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秦皇島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是2018年秦皇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單位: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秦皇島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運用價格槓桿合理調控停車需求,提高停車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維護機動車停放者、機動車停車場(設施,下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停放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秦皇島市停車場管理條例》和《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冀發改價格〔2016〕1424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為機動車有序停放提供場地占用和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並收費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財政、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運用價格槓桿,合理調控停車需求;
(二)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建設停車場;
(三)根據停車資源供需狀況差異,對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
第五條 建立完善分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機動車停車場分為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社會資本投資、住宅小區配建三類,分別採取不同的價格管理形式:
(一)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二)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除外)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住宅小區配建的機動車停車位、車庫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與業主或使用人按契約約定或協商確定。
第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依據停車設施、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綜合考慮資源占用成本、設施建設成本、經營管理成本、市場供求關係、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質價相符、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
第七條 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採取計時或計次、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實行計時收費的,應具備自動化計時收費管理系統。
第八條 根據不同車型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車型分為:
(一)小型車:載客9座(含)以下或載重4.5噸(含)以下的各種機動車;
(二)大型車:載客9座(不含)以上或載重4.5噸(不含)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第二章 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第九條 下列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一)機場、車站、港口、公共運輸換乘樞紐站、旅遊景區(點)等配套建設的停車場;
(二)醫療、文化、教育、體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公益服務場所配套建設或內設向社會開放的經營停車場;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配套建設或內設向社會開放的經營停車場;
(四)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劃定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五)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停車場;
(六)其他按法律法規應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原則。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市區(含開發區、北戴河新區,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管理工作。各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以及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不同區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根據道路交通現狀及車流量承載能力等因素進行劃分,實行級差收費政策;
(二)對同一區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分停車場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於路外、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
(三)對公立醫院、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機動車停車服務,優先採用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方式。
(四)對旅遊景區停車場可單獨制定收費標準。
(五)合理制定停放服務收費計時辦法,逐步縮小計費單位時長,全面推進電子繳費技術,完善計時收費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制定和調整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要嚴格履行政府定價工作制度和程式,依法開展成本調查,在綜合考慮停車設施投入、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意見。
第十三條 制定和調整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執行前應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一周。
第十四條 申請制定政府定價範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停車管理部門出具的停放服務收費備案檔案和停車場性質、類別的證明材料;
(二)停車場土地、房屋等使用權屬證明;
(三)停車場示意圖;
(四)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經營資格證書;
(五)停放服務成本核算、測算資料;
(六)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場,應提供已安裝經檢驗合格的計時收費管理系統的相關證明;
(七)制定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提供以上(一)、(三)、(四)、(五)項要求的資料外,還應提供當地人民政府批准收費的檔案;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三章 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第十五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確定。
鼓勵各類經營場所附設的停車場,在經營場所營業時間內實行免費或低收費政策。
第十六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停車場經營者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停車場經營者確定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須提前一周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住宅小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內實行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車位,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託,按照停車服務契約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所、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服務並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第二十條 住宅小區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機動車停放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其收費、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不屬於業主共有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與業主或使用人協商確定。
第五章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資格;
(二)具有依法設定、合適的停車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誌和標線;
(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引導車輛有序行駛、停放,並對停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範、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場,應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應標明停車場名稱、停車場經營者名稱、收費項目、收費時段、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免費條件和價格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在收費時,應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泊位收取停放服務費的,應繳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費用,足額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六章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配套建設或內設的停車場,在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對外來辦事人員一律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車輛產生的停車服務費用,由查封、扣押車輛的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後,不按時取走的車輛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在劃定的城市道路免費停車泊位內停放和免費時段停放的車輛,在城市道路設立的專用臨時停車泊位待客的計程車,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條 進入醫療機構配套建設或內設停車場停放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進入醫療機構以外政府定價管理的按計時收費的停車場,其免費停放時間為20分鐘。
各縣停車場免費停放時長,由所在縣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
第三十一條 進入住宅小區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 持有本人殘疾人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的殘疾人,駕駛本人代步用殘疾人機動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三條 電動汽車充電樁服務收費含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用,如已收取充電服務費的,不得另行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價格違法行為,由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擅自提高實行政府定價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
(二)未按規定落實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優惠政策的;
(三)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有其它價格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要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通過政府網站公布轄區內停車服務收費政策、停車服務設施以及停車服務經營管理者信息,做好收費政策告知、疑難問題解釋解答等政策服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行業管理,制定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停放經營管理者,違反規定隨意圈地收費的,由公安交警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期間,國家和省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