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溧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是溧陽市為進一步規範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槓桿對供需關係的調節作用,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6〕24號)、《市政府關於印發<溧陽市城區公共停車秩序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溧政發〔2019〕30號)等檔案精神,特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溧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 地點:溧陽市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完善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槓桿對供需關係的調節 作用,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機 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6〕24號)、《市政 府關於印發<溧陽市城區公共停車秩序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 知》(溧政發〔2019〕30號)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以下簡稱停 車服務收費),是指在全市範圍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機動車停車設 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經營者 和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場地服務 並收取費用的行為。
(一)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樓)、建築物配建的公共停車 場(庫、樓)等。
(二)專用停車設施是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小區車輛提供停 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築物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庫、樓)、建築 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
(三)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 部門依法確定並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是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 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停車設施的收費標準,實施本區域內 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各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停 車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根據投資主體和經營特徵等因素,停車服務收費實 行分類管理,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 征的停車設施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主要包括:
1.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
2.機場、車站、碼頭、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 旅遊景區、公園、城市廣場、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3.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學校、醫 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文體中心、藝術中心, 青少年、婦女兒童、老年活動中心等單位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4.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道板)臨時停車泊位;
5.行政機關指定的,接收因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車輛故 障、車輛違法運營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機動車停放的停車設施;
6.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
(二)除(一)項以外的停車設施包括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 (PPP等方式)以及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收費實行 市場調節價。
(三)住宅小區的配建停車設施收費,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差別化停車服務收 費,遵循“城市中心區域高於非中心區域、路內(城市道路臨時 停車泊位)高於路外、地面高於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區)、白天 高於夜間、長時間高於短時間、大型車高於小型車”的原則。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劃分不同 區域,應充分考慮停車供需狀況差異、道路路網分布、公共運輸 發展水平、交通出行狀況和停車設施配套建設等因素。區域劃分 由城管、公安等部門確定。
第六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收費,經營者應當依據 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競爭狀況,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 原則自主制定。收費標準一經確定,半年內不得隨意調整。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計時收費為主、計次收費 為輔,以及包月收費等計費方式,執行統一的車型分類標準和計費單位。
(一)計費單位:計時收費以小時為計費單位;計次收費以 次為計費單位;包月收費以月為計費單位。
(二)車型分類: 1.小型車:9座(含)以下載客汽車,總質量小於4.5噸載 貨汽車; 2.中型車:10至19座載客汽車,總質量4.5噸(含)至12噸 載貨汽車; — 6 — 3.大型車:20座(含)以上載客汽車,總質量大於12噸(含) 載貨汽車。
(三)計費方式: 1.計時收費: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設施首次計費單位為1 小時或2小時,以後每1小時為一個計費單位,不足一個計費單位 的按一個計費單位計算。24小時內連續停放按不超過6個計費單位收費。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超過部分按上述計時收費標準 重新計算。實行計時收費方式的應當安裝定期檢定合格的計時收 費裝置。 2.計次收費:以機動車停放次數為計費單位。停放時間超 過夜間零點,按二次停放計費。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車服務費:執行公務的 行政執法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軍車、市政 服務車等特種車輛進入各類停車設施的。進入政府定價、政府指 導價停車設施單次未超過30分鐘(含30分鐘)的機動車。
第九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各類停車設施對殘疾 人合法駕駛的機動車輛減半收取停車服務費,鼓勵對新能源汽車 停車服務等予以收費優惠。
第十條 行政機關依法扣押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 費及車輛的保管費用,由實施扣押措施的執法機關承擔。經告知 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後不及時提取車輛的,逾期或不及時提取 車輛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承擔。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設施,經 營者在取得合法資格後,應向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標準核定 手續後方可收費。經營者應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車管理主管部門核發的停車場(點)審批表;
(二)具有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原件和複印 件各一份;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的應同時提供相應法律文書 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
(三)機動車停車場泊位平面圖一份;
(四)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停車場計時收費裝置計量檢定 合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採用計時收費方式的停車場提供);
(五)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保衛、崗位責任等規 章制度複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公 共停車設施汽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分別按本辦法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執行。其他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停車服務收費 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核准。
第十三條 市發改、公安、城管、住建等相關部門應協同推 進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加大對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 站等人口密集區域和老舊小區周邊投資建設立體式、機械式公共 停車設施的力度。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服務行為的 監管,制定、完善服務標準和規範。嚴禁無照經營、隨意圈地及 違法收費行為,對機動車違規占用公共場地停車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 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規範化的價目牌(表),公示 停車設施名稱、收費單位名稱、定價形式、泊位數量、收費標準、 計費方式、價格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 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健全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內部管理制 度,加強對停放車輛的管理,做到:
(一)停車場出入通道暢通,車輛進出方便;
(二)車輛停放位置設有明顯的標誌和標線,停放有序;
(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佩帶執勤標誌,全天候服務;
(四)確保消防及防範設施完好使用;
(五)使用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合法票據。
第十六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管理者)存在不執行停車服務 收費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標價之外 收取未標明費用,以及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 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辦公 室關於印發溧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溧政 辦發〔2007〕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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