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太湖生態島條例

《蘇州市太湖生態島條例》是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促進太湖生態島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築牢蘇州高質量發展生態安全螢幕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1年5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蘇州市太湖生態島條例》,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太湖生態島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
條例制定,條例全文,

條例制定

2021年4月25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態保護
  第三章 綠色發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促進太湖生態島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築牢蘇州高質量發展生態安全螢幕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太湖生態島的規劃、保護和發展及其相關活動的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太湖生態島,是指金庭鎮區域範圍內的西山島等二十七個太湖島嶼和水域。
  第三條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創新驅動、共治共享的原則,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嚴格實行生態空間管控,將太湖生態島建設成為低碳、美麗、富裕、文明、和諧的生態示範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太湖生態島保護和發展工作的統一領導,並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開展相關工作,並建立健全以綠色生態指標為主的績效考核機制。
  金庭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主體職責,落實相關工作。
  市、吳中區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和綠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深化完善實施機制,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吳中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對太湖生態島區域生態保護、綠色發展等情況進行監督。
  金庭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通過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方式,對太湖生態島區域生態保護、綠色發展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金庭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太湖生態島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保護知識,增強公眾生態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太湖生態島保護的宣傳教育,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太湖生態島的義務,有權勸阻、舉報破壞行為。
第二章 生態保護
  第七條 建立以太湖生態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為支撐的統一規劃體系。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以及吳中區、金庭鎮人民政府,共同編制太湖生態島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和吳中區人民政府,指導金庭鎮人民政府編制太湖生態島(金庭鎮)國土空間規劃,按照法定程式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太湖生態島(金庭鎮)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太湖生態島(金庭鎮)國土空間規劃,明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具體要求和實施安排。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規劃控制高度,其體量、色彩、形式、空間尺度等要素,應當與環境和自然景觀相協調,體現江南文化特色和水鄉韻味。
  第九條 市、吳中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園林和綠化管理、水務等部門應當會同金庭鎮人民政府,對太湖生態島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水環境進行動態監測,及時預警生態風險。
  第十條 加強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自然景觀、野生動植物及其所承載的歷史文化的保護。
  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防止外來物種入侵。保護珍稀野生動植物資源、地方特色種質資源、野生動物棲息地。
  全域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保護和合理利用太湖漁業資源,並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落實禁捕退捕要求,開展增殖放流活動。
  第十一條 太湖生態島應當按照《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確定的一級保護區的要求進行水污染防治,逐步最佳化全域水質。
  太湖生態島內污水應當經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廠網運行、尾水處理能力,逐步達到太湖流域污水處理的領先水平。
  第十二條 加強太湖生態島內土壤污染防治,採取有效措施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推廣有機肥料使用和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產品、技術,支持和推進水草、藍藻、蘆葦、農作物和林果廢棄物等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第十三條 太湖生態島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
  太湖生態島內倡導使用清潔能源。推廣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推行綠色交通工具租賃服務。太湖生態島內公共汽車全部採用新能源動力,鼓勵島內居民購買新能源汽車。
  太湖生態島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開展森林、濕地、山體、宕口、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受損生態系統及受損自然景觀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
  按照省級重要濕地保護要求,維護濕地生態功能,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建設多功能多類型濕地示範區,提升生物多樣性,展現濕地文化。
  禁止太湖生態島外的固體廢物進入島內,但是因宕口修復等需要綜合利用,並且符合生態環境等法律法規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等要求的廢棄土石渣除外。
  第十五條 加強岸線資源保護,組織對受損岸線的整治與修復,合理建設生態廊道。
  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依據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
  第十六條 加強文物保護單位、古建築、歷史建築、傳統民居、古樹名木的保護和利用,並建立記錄檔案,設定保護標誌,制定保護措施。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鼓勵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維修文物保護單位、古建築、歷史建築、傳統民居或者搶救古樹名木。
  古建築保護管理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吳中區文物部門辦理保護管理責任轉移手續。
