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辦法》在2009.09.22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09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停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內五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道路停車場的規劃、設定、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場,是指利用慢車道、人行道、橋樑(高架路、立交橋)投影空間、市政設施用地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門前廣場、空地設定的停車場(以下簡稱公共停車場)和利用規劃道路紅線與建築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設定的由沿街經營單位自行管理的停車場(以下簡稱自設停車場)。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市區公共停車場收費機構和收費人員的管理工作,市城市道路停車管理中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設立的城市道路停車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轄區內公共停車場的收費工作,接受市城市道路停車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市區道路停車場設定審批和違法停車處罰工作;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道路停車場規劃管理工作;市物價部門負責道路停車場的價格管理工作。
第六條 道路停車場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設定標識、統一收費標準、統一收費票據、統一人員著裝、統一人員管理的原則;推廣套用智慧型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道路停車場。
第二章 道路停車場的設定
第七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和公安交管部門制定全市停車規劃和道路停車場設定規劃並報市政府批准。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停車規劃和道路停車場設定規劃,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定的原則編制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在滿足道路通行條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滿足社會停車需求。
第八條 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應當包括停車場方位、出入口位置、停車類型、面積、泊位數、使用期限、設施和設備等。編制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時,應當適當設定免費臨時停車場地和泊位以及殘疾人專用車停車泊位。
第九條 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草案應當公告,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不得少於30日。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對意見或者建議進行全面收集和審議,採納科學管理的意見或建議,並向社會公布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
第十條 下列區域或路段不得設定道路停車場: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城市道路主要路段、重要節點;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設定的區域和路段。
第十一條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城市管理部門定期對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進行評估,並根據道路條件、交通流量和停車需求變化適時調整,調整後的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道路停車場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屬公共停車場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及時撤除,恢復道路原狀。屬自設停車場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註銷審批手續,責成設定單位自行撤除,並恢復道路原狀。
第十二條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在慢車道、人行道、橋樑(高架路、立交橋)投影空間、市政設施用地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門前廣場、空地,設定與通行能力和停車需求相適應的公共停車場,安裝停車標誌,施劃停車標線。
公共停車場設定完成後,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交由市城市道路停車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經營;市城市道路停車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公共停車場交由各區城市道路停車管理機構實施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規劃道路紅線與建築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沿街經營單位可按照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設定自行管理的自設停車場,自設停車場應對外開放,並不得設定專用停車泊位。
自設停車場由沿街經營單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市城市道路停車管理中心實施統一管理。
設定自設停車場應當申請市公安交管部門按照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辦理審批手續。市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自設停車場審批時,應當書面徵求市城市管理和規劃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安裝停車標誌,施劃停車標線所需費用應當納入財政預算。自設停車場設定所需經費由設定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其國有資產性質前提下,可以採用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管理。
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公共停車場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另行轉包或轉租。
第十六條 設定機動車道路停車場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標誌、標線清晰醒目;
(二)停車場標誌、軍車免費標誌和公示牌設在明顯位置;公示牌內容包括停車場編號、收費依據及標準、收費時段、收費方式、泊位數、消防和安全保衛制度、監督投訴電話等;
(三)設有照明設施和消防器材;
(四)晝夜停車場可以設定服務崗亭、隔離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標準。
設定非機動車道路停車場應當施劃停車區域、安裝停車場標誌。
第十七條 按設定方案安裝停車場標誌、公示牌和咪錶停車計費管理系統的,應當到市城市管理和園林部門辦理挖掘城市道路審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核准手續,市城市管理和園林部門應當在7日內辦理完畢並免收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按照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設定一定數量的免費公共停車場和停車泊位。
鼓勵機關、事業單位配建的內部停車場在節假日和公休日免費對外開放。
第十九條 未經市公安交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道路停車場和施劃停車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動、損毀、塗改停車場設施和設備。
第三章 道路停車場的管理
第二十條 道路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道路停車場實行收費管理的,停車收費不得高於政府指導價。道路停車場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示。
各區城市道路停車管理機構管理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部上繳市財政,支出由財政部門按批准的預算核拔。
鼓勵沿街經營單位自行管理的自設停車場提供免費停車服務,沿街經營單位自行管理的自設停車場收費的,應當辦理稅務登記,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
第二十一條 道路停車場停車收費可以採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
道路停車場停車採取按時計費的,可以根據周邊地區的道路交通狀況,採取累進計費或者限時停車的辦法計費。
第二十二條 軍車、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以及工程救險車輛在道路停車場停放的,應免收停車費。
第二十三條 道路停車場收費人員不按規定著統一款式服裝和配戴服務標識、不出具或不按規定出具票據和超過政府指導價收取停車費的,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道路停車場收費人員服裝款式標準和服務標識式樣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二十四條 道路停車場的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工作人員著統一款式服裝,配戴統一服務標識;
(二)規範引導車輛按序進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
(四)維護場內場地和綠地完好,造成損壞的負責恢復原狀;
(五)確保停車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六)採用咪錶停車計費管理系統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說明;
(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車輛停放;
(八)嚴格執行停車收費標準,出具票據;
(九)不得採用鎖定車輪、設定障礙等方式強迫駕駛人繳納停車費用;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範。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順行或規定方向在泊位內停放;
(二)拉緊手制動器、鎖定門窗、帶走貴重物品;
(三)愛護和正確使用收費設備;
(四)不得裝有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第二十六條 舉行重大活動或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時,道路停車場應當按照市公安交管部門的要求,將道路停車場暫停使用或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法停車和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或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財政和物價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取得公共停車場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公共停車場轉包或轉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收回道路停車場經營權,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自設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道路停車場設定標準設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立道路停車場或施劃停車泊位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強制撤除,並處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拆除、移動、損毀、塗改停車場設施、設備及咪錶停車計費管理系統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七項規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道路停車場經營者未按要求暫停使用或免費提供使用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道路停車場經營者超過道路停車場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停車規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市公安交管、城市管理、規劃、財政和物價等部門未履行職責,導致停車秩序混亂,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礦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咪錶停車泊位按自設停車場管理,設定、管理和使用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石家莊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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