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我國社會主義審計實踐中創造的一種審計制度。實行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落實廠拉(經理)在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對其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議,為政府和有關部門考核、調整、使用千部提供依據。通過此項審計評議,能夠推動廠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落實,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提高經濟效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 類型:審計制度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我國社會主義審計實踐中創造的一種審計制度。實行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落實廠拉(經理)在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對其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議,為政府和有關部門考核、調整、使用千部提供依據。通過此項審計評議,能夠推動廠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落實,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提高經濟效益。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廠長(經理)離任時,由審計機構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方面的法規、制度等,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它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在審計實...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我國社會主義審計實踐中創造的一種審計制度。實行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落實廠拉(經理)在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對其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議,為政府和有關部門考核、調整、使用千部提供依據。...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簡稱“廠長(經理) 離任審計”。在廠長 (經理) 離任前,依照國家方針、政策、法規及承包契約,對其在任期間的經濟行為及其結果進行審核、稽查。其目的是為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進行獎懲提供依據。廠長 (經理)...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資產管理者受託管理資產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審查、評價和鑑證活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集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於一體的綜合性審計,其審計結果既可作為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進行考察考核、綜合評價、...
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頒布單位 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4.11.25 實施時間 1995.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保障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明確廠長(經理)任期內的經...
《浙江省國有企業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是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十號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
屬於辭職、辭聘的,應當先審計後離任;屬於被撤職、解聘、免職的,可以先離任後審計;屬於正常調動、任職期滿和離退休的,審計時間可由廠長(經理)任免機關確定。未經離任審計,不得解除廠長(經理)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廠長(經理)的...
各級人民政府任命(或批准)的廠長(經理),由該級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負責審計評議。企業主管部門任命(或批准)的廠長(經理),由該主管部門負責審計評議。第四條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主要內容:...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廠長(經理)離任審計,是指廠長(經理)因辭職、免職、撤職、調離、辭聘、離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由審計機關對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經濟責任進行的審計。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
第二條 部屬企業、事業單位廠長(經理)、院長(所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廠長離任審計),是通過對廠長(經理)、院長(所長)的任期目標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審計,客觀公正地評價廠長(經理)、院長(所長)任期內的經營業績,並配合人事制度改革...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不...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7.11.11 實施時間 1987.11.11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含經理,下同)負責制,正確評議廠長任職期間的實績,健全企業領導人的更...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屬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廠長(經理)任期內每兩年或三年審計一次;廠長(經理)離任必須實行審計。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條例對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
第三條 國有企業廠長(經理)實行年薪制的每年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未實行年薪制的每一至二年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廠長(經理)不再擔任原職務時,必須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調離原任職企業。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
《對外經濟貿易企業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定》是1995年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印發的一份檔案。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一九九五年第2號)現發布《對外經濟貿易企業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定》...
第二條 本市管轄的境內外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領導人員離任,必須依照本條例接受離任審計。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本條例所稱...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審計廳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貴州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經理)任職期經濟責任審計評議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內貿易部系統企業經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和國家審計署《關於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內貿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級市、區及其主管部門任命、聘任或者選舉產生的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對本企業財務...
2006年4月27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如:承包租賃兌現審計,必須在年初頭二三個月審定,使廠長(經理)及職工兌現上年收入;廠長(經理)離任責任審計,也要在短時間內對廠長的德、能、勤、績進行審查,提供給有關部門。否則,時過境遷,對促進責任者履行經濟責任起不到應有...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5日公布的《大同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同時廢止。V百科往期回顧 詞條統計 瀏覽次數:251次 編輯次數:3次歷史版本 最近更新: daijing216(2020-11-28) 突出貢獻...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炭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是指煤炭企業的礦務局局長、獨立煤礦的礦長、廠長(經理)和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煤炭事業單位的院長、局長等行政負責人。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煤炭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