並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物價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地區:廣東省
- 條款數:17
- 實施時間:2008年7月1日起
- 目的:加強廣東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辦法細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實施時間,
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經營機動車停放服務並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契約、協定、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機動車停車位,並收取相關費用的,應當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設定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五條
依據下列規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以提供停車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定在建築物內,但非建築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在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及捷運換乘站停車場、路內人工停車場和咪錶自動停車設施等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以及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四)機動車輛因交通違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暫扣、拖曳至指定停車場停放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六條
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合理補償成本不盈利的原則制定。
第七條
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市場供求關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60分鐘的,具體時限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准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不含咪錶自動停車設施及第(一)項、第(二)項所列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
(四)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第九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具體計費方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一)機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的停放服務收費應區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係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三)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白天和晝夜,也可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
第十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經營者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收費證明,並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經營場所進出口的顯著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內容、停放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的格式監製。
第十二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照章納稅。
第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對社會反應強烈,明顯不合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糾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及時糾正的,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政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