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辦法

唐山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辦法

2022年,唐山市公布了《唐山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辦法》,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23年1月1日
發布背景,辦法全文,檔案解讀,

發布背景

自《唐山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辦法》被列入2022年政府規章立法項目以來,市司法局會同市公安局組織《辦法》起草,其間通過立法調研、專家論證、部門研討等多種形式,向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並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政府法律顧問和基層執法單位意見建議。

辦法全文

唐山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辦法
(2022年11月18日市政府16屆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規範停車秩序,改善停車環境,促進城市交通高質量發展和智慧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與建設、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城鄉公共運輸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場站停車場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設施,是指各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建築物配套建設以及臨時設定的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對象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建築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建築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設定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
第四條 本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與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分類施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管並重、創新發展的原則,科學規劃建設城市停車設施,切實解決停車難問題,推動城市交通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停車設施發展總體目標,綜合考慮城市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因素,明確停車設施布局、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時序,解決結構性供需矛盾。
公安機關負責停車設施使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人民防空、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停車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開展智慧交通城市建設,加快城市智慧停車管理平台建設。
鼓勵和引導停車設施產業化發展,逐步形成投資多元化、經營規模化、服務專業化的產業化格局。
鼓勵建設生態停車設施,結合綠色建築、海綿城市等理念,靈活選取透水鋪裝、雨水花園、植草溝等海綿設施,建設透水停車設施、生態停車設施,減少雨水徑流污染。
第七條 倡導合理用車、綠色出行。鼓勵在城市公共運輸樞紐及其他可以實現自備車與公共運輸換乘的地段停車,換乘公共運輸出行。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規劃和建設停車設施,應當集約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配置資源,並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交通體系規劃,統籌考慮現狀及未來停車供需關係,科學編制和完善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住宅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增建停車設施,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變用途。
配建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鼓勵綜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鼓勵在實施老舊小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中補建配建停車設施。
第十二條 停車設施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設定標準、設計規範要求。
停車設施應當按照標準和設計規範設定無障礙停車泊位,設定或者預留供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換電裝置,為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推廣創造條件。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使用手續,不得出售、附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待建土地、空閒廠區、建築物退讓空間等,在有停車需求情況下,經產權單位同意,可以設定臨時停車場,場所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公安機關可以設定臨時停車場,並明確停放時段,限時停放。
第十四條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依法設定、調整和撤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和書面徵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意見後,可以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設定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應當符合相關設定規範,不得影響消防救援和道路通行,不得妨礙市政公用設施使用,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調整、占用或者撤除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停車設施維護保障、運營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遵循誰投資、誰受益原則,促進停車產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專用停車場實行備案管理。管理單位在停車場啟用前應當持下列資料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辦理備案:
(一)備案申請;
(二)管理規定;
(三)平面圖、現場照片、設施清單;
(四)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材料;
(五)需要消防證明的提供消防合格證明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備案的停車設施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六十日內備案;停車設施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管理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信息;停止經營服務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告知原備案機關,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及時做好退費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停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停車設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障,確保各項設施設定齊全、運行正常,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科學合理的停車設施管理制度,並在顯著位置公示;
(二)在顯著位置設定統一的標誌牌,標明停車設施名稱、泊位數量、開放時間和監督電話,屬於經營性質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明示收費標準;
(三)安裝監控設備,並妥善保管機動車出入、視頻監控記錄;
(四)按照標準設定停車泊位,並按規定配置帶有充電設施的停車泊位,不得擅自增設或者減少停車泊位;
(五)引導機動車進出和停放,維護行駛、停車秩序;
(六)定期清點停車設施內停放的機動車,發現可疑機動車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七)加強停車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如遇火災、交通事故、涉嫌違法犯罪等,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八)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機動車和機動車停放人相關信息;
(九)禁止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場停放;
(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將自用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單位、個人可以依託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實現停車位有償使用、錯時共享。
第二十一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停車設施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一)公安機關公告停止使用的;
(二)因周圍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機動車不能進出停車設施的;
(三)停車設施內部設備進行維修改造的;
(四)停車設施所在建築或者場所拆遷、改建的;
(五)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其管理範圍內的停車設施,保持道路停車設施完好,方便使用。
停車設施出入口因行車對人行道造成損壞的,按照誰管理誰養護的原則,由管理單位及時進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 鼓勵停車管理單位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對停車設施、設備及時升級改造,實現停車數據採集、車位預約、實時空餘車位顯示等智慧型化功能。
第二十四條 停車設施應當按照標準和技術規範配建管理信息系統,並接入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實時將停車信息上傳,保證正常運行。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或者其他方式,向公眾提供泊位查詢、停車引導、收費標準、車位共享等停車信息服務,實現對機動車的動靜態管控。
有關職能部門、停車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機動車信息、機動車停放人個人信息以及有關視聽資料和數據,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公開或者泄露。
第二十五條 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形式。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具備競爭條件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格。
具體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等因素,並按不同車輛類型、不同停車時間、不同區域分別定價,同一區域路內停車高於路外停車的收費標準確定。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設施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設施管理制度,服從停車設施工作人員引導,按照交通標誌、標線的指示行駛和停放車輛;
(二)不得堵塞停車設施出入口,不得在人行道上沒有設定停車泊位的區域停車,不得影響其他機動車或者行人通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同一機動車不得持續占用同一路內停車泊位超過七日;同一機動車駛離後二十四小時內又繼續占用同一停車泊位的,視為持續占用;
(四)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五)確保機動車停放安全,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提倡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下列規範文明停車:
(一)禮讓前車停車;
(二)停車時預留合理空間便於相鄰機動車開關車門;
(三)輕緩開關車門,避免刮碰相鄰機動車;
(四)安全停放後,及時熄滅發動機;
(五)不在停車設施內鳴笛、製造噪聲;
(六)維護停車設施環境衛生和安全秩序;
(七)其他文明停車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停車管理相關職能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唐山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辦法》共5章30條,主要內容包括停車設施規劃與建設、使用與管理、法律責任等。該《辦法》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出台實施,不僅將促進我市停車管理工作全面納入科學化、法治化軌道,更在制度層面有效破解了“停車難、停車亂”這一民生難題。
《辦法》制定堅持小切口、精細化立法原則,對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作出細化界定,實施分類管理,按照停車場的性質、用途,採取差異化、精準化管理措施;明確和細化了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停放管理中的權責,凸顯了智慧交通城市建設、錯峰共享等前瞻理念,對機動車駕駛人文明規範停車行為作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劃定許可權、施劃規範及停車場備案的具體要求、程式以及停車場經營管理規範。同時,基於解決停車需求的考慮,對待建土地、空閒廠區、建築物退讓空間等設定臨時停車場所提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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