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縣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屯昌縣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是屯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23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屯昌縣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屯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屯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屯昌縣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副科級以上企事業單位:
經十五屆縣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屯昌縣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屯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屯昌縣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輛停放者和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根據《海南省物價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價費管〔2017〕158號)、《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優惠政策的指導意見》(瓊發改費管〔2019〕883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縣境內依法經營車輛停放業務並實施收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依法設立的各類停車設施經營者,對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管理、部門配合、社會監督的原則。縣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政策及指導性意見負責制定和調整全縣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具體標準;負責制定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方面的政策,提出規範停車場經營成本的指導性意見,協調全縣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政策的制定,推進停車設施建設和停車資源的合理配置。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完善交通網路建設,最佳化交通資源,確保交通安全暢通。
第五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定價形式,其收費項目統稱為“車輛停放服務費”。
(一)下列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車站、旅遊景區(點)、農貿市場、公立(辦)醫療機構配套的停車設施、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以及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專業(公共)停車設施(含城建、交通投資建設等)。
2.為交通肇事、違章等原因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停車設施。
3.未具備業主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
(二)下列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1.社會資本(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或交通投資公司投資以外的)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2.寫字樓、商業娛樂場所(包括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等)配套停車設施。
3.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專業停車設施。
4.具備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
5.其他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以外的停車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停車設施,以及公立(辦)的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活動場所、養老機構等公共區域配套的停車設施對新能源汽車的停放應當免費,對其他車輛原則上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由停車設施所在單位提出,報縣政府批准同意,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需要實行政府定價的,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報縣政府批准,實行政府定價。其中新能源汽車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應按低於非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擬定。
第七條 交通肇事、違章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拖離至指定停車場的車輛,其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按不高於同區域同類型停車場收費標準核定。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按縣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執行(具體見附屬檔案)。
經營者提出申請應同時提交如下材料:
(一)三證合一證件複印件;
(二)停車場的經營成本及相關的費用;
(三)經營停車場規範性管理制度或公約;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車輛停放服務費標準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制定車輛停放服務費標準,要綜合考慮停車場所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可設定臨時性免費停車場,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場服務。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費:
(一)進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配套(內設)停車設施辦理業務的社會車輛;
(二)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災搶險車、醫療救護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含供水、供電、供氣、通信作業車輛),以及殯葬車、殘疾人專用車輛;
(三)計程車輛在指定候客場(點)候客的;
(四)不具有停車場相應場地、設施和管理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
第十一條  對進入停車設施停放不超過30分鐘(含30分鐘)的車輛應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城市道路停車泊位除外)。機車(含電動機車)、腳踏車(含電動腳踏車)停放服務收費不受計時時間限制。
第十二條  因交通肇事、違章等受行政機關查處、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車設施停放的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行政機關和指定停車設施經營者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其他費用由委託機關(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對向停車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費、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收費單位應當公開相關收支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可實行按車輛占用停車場面積大小劃分為大型(客)貨車、中型(客)貨車、小型(客)貨車、機車、腳踏車分別計費,也可實行按停放時段不同分別計費。
第十五條  車輛停放可分為臨時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臨時性停放計算單位分別為次(白天六小時內,超過六小時按一天計)、白天(七點至二十一點)、夜(二十一點至次日七點),固定性停放計算單位為月或年。
第十六條  各類停放車輛服務收費經營者,在實施收費前應當取得相關經營資質,具備相應的停車服務設施、工作管理人員和相關的規章制度,安裝或配備必要的安全監控、計時及消防設備。
第十七條  所有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8號),在車輛停放場所顯著位置設定明碼標價牌,標明停車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車時限、投訴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車輛停放服務費標價牌由縣價格監督部門按照統一格式監製。
第十八條  縣價格監督部門依法加強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違法行為均有權投訴舉報,縣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對經查證的違法收費行為進行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實施,《屯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屯昌縣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屯府辦〔2019〕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背景依據
依據《海南省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瓊價費管〔2017〕158號)、《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優惠政策的指導意見》(瓊發改費管〔2019〕883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目標任務
為加強我縣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加快促進我縣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規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輛停放者和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三、主要內容及新舊對比
《實施細則》分為正文和附屬檔案兩個部分。
正文部分明確了車輛停放免費、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方式適用的範圍。在本次修訂中,該部分一是增添了新能源汽車免費停放的場所範圍;二是強調了在需收費的場所,新能源汽車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應按低於非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擬定;三是將所有車輛的免費停放時間延長了5分鐘,即將30分鐘作為劃定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時間標準。
附屬檔案部分是各場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表,在本次修訂中,該部分增添了新能源汽車停車收費的內容,按車場類別和停放性質的不同,收費分別予以相較燃油車約30%-70%不等的優惠力度。
四、適用時間範圍
本細則所稱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依法設立的各類停車設施經營者,對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凡在本縣境內依法經營車輛停放業務並實施收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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