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22年1月,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公安局發布關於《唐山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類型:辦法
辦法內容
唐山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設定
第四章 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
第五章 機動車停車行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調節停車供需關係,規範停放秩序,促進停車場規劃、建設、設定和運營管理,推進城市交通高質量發展和智慧城市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的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設定、運營管理,以及停車秩序、停車服務適用本辦法。
城市建成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定義及類別】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各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建築物配套建設以及臨時設定的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對象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建築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建築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設定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
第四條 【基本原則】
本市機動車停車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共治、科學規劃、依法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則,建立以建築配建停車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車為輔,道路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停車保障體系,促進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協調發展。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機動車停車工作,保障資金投入,將機動車停車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搭建城市智慧型交通管理系統,同步推進路網建設和停車場布局,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工作,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停車場規劃、建設、設定、使用及停車秩序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轄區內停車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資規、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消防救援、稅務、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智慧型化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智慧交通城市建設,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整合停車數據信息,實行實時動態管理,實現全市停車泊位一網統管。
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應當向公眾提供停車泊位實時發布、停車引導、泊位共享、收費信息等服務。
鼓勵企業參與停車服務和管理的智慧型化、信息化建設。
第八條【綠色出行】
倡導合理用車、綠色出行。鼓勵在城市公共運輸樞紐及其他可以實現自備車與公共運輸換乘的地段停車,換乘公共運輸出行。
第九條【舉報查處、志願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停車、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占用公共停車位等行為予以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被投訴舉報行為進行查處;鼓勵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等志願活動。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規劃和建設基本原則】
規劃和建設停車場,應當集約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配置資源,並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在停車資源普查的基礎上,會同發展改革、資規、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安等部門組織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差別化供給和需求調控的基本原則,確定停車場布局和規模,統籌地上地下空間,並將停車場與城市公共運輸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
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本市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
第十二條【土地供應】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將土地供應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保障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主城區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塊優先用於建設公共停車場等公用配套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資金投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投資和扶持社會資本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拓寬停車場建設投資渠道,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十四條【優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用地取得、城建費用減免、資金補助和經營環境最佳化等方面制定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停車位配建標準】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的需要,制定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建築、商住綜合體的停車位配建標準應明確公共停車位的配置比例。公共停車位應當相對獨立,標識明顯。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標準設定一定比例的訪客車位。訪客車位應當集中設定,標識明顯。
建築物功能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停車位配建標準重新核算停車配建指標,並足額配建。
第十六條【配建、增建停車場】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住宅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落客區設定】
新建交通客運換乘場站、中國小校、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定落客區,用於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並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改建、擴建前款規定場所,具備條件的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定落客區。
第十八條【停車場建設程式】
停車場建設應當依法遵循基本建設程式。
公共停車場建設按照相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對小型停車設施項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設施項目實行備案制。
第十九條【停車場建設項目要求】
停車場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設定標準、設計規範的要求。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和設計規範設定無障礙停車泊位,設定供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換電等設施,為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推廣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停車場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有關單位在進行停車場建設項目以及附屬設施含有停車場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車位租售】
建築區劃內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用於出售或者出租的,應當優先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仍有剩餘的,鼓勵向社會開放。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按照設計在實地標註,並優先向業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業主共有停車位】
居民住宅區現有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場地、道路劃定業主共有的停車位。
第二十三條【臨時停車場】
政府儲備、待建土地、空閒廠區、建築物退讓空間等存量用地,在符合停車場建設條件且有停車需求情況下,經產權單位同意可以依法設定臨時停車場。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定臨時停車場,並明確停放時段,限時停放。
第三章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設定
第二十四條【路內停車泊位設定原則】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設定應當嚴格控制、逐步縮減,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二十五條【編碼管理和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制定停車泊位編碼規則,對道路路內停車泊位進行統一編碼管理。
已設定的停車泊位的數量、停車時段、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撤銷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第二十六條【路內停車泊位設定規範】
設定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行人、車輛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區域道路車輛停放總量控制要求;
(三)符合防汛工作相關要求;
(四)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路內停車泊位禁設規定】
禁止在下列區域設定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一)城市主幹道車行道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區道路;
(二)雙向通行寬度不足八米或者單向通行寬度不足六米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無障礙設施和大型公共建築附近的疏散通道;
(四)道路各類管網井蓋周邊一點五米、消火栓周邊三十米範圍內;
(五)醫院、學校、幼稚園出入口兩側機動車道各三十米範圍內;
(六)其他不宜設定的區域。
第二十八條【路內停車泊位設定評估與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車輛停放需求等情況,對設定的道路路內停車泊位進行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對道路路內停車泊位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限時段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居民住宅區周邊道路具備節假日、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定限時段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限時段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應當在現場公示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範圍、違規停車處理方式等內容。超過規定時間在限時段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禁設地樁、地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路內停車泊位上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影響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使用,但因市政公用設施日常維護或者大修改造等需要影響泊位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臨時占用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大型群體性活動等需要臨時占用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鼓勵市場主體參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全面參與停車場設施維保、運營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停車產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三條【停車場經營方式】
