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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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將於2019年4月16日起施行。對民眾關注的機關經費管理和“三公”經費使用,辦法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服務標準以及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定額、開支標準;規定機關運行經費應納入預算管理,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通過政務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對於機關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明確了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並對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的制定、機關資產的使用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要求建立健全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和配置標準,加強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管理。為有效減少公車運行費用,辦法規定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和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

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經費、資產、服務和節能等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相關事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標準化管理制度,統籌配置資源。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財政、發展改革、審計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機關事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機關事務管理信息化平台,實現資產、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後勤服務和節能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完善經費開支標準,規範資金使用審批程式,嚴格內部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制定機關運行所需要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並適時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開支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本級政府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九條 控制下列費用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並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此項支出:
(一)公務接待費;
(二)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
(三)因公出國(境)費。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
政府部門負責本部門資產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接受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分類制定本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入庫登記、保管清查和領用交回等機關資產使用的具體管理制度,保證資產安全完整。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和處置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辦理權屬登記,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准,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審批程式,禁止超規模、超標準建設辦公用房。
第十六條 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或者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一)超過核定面積;
(二)閒置;
(三)因新建、調整和機關撤併等原因騰退。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使用的辦公用房安全、使用狀況,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小型維修,所需資金列入部門預算。對存在安全隱患、使用功能不全等原因確需大中型維修的,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使用單位的申請,統籌大中型維修項目,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對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標準、購置經費和採購配備實行統一管理。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安排購置經費,購置經費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公務用車使用登記、指定停放、封存停駛、公務標識等管理制度,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和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集中辦公區域的後勤服務,合理建設和配置後勤服務設施,共享共用後勤服務資源,政府部門不得重複建設和配置。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機關事務管理職能與後勤服務分開的原則,分類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後勤服務,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承接機關後勤服務的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務服務契約示範文本。政府部門與社會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契約的,應當使用契約示範文本。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物業、食堂餐飲、會議服務等後勤服務考核評價體系,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選擇社會服務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控制會議數量、規模、會期和因公出國(境)團組、人員數量及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超範圍和標準接待,或者安排無實質性內容的會議和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國(境)外培訓。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服務和節能管理等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發現違法違規風險或者管理漏洞的,應當責令被檢查部門限期整改,並跟蹤督查。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並將統計分析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配置、使用、處置機關資產的;
(二)違反規定建設、維修辦公用房的;
(三)超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或者拒交應騰退辦公用房的;
(四)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節能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運行經費由我省各級財政予以保障的其他機關和單位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6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立足遼寧實際,分別對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管理等有關內容進行明確,為規範我省機關事務管理活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辦法》規定,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同時規定,運行經費由我省各級財政予以保障的其他機關和單位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民眾關注的機關經費管理和“三公”經費使用,《辦法》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服務標準以及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定額、開支標準;規定機關運行經費應納入預算管理,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通過政務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對於機關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明確了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並對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的制定、機關資產的使用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要求建立健全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和配置標準,加強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管理。為有效減少公車運行費用,《辦法》規定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和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
《辦法》明確了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目標和方向,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機關事務管理職能與後勤服務分開的原則,分類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後勤服務,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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