  鼓勵建立文化遺產保護組織,參與做好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有序推進美麗宜居小城鎮、特色田園鄉村和綠美村莊建設,提升鎮村人居環境。
  加強古村落、傳統村落的保護。保護和延續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及自然田園景觀等,梳理最佳化傳統街巷等空間結構,恢復水系功能,整治提升空間形態,延續原始脈絡肌理,組織村落保護性修繕,實現整體保護、活態傳承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 綠色發展
  第十八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太湖生態島的功能定位、自然稟賦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發展生態經濟、循環經濟和智慧經濟,研究制定農文體旅融合發展的扶持引導政策,探索有利於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惠民富民的太湖生態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
  第十九條 太湖生態島旅遊業發展應當突出生態保護,發掘當地傳統文化價值,彰顯田園風光和古村落特色,並按照資源整合、產業融合、全域旅遊發展的要求,建設旅遊民宿集聚區,推動以生態和文化體驗為主的休閒度假旅遊。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企業文化廣電和旅遊、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鄉村旅遊精品線路宣傳推廣,塑造精品民宿品牌形象,推進民宿品質提升、規範經營,統籌推進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發展。
  第二十條 依據生態資源稟賦,積極推動太湖生態島康養產業發展。
  支持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發展康養服務機構,將符合條件的場所整合改造成康養服務設施。
  鼓勵整合醫療衛生和康養資源,加大醫療設施建設投入,引入優質醫療資源,探索醫療聯合體和遠程醫療方式,推動醫養康養結合。
  第二十一條 市、吳中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推行農業綠色生產方式,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打造農產品公用品牌,推動綠色農產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
  加大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投入力度,資金重點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傾斜。
  加強對洞庭山碧螺春群體小葉種茶、青種枇杷、洞庭紅桔、太湖鵝、翹嘴紅鮊、秀麗白蝦、銀魚等地方特色種質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培育種業龍頭公司,推動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
  第二十二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高太湖生態島內公路建設質量和養護水平,規劃建設慢行交通系統,組織最佳化太湖生態島內公共運輸。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公共停車場和新能源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逐步推行限制燃油機動車進島、遊客免費駁載等交通管理服務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支持,並加大市、吳中區兩級財政投入力度,形成穩定增長的財政支持保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建立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多元投入機制。
  鼓勵支持大型企業、科研院所等利用資金、技術、資源優勢,積極參與太湖生態島建設。
  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創新融資產品,開闢授信審批快捷通道等方式,加大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項目的支持力度。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適宜的重大活動、重大項目在太湖生態島落地。
  第二十五條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通過盤活存量、最佳化結構,科學合理配置土地資源要素,提高太湖生態島內鎮村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鼓勵對農村建設用地複合利用。
  市、吳中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優先保障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用地需求。
  市、吳中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點狀布局用地項目實施工作,並加強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二十六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目標、投入、成效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通過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可以就太湖生態島生態補償的範圍、標準、方式等作出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 金庭鎮人民政府及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合理開發集體資源,積極盤活利用閒置集體資產,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帶動集體成員增收。
  鼓勵和引導農戶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促進適度規模經營。
  培育高質量家庭農場。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質量提升,加大對運行規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太湖生態島發展引進教育、醫療、科技、康養、農業、旅遊等各類專業人才。
  市、吳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太湖生態島內居民的分類分級培訓,有針對性地提高居民職業技能技術水平和生態保護意識。
  第二十九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太湖生態島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和應急物資,加強應急基礎設施建設。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金庭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常態與應急管理相結合的格線化管理模式,統籌應對洪澇、乾旱、森林火災等突發事件。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金庭鎮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綜合執法專業隊伍,承接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吳中區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第三十二條 市、吳中區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有利於太湖生態島保護和發展的改革舉措,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吳中區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推動太湖生態島保護和發展有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實行終身追責。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嚴懲各類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為太湖生態島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社會公益組織可以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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