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經營者利用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含場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並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 市、縣(區)兩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本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核定。
市、縣(區)住建、交通、公安交警、規劃、工商、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公用事業、人民防空、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協同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堅持改革創新,改進政府定價規則和辦法,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堅持市場取向,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範圍,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規範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二章 停車收費管理
第五條 以下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
(一)依法施劃的道路人工或自動停車設施;
(二)城市公共運輸樞紐站及換乘站配套停車設施;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口岸配套停車設施;
(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
(五)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設施;
(六)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
第六條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外,其他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一)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定確定。
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要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七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有利於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環境,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建設運營成本以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八條 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轄區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體標準。
清城區範圍內列入本辦法第五條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範圍的停車場,由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委託清遠市清城區發展和改革局核定具體標準。
第九條 列入第五條定價範圍的各類停車設施經營者,在收費前應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收費標準核定申請,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實施收費。經營者在申請收費時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收費申請。包括停車設施的位置、政府或主管部門同意收費的檔案、設定的停車泊位數量、運營成本測算材料、擬定的收費標準等。
(二)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停車場權屬證明等;委託經營的另需提供委託經營材料;通過招標方式取得經營權的,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或相關檔案。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法人身份證明。
列入第五條第(一)項定價範圍的,無需提供本條款第(二)項權屬材料,但應提供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停車泊點陣圖及經營檔案。
第十條 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為服務對象提供的配套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收費標準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
第十一條 制定、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就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聽取社會意見,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要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
第十二條 要積極推行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機動車停放服務差別收費,利用價格槓桿促進停車服務資源利用,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效促進公共運輸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
不同區域停車設施,要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並考慮公共運輸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道路路網分布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運輸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可以適當上浮。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於路外、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鼓勵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鼓勵對短時停車、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配建、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新能源汽車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給予優惠,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自用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鼓勵單位和個人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不同車型計費,不同計費方式及不同時段等計費,具體計費辦法由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機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車型區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按次、分鐘、小時、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的供求關係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
(三)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白天和晝夜。也可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但跨時段前後不同收費標準的差異不應過大。超過免費時段未出場的,計費時間從車輛入場時起算。
第十四條 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以下減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1.進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
2.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口岸配套停車設施和各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3.進入依法施劃的道路人工或自動停車設施、城市公共運輸樞紐站及換乘站配套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4.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5.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配建、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配套停車設施;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7.實行分時段收費的,如不同收費時段均設有免費停放時間,跨時段停放只對首個收費時段的免費時間實行免收費。
有條件的可適當延長免費時限,具體延長時限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二)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提供機動車免費停放或者設定免費停放時限。
(三)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不影響公共場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動空間、不影響相關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停車設施採取臨時性免費措施。
(四)機動車輛因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扣留被拖曳至指定停車設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間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應按指定停車設施收費標準執行,並由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
第三章 停車收費行為監管
第十五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設施入口處及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設定標價牌,標明停車設施經營單位、地址、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方法、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機動車進入停車設施時,停車設施應當明確標示或者記錄機動車牌號和進入時間,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憑該標示或記錄交納停放服務費,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提供稅務部門監製的票據。
第十六條 各級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和實施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要加強停車服務收費市場行為監管,對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可結合實際通過制定或指導交易雙方制定行為規則、發布價格行為規範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第十八條 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要科學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進停車設施建設,提升停車信息化管理和停車裝備製造水平,加強停車綜合治理,促進停車產業健康發展。各級價格、住建、交通、公安交警、規劃、工商、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公用事業、人民防空、城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市場監管,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形成多層次、全覆蓋的監管網路,全面提升監管工作實效。
(一)強化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停車服務行業管理,制定完善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依法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行為自律規範,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範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無證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二)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城市停車設施經營者、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並按規定及時在當地政府信用入口網站上予以公開,建立健全“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等嚴重失信行為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三)推進收支信息公開。對向停車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費、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收費單位要公開相關收支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益性停車服務設施,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研究探索由停車設施經營者通過網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資金使用等信息的辦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清遠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清市價〔2013〕185號)同時廢止。本實施細則由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清發改規〔2018〕2號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交通運輸局:
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粵發改規〔2017〕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清遠市交通運輸局制定了《清遠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2018年12月11日
政策解讀
12月11日,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清遠市交通運輸局印發《清遠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將《細則》出台的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細則》出台的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停車設施總量不足、資源配置效率不高等問題日益顯現,“停車難”和城市交通擁堵矛盾日漸加劇,制約了人居環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續發展。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國家、省近年先後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粵發改規〔2017〕5號)等檔案,要求各地抓緊制定、完善本地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體實施細則,細化落實各項管理措施。為貫徹落實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市發改局 住建局 交通局結合我市實際印發了《清遠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二、《細則》的主要內容
《細則》共4章19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部門職責、管理基本原則等內容;
第二章“停車收費管理”:包括定價範圍、市場調節、定價原則、定價許可權、收費申報、公共(公益)服務、定價行為、差別收費、計費辦法、減免政策等內容;
第三章“停車收費行為監管”:包括明碼標價、監督檢查、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健全配套監管措施等;
第四章“附則”:包括解釋部門和實施時間。
三、《細則》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實行明碼標價。要求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設施入口處及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設定標價牌,標明停車設施經營單位、地址、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方法、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二)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明確應當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加強停車服務收費市場行為監管,對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結合實際通過制定或指導交易雙方制定行為規則、發布價格行為規範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三)加強價格監督檢查。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監督檢查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政策;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實施價格欺詐行為,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需求者與他人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價格行為。
四、《細則》對比原實施辦法的主要調整
對比原機動車停放服務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在如下方面有所調整:
(一)縮小政府定價管理範圍。明確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範圍,納入管理的限定為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
(二)推行差別化收費。要求積極推行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機動車停放服務差別收費,利用價格槓槓促進停車服務資源利用,緩解城市交通擁堵。
(三)進一步細分了免費時段的設定。擴大機動車免費停放的範圍,延長了免費停放時段。根據不同性質的停車場,進一步細分了免費時段的設定。同時明確了免費時段的計費方式。
(四)進一步明確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場收費申報的條件。同時明確了定價許可權: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在許可權內制定轄區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體標準。
(五)規範定價行為。明確制定、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程式、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等方面要求。
(六)強調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強調市規劃、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財政、稅務、人民防空等部門及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設施規則、建設、管理等工作,並要加強市場監管,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形成多層次、全覆蓋的監管網路,全面提升監管工作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