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

2023年11月2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印發修訂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8年11月16日 
  • 發布機構:遼寧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遼政發〔2018〕37號 
修訂訊息,檔案全文,

修訂訊息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遼政發〔2023〕14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檔案全文

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省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東北、遼寧振興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新時代推動東北全面振興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牢牢把握維護國家“五大安全”重要使命,牢牢把握高質量發展首要任務和構建新發展格局戰略任務,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以中國式現代化遼寧實踐推動全面振興取得新突破,在新時代遼寧全面振興上展現更大擔當和作為。
  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省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廳長組成。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省長離遼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或其他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副省長、秘書長對分管工作或專項任務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省長報告,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省長提出解決的意見。副省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互為AB角的副省長,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工作職責。
  六、省政府要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推動經濟發展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紮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遼寧實踐。
  七、省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
  省政府組成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安排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確保團結統一、政令暢通。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堅持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堅持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落實機制,自覺接受省委的領導,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牢固樹立依法決策意識,嚴格遵循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作出決策,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範化程式化法治化;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不斷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後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激發市場活力與社會創造力。加強數字政府建設,以數位化改革推動政務服務提質增效,努力打造更加公平、公開、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於自我革命,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省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和提案者溝通,壓實責任,限時辦結,按要求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民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批閱民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廳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省委的重要決定、會議精神、工作要求,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決定,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省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列席,也可邀請新聞媒體等列席。
  二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會議、重要檔案,省委的重要決定、會議精神、工作要求,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決定,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報告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事項,討論通過以省政府名義報告國務院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需提請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和檔案;
  (四)討論需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和檔案;
  (五)討論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和重大專項規劃、計畫,省本級財政預決算安排、重大財政政策調整、體制變動和重大財力追加事項,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要資金使用、重大經濟社會活動及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等事項;
  (六)討論提請省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重要報告;
  (七)審議省政府年度立法計畫和由省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討論通過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九)分析研究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部署重點工作;按照法律和法規規定,研究決定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政府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十)討論決定以省政府名義授予集體、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十一)其他需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和通報的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省政府副秘書長,與議題相關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列席,也可邀請新聞媒體等列席。
  二十一、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或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報省長確定;會議檔案由省長批印。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範,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二十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式報省長簽發。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應於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由承辦部門報省政府辦公廳履行發文程式,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三、省政府根據需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
  省長主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省長確定,或由副省長提出報省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省政府領導同志,有關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會議組織和紀要起草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副省長、秘書長受省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省長審定。
  二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省政府有關會議。除參加國家及省委重要會議或活動、因公出訪或出差、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個人身體健康等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參加的,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省政府辦公廳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減少陪會。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本系統全省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先向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請示同意後,提前7個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由省政府辦公廳報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核,並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不得請各市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全省性會議提倡採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市以下的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六、省政府建立學習制度,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省長主持,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學習主題由省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採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同志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七、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敏感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省委有關規定,先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核程式。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門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以及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由省政府副秘書長指導相關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式報省政府審定。起草部門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必要性、政治性、政策性、合法合規性和可行性、科學性等審核評估論證;涉及各市政府或者各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二十九、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或須省政府審批的公文,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須履行會簽程式。遇有分歧的事項,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與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三十、對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報請省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由省司法廳進行合法性審核;各部門制定的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由部門法制(法治)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對各部門存在分歧的事項,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牽頭加強協調。省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須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工作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三十一、公文審核簽發:
  (一)以省政府名義報國務院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省長簽發;
  (二)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省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由省長簽發;
  (三)省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省長簽發;
  (四)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國審批公文,由省長審簽;
  (五)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省長簽發;其中以省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於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職權範圍的,可授權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內容涉及多位省政府領導同志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省政府領導同志會簽;
  (六)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也可授權省政府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簽發;重要檔案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省長簽發;
  (七)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省長簽發;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由省長或副省長簽發;
  (八)報省政府領導同志簽批的公文,需經相關副秘書長審核後,報相關省政府領導同志。
  三十二、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合法性審核。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政府制定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未經省政府授權,省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各市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報文。
  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司法廳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不符合國家政策等規定的省政府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省司法廳要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由省司法廳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按程式報經省政府領導同志批准的,須在文中註明“經省政府同意”。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嚴格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各地區制發配套檔案。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簡報須經省政府辦公廳核准,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套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加快實現檔案和簡報資料網路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檔案和簡報資料。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四、省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定期報告工作進展,確保見到實效。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密切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對省政府重要決策、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和省政府重要會議議定事項,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要明確相關責任人負責落實,辦理完畢後向省政府報告辦理情況,重要進展情況要及時報告。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範、聯動協調,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嚴禁重複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切實減輕基層負擔。未經批准,省政府各部門不得以省政府名義開展督查。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三十七、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健全完善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和省政府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績效考評制度,突出結果導向,開展分類考評,考評結果納入省政府績效考核。堅持督考合一、督幫一體,強化督考核查結果運用。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省的實施細則要求。省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民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要積極為地方和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在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過程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必須向省委請示報告。
  省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省政府請示報告。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四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不得有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省政府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及省委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範新聞報導。除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省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省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向省長請假,並按有關規定報備。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省外出應事先請假,由各部門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報省長、分管副省長和秘書長。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二、省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敢於鬥爭、善於鬥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三、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四十四、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2月19日省政府印發的《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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