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2年3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5月20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7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本溪市人大常委會
本溪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本溪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9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本溪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四條修改為:“城市規劃工作在市、自治縣(區)、鎮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城市規劃的規定,實行統一管理。
市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是全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工作。自治縣(區)的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五十三條 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溪市森林採伐更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溪市行政事業收費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四、《本溪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本溪市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風景名勝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風景名勝資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六、《本溪市城鎮國有土地地籍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改為:“市國土資源局是全市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本溪市市區內的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
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城鎮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區地籍管理工作可委託南芬區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軍事、鐵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辦法執行”。
七、《本溪市森林防火辦法》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八、《本溪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四條修改為:“鼓勵、支持、保護一切組織、個人對產品質量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刪去第五條。
第八條 修改為:“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日會監督檢查和其他方式的監督檢查所需費用,按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作為修改後的第七條。
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作為修改後的第四十條。
九、《本溪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9部法規根據本決定作出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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