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治理露天炭火燒烤管理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11月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治理露天炭火燒烤管理辦法
- 印發機構: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9日
- 所屬地區:石家莊市
發布日期,全文內容,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5〕44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治理露天炭火燒烤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內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治理露天炭火燒烤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9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治理露天炭火燒烤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區露天炭火燒烤經營活動,淨化大氣環境和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石家莊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石家莊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區範圍內所有從事炭火燒烤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露天炭火燒烤是指燒烤單位和個人從事露天炭火燒烤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城區內禁止露天炭火燒烤作業。
第三條禁止露天炭火燒烤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部門聯動、聯合執法、疏堵結合、標本兼治、規範治理”的原則,重點整治沿街門店室外炭火燒烤和露天流動炭火燒烤等影響大氣質量、市容環境、食品安全和居民生活的行為。市城市管理部門牽頭督導露天炭火燒烤治理。
第四條按照城市管理執法體制重心下移的要求,各區人民政府(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露天炭火燒烤經營管理和日常監督工作。按照環保、安全、便利、不擾民、不妨礙交通的原則,確定本轄區內露天燒烤區域,向社會公示,並牽頭組織開展定期清理整治聯合執法活動。其中,主城區“四橫八縱”道路和二環路沿線、公共廣場、街旁綠地為嚴禁區,禁止任何形式的露天炭火燒烤;主城區次幹道、小街巷和周邊的太平河、滹沱河、翠屏路、岳村、西山等區域為嚴管區,禁止露天炭火燒烤;欒城區、藁城區、鹿泉區、高新區為規範管理區,可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標準;長安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可結合實際制定嚴於上述標準的限制區域。
第五條道路兩側從事燒烤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經審查批准方可進行臨時店外擺放物品活動。申請臨時店外擺放物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等相關手續;
(二)經營店面外立面距離人行道內沿寬度在6米以上,且無機動車停車場、健身設施、綠化、市政等重要設施。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從事燒烤經營應具備市場監督管理和衛生防疫管理等方面的規定條件,並符合以下規範管理的標準和要求:
(一)在劃定的區域(街道)、規定的時段內從事燒烤經營範圍的,燒烤操作一律在室內進行,並加裝油煙淨化設施,保持正常使用,規範排污口,建立健全油煙淨化設施維護保養運行台賬,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二)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高強光照明等招徠顧客。
(三)經營商戶必須配備垃圾桶等收集容器,鋪設防污墊,並有專人負責衛生保潔,嚴禁亂扔垃圾,隨地便溺,保證經營地點的乾淨、整潔,保護好周邊的環境衛生;
(四)燒烤經營商戶原則上晚12∶00前結束經營,同時撤除店外臨時擺放的經營設備和物品,做到人撤場清地淨;
(五)經營商戶、攤點不得占壓盲道、不得影響行人通行。
(六)應從正規渠道採購食品原料及食品相關產品,並在醒目位置公示燒烤肉品的品名及來源。
(七)經營餐具等物品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第七條按照依法取締與規範疏導兼顧的原則,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對露天炭火燒烤依法、依責進行專項治理,加大宣傳、執法和管理力度,解決露天炭火燒烤造成的大氣污染、環境衛生、行人安全、噪音擾民等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實現空氣品質優良、環境秩序良好、食品衛生安全、環境整潔有序的目標。
第八條從事燒烤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規範經營標準要求,履行承諾和保證書相關內容,保證經營區域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市容整潔,設施完好,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亂潑倒等行為。
第九條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根據各自職能做好轄區內或職責範圍內的露天炭火燒烤執法監管工作。具體責任分工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區露天炭火燒烤的治理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考核評比和情況通報;組織機動隊伍配合各區處置應急突發事件;
(二)市內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露天燒烤治理工作;
(三)市公安部門負責治安秩序管理,並為其他部門的執法監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執法保障;
(四)市環保、食品藥品監督、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督導各區相關部門做好露天炭火燒烤治理工作;
(五)電視台、報社等媒體單位負責對治理工作進行宣傳報導。
第十條本市其他區域的露天燒烤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