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根據管理需要,逐步推行停車服務市場化,依法確定經營單位。向社會購買運營、維護和管理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方式及其他要求選擇停車場經營單位。
社會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其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經營、維護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託運營、維護和管理。
住宅小區的停車場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業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管理方式和經營管理者
第三十四條【經營性停車場辦理手續】
利用公共停車場進行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等相關手續。
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納入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三十五條【停車場備案】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實行備案管理。經營單位在停車場啟用前應持下列資料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辦理備案:
(一)營業執照;
(二)合法使用場地的材料;
(三)交通組織圖,包括出入口、標誌標線、停車泊位、交通設施設定等內容;
(四)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本條例施行前未備案的停車場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六十日日內備案。
第三十六條【變更備案】
停車場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信息;停止經營服務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告知原備案機關,並同時向社會公布,及時做好退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
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技術規範,配建停車場管理信息系統,並應當接入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實時將停車信息上傳,保證正常運行。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或者其他方式,向公眾提供泊位查詢、停車引導、收費標準、車位共享等停車信息服務,實現對機動車的動靜態管控。
有關職能部門、停車場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機動車信息、機動車停放人個人信息以及有關視聽資料和數據,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公開或者泄露。
第三十八條【停車場收費定價】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交通、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制定差別化、階梯式收費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單位依照價格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市場情況自行確定收費標準。
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服務收費,依照物業、價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備案管理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責任】
實行備案管理的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做好停車設施日常管理和養護,確保各項設施設定齊全、運行正常,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科學合理的停車場管理制度,並在顯著位置明示;
(二)在適當地點和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定停車標誌,按照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牌和公示牌,公示牌應當標明停車場名稱、停車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
(三)按規定安裝監控設備,做到監控全覆蓋、高清晰辨識機動車號牌等重要信息,保證正常使用,並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機動車出入、視頻監控等記錄;
(四)按照標準劃設停車泊位,不得擅自增設或者減少泊位;
(五)不得超過規劃審批範圍、規劃審批的停車泊位數量停放機動車;
(六)引導機動車進出和停放,維護行駛、停車秩序;
(七)定期清點停車場內停放的機動車,發現可疑機動車時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八)加強停車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遇火災、交通事故、刑事犯罪等,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消防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九)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機動車和機動車停放人相關信息;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備案管理收費停車場的經營單位增加責任】
實行備案管理的收費停車場的經營單位除應當遵守第四十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入口處和收費處醒目位置公示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式、不收費時間等信息;採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應當在相關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支付方法;
(二)安裝使用的電子停車計時收費系統、充電設施應當依法檢定,經檢定合格後在有效期內使用;
(三)按規定出具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
(四)按相關標準收取停車費;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一條【共享停車】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將自用停車場或者停車位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單位、個人可以依託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實現停車位有償使用、錯時共享。
第四十二條【臨時停車服務】
因法定節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服務需求時,公共建築的專用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提供臨時停車服務。
第四十三條【禁止擅自改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停車場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減少建築物配建停車位數量,不得擅自變更停車場交通組織。
第四十四條【消防要求和規範】
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設定消防通道標誌標識。
對違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車的,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予以勸阻或者制止;對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四十五條【停車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其經營範圍內的停車設施,保持道路停車設施完好,方便使用。
停車場出入口因行車對人行道造成損壞的,按照誰經營、誰養護的原則,由經營、管理單位及時進行維護。
第五章機動車停車行為管理
第四十六條【停車行為基本原則】
停車人應當依法停車、規範停車,自覺維護良好的停車秩序。
第四十七條【停車規範】
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引導,遵守停車時段要求,不得拆卸、遮擋號牌,不得逆向停車,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二)不得堵塞停車場出入口,不得在人行道上沒有設定停車泊位的區域停車,不得影響其他機動車或者行人通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非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不得占用無障礙停車泊位;非新能源汽車不得占用充電車位;
(四)同一機動車不得持續占用同一路內停車泊位超過七日;同一機動車駛離後二十四小時內又繼續占用同一停車泊位的,視為持續占用;
(五)不得違法停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機動車;
(六)確保機動車停放安全,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八條【文明停車】
提倡停車人遵守下列規範文明停車:
(一)禮讓前車停車;
(二)停車時預留合理空間便於相鄰機動車開關車門;
(三)輕緩開關車門,避免刮碰相鄰機動車;
(四)安全停放後,及時熄滅發動機;
(五)不在停車場內鳴笛、製造噪聲;
(六)維護停車場環境衛生和安全秩序;
(七)社會公認的其他文明停車行為。
第四十九條【車輛臨時停放】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非禁止停車的路段臨時停放車輛時,應當緊靠道路右側,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得離開車輛,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第五十條【接送學生機動車停靠】
接送幼稚園、國小、中學學生的機動車,應當在學生上下學時段,按照劃定的區域在道路右側單排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第五十一條【停車場開放內部循環】
機動車進入停車場,遇有停車位已滿無法進入時,不得占道等候。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開放內部循環,引導車輛進出,並做好出入口道路停車秩序管理。
第五十二條【停車費用繳納】
停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或者逃避繳納停車費用的,停車場經營單位可以依法向其追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未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增建停車場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民住宅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增建停車場的,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由城市管理部門對其依法查處。
第五十四條【擅自設定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定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五條【在道路路內停車泊位上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在道路路內停車泊位上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六條【停車場經營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法律責任】
停車場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由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七條【未進行停車場備案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單位未進行停車場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未將停車信息納入本市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單位,未將停車信息納入本市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經營管理不符合規範要求的法律責任】
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經營管理不符合規範要求的,由轄區內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的,由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條【責任引致】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未依法履職法律責任】
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其他機動車停放規定】
公共運輸、道路客貨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的管理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的停放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三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