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範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機動車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不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含道路停車泊位)和配套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單位、住宅小區內部使用,不向社會開放或者有條件向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道路上依法設定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綜合管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則,保障道路暢通有序,滿足公眾停車需求。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停車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重大問題。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機動車停車場相關行業協會開展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場交通影響評價,設定、撤除道路停車泊位,對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實施監督管理。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工作,制定配套建設的停車位指標。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專用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的用地保障和監督工作。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行為,制定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標準。
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並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機動車停車場管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職責。
第六條 本市有序推進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智慧型化、信息化建設,引導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提高服務水平。
第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開展行業服務質量評價和培訓等工作,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從事機動車停車場經營、違法停車、擅自設定障礙物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鼓勵志願組織、志願者開展維護停車秩序、倡導文明停車等志願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納入詳細規劃。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市市政設施、規劃、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市級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建設計畫,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停車場總體發展戰略和分區域發展策略,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布局,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時序,並將停車設施與交通樞紐、旅遊集散中心、大型商貿區、文體中心、醫院、學校等公共建築或者場所緊密銜接。
在制定市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時,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口規模和密度、機動車保有量和公共運輸服務能力等因素,測定機動車停車場建設需求,確定配套建設的停車位指標。
第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採取政府投資與其他投資方式相結合的模式。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經費,應當按照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建設計畫,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用多種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停車場建設。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場選址應當避開地質斷層和可能產生滑坡等地質災害的不良地質地區,與建築物、河湖水系的距離應當考慮安全、消防、噪聲、污水、震動和景觀等因素。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配套建設指標、設計規範、建設標準和程式,配套建設機動車停車場。配套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的邊角地塊、零星地塊、閒置空地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
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應當簡化審批手續,由縣級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主管部門召集相關部門通過聯席會議等形式進行審定。
第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鼓勵現有住宅小區通過技術改造,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機動車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位。
第十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價格等手續,並在經營前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動車停車場平面示意圖、方點陣圖;
(二)符合規定的停車設施、設備清單;
(三)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停車計費和信息系統設定說明書、檢定(檢測)合格證明、管理運行方案。
第十七條 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確需改變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需經原實施行政許可部門批准。許可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縣級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主管部門。
機動車停車場改變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管理信息系統,收集、掌握全市機動車停車場信息,並向社會實時公布機動車停車場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縣級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管理,並將數據接入市停車管理信息系統。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將車輛識別信息、車輛進出時間、實時泊位等信息接入所在地的停車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 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制定應當兼顧效率和公平,按照中心城區高於周邊地區、路內高於路外、地上高於地下、白天高於夜間、大型車高於小型車的原則,對不同地段、不同停車時間、不同車型實行差別化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場免費停放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可以委託第三方經營。委託第三方經營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公開選擇經營服務主體。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範劃設車位標誌、停泊方向標誌、車輛進出等引導標誌,進出口匝機應當與道路保持安全距離;
(二)在停車場入口處、繳費地點等顯著位置公示停車場名稱、營業執照、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組織工作人員定期開展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四)工作人員佩戴證件,注重儀表儀容和服務形象,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五)配備與停放規模相適應的照明、通訊、消防和安全防範設施,定期進行維修和養護,提供整潔、安全的停車環境;
(六)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的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按照核定或者公示的價格進行收費,並出具發票;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停車人在機動車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支付停車費;
(三)妥善保管車內財物;
(四)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五)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可以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有償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鼓勵有條件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將機動車停車場、停車位向社會錯時開放。提供有償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承辦國際重大或者國內具有重要影響的活動和賽事,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紀念、慶典等活動舉辦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其管轄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機動車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設定和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停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車泊位內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道路停車泊位不得作為單位或者個人專用停車泊位。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一)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率過低;
(二)道路停車泊位影響交通安全;
(三)周圍其他機動車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求。
第二十六條 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劃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警示標誌,規定使用時間。
第二十七條 政府規劃建設軌道交通時,應當同時規劃設定停車換乘停車場,作為機動車停放後停車人換乘軌道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以認定為軌道交通換乘停車場。
停車人在軌道交通換乘停車場停放車輛期間,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收費政策。
軌道交通換乘停車場認定、管理、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財政、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用地、建築、消防、生產安全、特種設備等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將公共停車場擅自改變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從改變或者停用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對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處以罰款,並責令限期恢復。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機動車在停放期間損壞、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停車人故意逃避繳納停車費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有權拒絕提供停車服務,並依法要求停車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第147號
《蘇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12月27日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開發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9年1月2日

解讀

《蘇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2018年蘇州市政府規章立法計畫項目,已於2018年12月27日經蘇州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機動車停車場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對提高城市運行效率影響深遠。近年來,隨著我市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停車資源需求矛盾日益凸顯,“停車難”“停車亂”成為民生痛點,亟需通過立法形式,在全市範圍內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
市市容市政局在《辦法》送審稿起草過程中,組建了立法起草小組,委託第三方起草,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地區、部門和行業協會意見,通過“中國蘇州”網和部門網站徵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2018年6月,市市容市政局形成了《辦法(送審稿)》,並上報市政府。根據立法程式要求,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合法性審核。先後開展了市、縣級市(區)、鎮三級立法協商,邀請機動車停車場行業協會和經營者進行座談,前往姑蘇區、太倉市實地走訪,廣泛聽取了有關地區、部門、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聯合市市容市政局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最終形成《辦法(草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於2018年12月27日蘇州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四條,主要包括職責界定、收費政策、信息化建設、規劃編制、建設標準、經營者職責、道路停車泊位、軌道交通換乘停車場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1.機動車停車場種類
《辦法》第三條將機動車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不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含道路停車泊位)和配套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和軌道交通換乘停車場屬於公共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單位、住宅小區內部使用,不向社會開放或者有條件向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例如企業、住宅小區的停車場僅供內部員工、業主使用的停車場。為了實現資源共享、提高資源利用率,專用停車場也可以轉化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公眾開放。
2.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
《辦法》第九條明確了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的編制主體、程式。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分為市和縣級市兩個層次:市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包含市轄區)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納入詳細規劃;張家港、常熟、太倉、崑山市人民政府根據市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其行政區域內專項規劃和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3.收費政策
為了充分發揮價格槓桿對停車供需關係的調節作用,《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停車服務收費的類型、原則,並授權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具體收費辦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場免費停放時間不得低於三十分鐘”,該條款是我省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確免費停放時間。規定免費停放時間,快停快走,有利於加快機動車流動速度,提高停車場利用率,也為臨時停車人辦事提供方便。由於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商場、酒店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車場,不強制規定免費停放時間。
4.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
我市“停車難”的一個主要方面是居民下班回家後,小區停車位不夠,該問題在老舊小區尤為突出。為了緩解民生痛點,《辦法》因地制宜,在不影響周圍道路交通的情況下,允許設定夜間臨時停車泊位,第二十六條規定“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劃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警示標誌,規定使用時間。”
5.法律責任
《辦法》沒有創設行政處罰條款。《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與《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一致;《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強調了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和停車人故意逃避繳納停車費的民事責任;違反《辦法》第二十四條的法律責任在《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上位法中已有規定,故《辦法》不再重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