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石家莊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2日公布施行的,加強停車場管理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2日
石家莊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2021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21年9月22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9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停車場管理,規範停車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提升城市運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和鎮(以下統稱城市)建成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路內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
公共停車場,是指供不特定對象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人員、本住宅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對象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在城市道路內為機動車停放設定的泊位。
非機動車停放點,是指在道路兩側、廣場等公共場所施劃的供社會公眾停放非機動車的停放點。
第四條 停車場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協同、公眾參與、便民高效的原則,形成以建築配建停車為主,路外公共停車為輔,道路路內停車為補充的智慧型型城市停車體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停車場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停車場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停車管理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落實停車場各項管理規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全市停車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對停車場的使用進行監督指導,負責道路停車泊位設定和管理,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的有關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停車場建設用地的保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停車場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監督管理,協助做好停車秩序治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和動態調整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行政審批、交通運輸、國資、園林、商務、稅務、衛健、教育、體育、人防、應急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提供政策扶持。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停車場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規劃和建設停車場,應當遵循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間,合理配置資源,並與城市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用地取得、城建費用減免、資金補助等方面給予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築物,應當依照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不影響原有設施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利用人防工程、綠地廣場地下空間、未利用的儲備地、代征以及收儲的邊角地等地上和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第十二條 涉及建築主體施工的停車場應當依法遵循基本建設程式,按照國家規範標準設計、施工,依法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保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停車場設計要求,按照需求配套建設照明、通訊、通風、排水、防汛、排澇、消防、視頻監控、交通安全、停車引導以及智慧型感知等設施系統,設定無障礙專用停車泊位和無障礙設施,可以設定或者預留供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電裝置。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十三條 單位停車場建設應當滿足本單位基本停車需求。新建住宅區依照停車場專項規劃和住宅區建設標準建設停車場(位)。鼓勵增設會客停車位。
第十四條 待建土地、空置場所等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設定臨時停車場(位)。
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應當對場地進行硬化,設定相應的標誌標線,不得影響消防和市政基礎設施等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內原則上不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在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區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在城市道路內設定道路停車泊位。在人行道上施劃停車泊位,應當書面徵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路內停車泊位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施劃停車泊位線和設定停車標誌,並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情況等綜合因素,及時對路內停車泊位進行評估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定、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區停車供需矛盾突出且周邊道路具備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周邊區域交通條件,區分不同時長停車需要,設定不同顏色的限時道路停車泊位線,並明示準停時段和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鼓勵老舊住宅區和有條件的單位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安裝、使用、維修、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特種設備相關規定,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 已建臨街建築退紅線區域,不得擅自設定經營性機動車停車泊位。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確需設定的,應當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和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臨街建築退紅線區域設定機動車停車泊位的,應當符合相關設定規範,不得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消防和市政基礎設施等的使用,不得影響城市容貌。具體設定規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在城市公共運輸樞紐以及其他可以實現私家車與公共運輸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方便公眾停車和換乘。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客運換乘場站、中國小校、醫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具備條件的應當在項目用地範圍內設定落客區,用於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
第二十一條 設定非機動車停放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
(二)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和城市綠地;
(三)標誌、標線清晰醒目、規範;
(四)其他有關設定非機動車停放點的要求。
第三章 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應當依法確定經營主體,所得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用途使用。
專用停車場由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停車服務經營管理者負責日常運營、維護和管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共場所設定、經營停車場(位)。
第二十三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經營者應當自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資料向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停車場相關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信息;停止經營服務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告知原備案機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停車場的具體位置和泊位數量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具備條件的,在加強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採取錯時停車、分時停車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停車場。
鼓勵大(中)型商場、商務辦公場所、體育場館等停車場在空閒時段以非定時價格向社會開放。
鼓勵住宅區和個人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採取有償方式錯時向社會開放停車場(位)。
第二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設本市智慧型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台,推廣套用智慧型停車誘導系統,實時向社會公布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信息,實現信息查詢、車位預約、電子支付、不停車快捷交費等服務功能,提高停車場管理智慧型化、信息化水平。
公共停車場、路內停車泊位和面向公眾開放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專用停車場,應當接入智慧型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台,依法提供實時泊位等信息。
鼓勵其他停車場接入智慧型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建設智慧型化停車系統,提高停車設施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不同類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的,遵循中心區域高於外圍區域、交通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等原則,區分不同區域、時段、車型,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合理調控出行停車需求。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由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因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服務需求時,公共建築的專用停車場管理者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依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向社會提供臨時停車服務。
第二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提供停車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設定停車場標誌牌等設施,在停車場出入口或其他顯著位置公示停車場(停車路段)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繳費方式和投訴監督電話;
(二)做好停車場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確保環境整潔、各項設施設備齊全以及正常使用;
(三)引導車輛有序進出和規範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四)加強停車場安全管理,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發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可疑車輛,或者遇到火災、偷盜、交通事故的,採取相應措施,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按照收費標準收費,提供電子支付服務,向停車人出具合法票據;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特定單位或者個人固定使用;
(七)不得將停車場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減少建築物配建停車位數量,或者變更停車場交通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在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管理規定,服從停車場管理工作人員指揮,按照交通標誌、標線的指示行駛和停放車輛;
(二)按照準停時限停放車輛;
(三)按照標準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用;
(四)不得損壞停車場相關設施設備;
(五)不得停放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機動車;
(六)不得非法占用無障礙停車位,非新能源汽車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
(七)路內泊位停車不得拆卸、遮擋號牌;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經營性停車場未按照規定出具合法票據、未公示有效收費標準或者超過標準收取停車費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絕支付停車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 除因市政公用設施日常維護或者道路大修改造等情形以外,不得在路內停車泊位上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影響路內停車泊位的使用。
路內停車泊位經營者負責維護其經營範圍內的停車設施,保障停車標誌、標線等停車設施清晰、完整。
第三十三條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電動腳踏車運營企業應當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利用科學技術手段引導和規範停車行為和停放秩序,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沒有設定非機動車停放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違規辦理項目審批或者備案的;
(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依規查處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築物未依照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定、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非法占用公共場所設定、經營停車場(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收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擅自將停車場改作他用、停止使用或者減少建築物配建停車位數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變更停車場交通組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路內泊位停車拆卸、遮擋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非機動車沒有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或者停放在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建築退紅線區”,是指建築物(構築物)與道路紅線之間的區域。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住宅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二)“路外”“路內”,是指道路紅線以內、以外。路內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三)“非定時價格”,是指不按小時累加計費,按時段計費。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2009年9月22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石家莊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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