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本溪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3日印發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23日
  • 發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溪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東北、遼寧振興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堅持系統觀念,統籌發展和安全,貫徹落實市委工作部署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策、決議和決定,履行國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補齊“四個短板”、紮實做好“六項重點工作”。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深入實施“生態立市、工業強市、文旅興市”發展戰略,推進資源型城市向生態型城市創新轉型,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誠信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負責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分管工作或專項任務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長報告,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的意見。
  七、市長離市期間,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日常工作。副市長外出期間,由市長安排其他副市長代行處理緊急工作。
  八、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安排。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九、市政府要加強與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以高水平制度創新成果推進高質量發展,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強化預期引導。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加快新舊動能轉換,防範和化解風險,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一、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創業創新,激發市場活力與社會創造力。
  十二、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三、持續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四、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本溪。
  十五、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辦事流程。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技術,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打造數字政府的套用場景,創新服務方式,提升治理水平,全力營造辦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競爭力強、生態宜居的營商環境。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大力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制度並實行動態管理,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十七、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情況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審議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依法承辦。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各部門起草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可以組織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進行評估;經充分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市司法局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及社會的意見、第三方評估意見和傾向性方案,報市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後,市司法局要會同規章實施的主管部門適時對執行情況開展立法後評估。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要求,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核,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市司法局負責合法性審核;各部門提請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先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會公布檔案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決定、命令或者不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依法依規予以修正、撤銷。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全面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綜合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二、重大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二十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財政預算,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和各縣(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分管副市長協調,重要的報市長審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決策草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
  重大決策出台前應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重大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告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完善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並依法依規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與民眾和企業密切相關的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全部集中受理、辦理,納入統一監管平台,面向社會公開設定依據、實施主體、辦理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辦理結果及監督方式等信息。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及時準確做好政策解讀工作,採取圖文並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喜聞樂見的方式,重點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惠民利民舉措等,使公眾清晰明了,避免誤解誤讀,促進政策落實。
  三十、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落實回應責任。加強政務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輿論,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
  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加強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自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實行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完善績效考評指標體系與運行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推進行政問責規範化、制度化。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督查落實工作制度,把督促檢查抓落實貫穿於政府工作全過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各部門的督促檢查,制定督查計畫,建立健全督查任務台賬,加強統籌,精準、精簡、高效開展政府督查工作。嚴格執行“710”工作制度,一般事項應在7天之內辦結,複雜事項1個月內有結果,年初確定的所有事項在年底清零銷號,確保既定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事項落實起始時間從部署當日算起。定期督查通報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等。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並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重要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主要負責人常規列席會議),並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邀請有關方面負責人參加。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會議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根據工作需要審定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並把關,經秘書長或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後,報市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工作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決定;
  (二)研究需要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等議案;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五)研究決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其重要專項規劃、計畫,研究市本級財政預決算安排、重大財政政策調整、體制變動和重大財力追加事項;
  (六)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研究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要資金使用、重大經濟社會活動及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等事項;
  (七)研究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討論決定由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事項;
  (九)討論決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市長提出,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四十三、市政府業務會議由副市長、或由副市長委託的副秘書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各自分工範圍內的有關問題。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確定,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材料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起草,市政府辦公室根據會議材料有關前置條件進行審核把關。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市政府業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起草,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由召開會議的副市長簽發,待市長審閱同意後印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起草部門須在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擬發檔案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須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除參加國家、省和市委重要會議及活動、因公出訪或出差、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個人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副秘書長向副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四十七、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實行計畫管理,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力求開短會、講短話、重實效。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報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各縣(區)負責人出席。市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取視頻會議形式召開。
  四十八、通過部門商洽在我市召開的全國性、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需提前報告市政府,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和安排。
  四十九、各類會議籌辦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市委有關規定,嚴肅會風會紀,提倡節儉辦會,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五十、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敏感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直接簽批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辦理的公文。歸口管理的單位、企業、學校等不宜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要向其主管部門行文,再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行文,主管部門應有明確意見,不得轉述、轉呈。
  部門資金請示類公文,經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秘書長或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轉報分管副市長閱簽後,呈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閱示。
  五十一、各縣(區)、各部門報送的公文,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工作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市政府領導同志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無明確意見的,市政府辦公室不得流轉。
  五十二、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或須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須履行會簽程式。遇有分歧的事項,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對分歧事項的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與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市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五十三、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向市委報送的重要檔案,制定的市政府規章、發布的命令、決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市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審閱並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經秘書長或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審閱並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重要的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重要的由市長簽發。
  五十四、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按程式報經市政府領導同志批准的,須在文中註明“經市政府同意”。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直接向各縣(區)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按程式報經市政府領導同志批准的,須在文中註明“經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不得以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規範性檔案,也不得要求縣區政府報送公文。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要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檔案篇幅,發短文,發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檔案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
  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簡報須經市政府辦公室核准,每個部門原則上最多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省委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抓落實、善於抓落實、層層抓落實,把抓落實作為嚴肅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責任,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要求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體現到謀劃重大戰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務、推進重大工作的實踐中去,形成以乾成事論英雄、以解決問題論能力、以高質量發展項目和高水平制度創新成果論業績的鮮明導向,確保各項目標任務高質量完成。堅決防止和糾正一切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五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長批准;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分管副市長批准,重要的報市長批准。
  六十、市政府各部門工作中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問題,要及時逐級請示報告。
  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後,有關部門要做好與省政府相關部門的銜接、跟蹤和落實工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全國、全省性會議或者專題會議後,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會議情況和落實建議。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率團出訪後,要及時向市政府提交出訪工作總結報告。
  向市政府報告工作要情況全面客觀,數據真實準確,決不允許弄虛作假。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並向市委辦公室報備。
  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離市外出,應事先向市長請假,經市長同意後再向省長請假;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市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請假(外出招商引資按報備程式辦理)。一般應提前3天(不含出行當日)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省委、市委有關規定,牢記宗旨和使命,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按照《本溪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風家教,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實幹、埋頭苦幹,持之以恆、久久為功。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和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七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各地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七十二、受省工作部門及市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參照執行本規則。
  七十三、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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