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22年遼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規章)

遼寧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22年遼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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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是2022年遼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規章。

遼寧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2022年2月2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43號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維護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完善內部審計工作領導體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在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在企業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明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忠於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由審計機關和所在單位予以表彰。
第六條 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及業務培訓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政府部門預算或者本單位財務預算。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定期接受內部審計業務培訓。內部審計隊伍應當保持穩定,並逐步提高具有國家認定的職業資格人員的比例。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人員以及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迴避。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七)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九)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主要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十)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十一)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享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和資產;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表彰建議。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出具內部審計報告,並送達被審計單位。
對內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或者人員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提出申訴,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及時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告知內部審計機構,同時向上級單位報告。
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時,對內部審計已經發現並糾正的問題,經確認後不再作為問題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對糾正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依法在審計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
第十三條 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項目應當及時歸檔。
內部審計項目檔案包含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以及證明材料(含電子證據)、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或者人員書面意見、單位根據審計報告作出的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報告等資料。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本單位考核、任免、獎懲所屬單位領導人員和作出相關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二)組織實施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理論研究;
(三)指導和監督單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
(四)指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維護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查內部審計相關的審計報告;
(六)對內部審計自律組織進行指導,推動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開展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屬性、業務特點、資金規模等因素,對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分類指導。
審計機關可以套用大數據審計工作模式等技術方法,並採取以審代訓、業務交流、調查研究、評選優秀內部審計項目等方式,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可以採取日常監督、結合審計項目監督、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及其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檢查反饋、情況通報、整改回訪等工作機制,將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以及質量效果等內容,納入審計監督評價的範圍。
審計機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將單位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作為領導幹部履職內容進行評價。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拒絕、阻礙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實施審計,不得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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