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加強城市機動車停車管理二十條措施

《商洛市加強城市機動車停車管理二十條措施》已經商洛市政府同意,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2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加強城市機動車停車管理二十條措施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1日
  • 發布單位: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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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市(含中心城市和各縣城)機動車停車管理,嚴格規範停車秩序,合理引導停車需求,解決城市停車難問題,促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協調、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條 城市機動車停車管理堅持“有償使用、共享利用、嚴格執法、社會共治”的原則,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
第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所轄城市公共資源停車場點特許經營權和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對各縣區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公安交警負責對“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遊、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 各縣區政府負責統籌轄區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將停車納入格線化管理範疇,履行屬地管理責任。
第四條 鼓勵對違法停車、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設定障礙物等行為進行舉報。
鼓勵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等停車志願活動。
倡導、宣傳合理用車、綠色出行理念。
第五條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打造智慧停車管理平台,有序推進停車服務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引導停車服務企業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提高服務水平。
第六條 停車設施實行分類分區定位、差別供給,適度滿足居住停車需求,控制出行停車需求。
盤活既有停車資源,提高利用效率。
新增停車泊位以配套建設為主,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車為主體、路外公共停車為輔助、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格局。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警等部門單位組織編制完善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國家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辦公樓(房)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配建公共停車場。
鼓勵社會資本與政府合作建設各類停車設施,增加城市停車泊位。
旅館、飯店、商場、超市、集貿市場、體育館(場)、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學校、科技館、會展中心、市民中心、商業街區、遊覽場所、娛樂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的,其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配建公共停車場。
第九條 停車泊位不足的老舊小區改造中,條件允許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補建、改建或者擴建、增建停車泊位。
新建居民住宅樓(房)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部門要求同時配建專用停車泊位。
配建停車泊位的面積及其泊位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停車泊位配建的技術指標要求。
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停車泊位,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和使用面積。
既有居住小區內配建的停車設施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並經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定臨時停車設施。
第十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停車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並提供便利。
公共建築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將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並實行有償使用。
居住小區的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居住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
第十一條 公安交警會同城市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泊位供需情況合理施劃路內停車泊位,並隨著周邊新建或改擴建公共停車場的建成投用,逐步予以取消。
實行錯峰停車的路內停車泊位,需設定明顯標識。
除公安交警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停車泊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施劃。
第十二條 下列道路範圍內不得施劃停車泊位:
(一)城市主幹道;
(二)機動車道寬度小於7米的道路(單行道除外);
(三)距公共汽車站、消火栓30米以內的路段;
(四)距道路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橋樑、隧道、環島50米以內的路段;
(五)消防通道和盲道。
第十三條 因大型節會、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車輛的,受益單位和活動舉辦者可報請公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門確定臨時停車範圍,並安排專門工作人員維護車輛停放秩序。
第十四條 從事停車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經營手續,並在經營前15日內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要求,提供備案材料,辦理備案手續。在市政管理範圍內從事停車經營活動的,需報經城市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停車設施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明示停車設施名稱、車位數量、收費標準及監督電話;
(二)按照明示的標準收費,並出具專用票據;
(三)收費人員應著統一服裝,持證上崗,行為文明;
(四)停車場(點)路面應當乾淨整潔,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泊位停車線應當清晰,褪色、掉色的應當重新施劃;
(五)對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救災車、市政環衛作業車、郵政車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免費停放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十六條 停車場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用途和使用面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建設項目規劃核實前,擅自改變停車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做臨時停車場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 違反價格管理規定超標準收取停車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公安部門在不違反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將違法車輛及機動車所有人相關信息提供給城市管理部門,進行曝光懲戒;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阻撓執法、暴力抗法行為進行依法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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