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經丹東市政府同意,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1月14日印發《丹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4日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規範停車場管理,滿足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市轄區內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室內或者露天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為獨立建設或公共建築配套建設,向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放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民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臨時停車場,是指通過臨時占地建設的供社會公共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定的機動車停放場地。
  第四條 市政府牽頭建立停車管理協調機制。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場所建設管理;指導本市停車信用體系建設、停車信息平台系統建設和停車泊位信息採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管理和經營性停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應急、財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機動車停放管理等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和組織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停車自治和住宅區停車資源管理與利用。
  第六條 停車場的建設應以“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臨時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原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科學合理制訂或修訂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各類建設項目的性質和機動車停放需求,以及城市機動車停放總體發展趨勢,科學合理確定建築物停車位配建標準,並根據城市發展和城市交通變化情況,對停車位配建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市自然資源部門在開展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時,加強新建大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防止出現新的交通擁堵節點和停車矛盾。
  第八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機動車停放需求狀況,在停車狀況緊張的區域和公共運輸與自用車輛換乘的地段規劃建設大型公共停車場,方便市民停車。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推動停車設施與城市地塊的開發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後的配建停車位標準的,應當按改變功能後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增加停車位。
  鼓勵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機動車停車場按照一定比例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十條 下列公共建築未按規定配建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或者業主應當在改建、擴建時按照停車場設定標準予以補建;
  (一)火車站、機場、道路客運(場)站以及公共運輸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學校、會展場所、旅遊景點、商務辦公樓等公共場所;
  (三)商場、旅遊、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性場所;
  (四)對外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公開;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按照設計在實地標註,並向全體業主開放。建設單位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停車費、租金,應當保障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採取多種方式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停車場。
  鼓勵利用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停車設備;鼓勵相關單位或個人可以利用待建土地、空閒廠區等場所,設定臨時停車場。
  臨時停車場的建設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設定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條件和道路停車需求變化,及時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評估、調整、設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損毀、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道路停車泊位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國有企業運營管理。
  第十四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一)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醫療救護通道;
  (二)公交站點兩側機動車道三十米範圍內;
  (三)其他不宜設定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道路停車泊位予以撤銷: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經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服務半徑二百米內的公共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項目建設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道路停車泊位被撤銷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恢復道路通行,完善相應的交通設施。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設定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占用道路停車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並在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內將下列材料報送至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便為經營者改進設定狀況:
  (一)營業執照;
  (二)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三)停車場權屬證明;
  (四)交通組織圖;
  (五)停車場平面圖;
  (六)開放泊位數量;
  (七)停車場管理制度;
  (八)開放服務時間;
  (九)收費方式和標準;
  (十)服務和投訴電話。
  經營性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自變更、歇業之日起十日內向社會公告,並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同經營地點的停車場應當分別報送相關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照從事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活動。
  第十八條 鼓勵各類配建停車場委託停車管理企業進行專業化管理,促進各類經營性停車場企業化、專業化經營。
  本市建立統一的停車場管理平台,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對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管理,並實時公布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本市所有經營性停車場(位)統一納入平台管理。
  第十九條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按照標準自行配建停車引導、電子收費、視頻監控、號牌識別系統等科技設施,並且與全市統一的停車智慧型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對接。
  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定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停車位並設立明顯標誌。
  第二十條 鼓勵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採取錯時停車等方式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
  鼓勵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將其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提供有償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經營性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分不同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車輛停放者應當在停車場或者允許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臨時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禁止機動車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盲道、公交站點、消防通道內停放,依照規定規劃的道路停車泊位除外。
  停車人應當將車輛停放在泊位內,並且遵守停放方向、停放時段等規定;大、中型車輛不得在小型車泊位停放;超高、超寬、超長車輛以及裝載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
  第二十三條 停車人在公共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三)正確使用和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
  (四)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 東港市、鳳城市、寬甸縣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丹東市城區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規定〉的通知》(〔2008〕48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促進我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規範停車場管理,有效緩解停車難問題並為下一步啟動停車收費試點工作提供依據。丹東市住建局會同丹東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丹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並經丹東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後,由丹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包含條款二十七條,其中前三條對制定辦法的意義、依據、適用範圍、各類停車場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第四、五條對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第六至十二條對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進行了規定;第十三至十六條對停車泊位的設定管理進行了規定;第十七至二十一條對停車場運營管理進行了規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條對機動車停放管理進行了規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條對違法本規定的行為處罰及責任追究進行了規定;第二十六條東港市、鳳城市、寬甸縣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丹東市城區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規定》(丹政發〔2008〕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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