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24日遼寧省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 頒布時間:1994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1994年9月24日遼寧省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市審計局是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離任審計)的主管部門,對離任審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指導和監督。第八條 離任審計由下列審計組織實施:(一)市、縣(市)、區審計機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廠長(經理)離任審計,是指廠長(經理)因辭職、免職、撤職、調離、辭聘、離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由審計機關對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經濟責任進行的審計。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
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廢止案》,決定自2006年6月25日起廢止《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廠長(經理)離任時,由審計機構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方面的法規、制度等,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它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在審計實踐中...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我國社會主義審計實踐中創造的一種審計制度。實行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落實廠拉(經理)在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對其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議,為政府和有關部門考核、調整、使用千部提供依據。...
廠長 (經理)離任審計在我國是一種新型的審計制度。其審計的內容,一般是廠長 (經理) 在任期間的經濟行為及其結果。因此,這項審計應當緊緊圍繞廠長 (經理) 所承擔的經濟責任、財務責任、經營管理責任、社會責任和財經法紀責任,著重審查...
瀋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修改4件,即《瀋陽市道路貨運市場管理條例》、《瀋陽市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瀋陽市建築工程保修條例》、《瀋陽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廢止1件,即《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遼寧省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清產核資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建立國有企業經營約束機制,客觀公正地評價廠長(經理)經營業績,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遼寧省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
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條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範圍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遇有乾...
化學工業部部屬企業、事業單位廠長(經理)、院長(所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頒布單位 化工部 頒布時間 1993.04.16 實施時間 1993.04.16 第一條 為強化審計監督,加快化學工業深化改革,轉換政府職能,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評估機制,充分發揮...
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條例對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實施審計監督。第五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不得打擊報復。第二章 審計組織 第六條 市審計局是企業廠長(經理)任期...
第八條 企業應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如實提供完整的財務賬薄、憑證、報表和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九條 企業廠長(經理)對內部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有領導責任,應當支持和保障財務會計及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經理、廠長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監督,促進國有企業健康、穩定發展,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健全離任審計監督制度。第八條 從事離任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必須具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經驗和職業道德。第九條 負責辦理廠長(經理)離任審計...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含經理,下同)負責制,正確評議廠長任職期間的實績,健全企業領導人的更替制度,深化企業改革,提高經濟效益和經營管理水平,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內的業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
不設區的市、區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本地區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審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未經離任審計,不得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不得任命新的領導職務;其檔案、工資等行政關係不得移轉。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客觀、公正評價其法定代表人經營業績,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縣、區...
第三條 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因解聘、辭聘、辭職、撤職、調動、退休等原因離任的,其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任期審計 ,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是全市任期審計的主管部門,負責任期審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促使廠長(經理)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