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條例
- 頒布時間:1996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9月28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條例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明確廠長(經理)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經營業績,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9月24日遼寧省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屬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廠長(經理)任期內每兩年或三年審計一次;廠長(經理)離任必須實行審計。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條例對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
遼寧省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清產核資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建立國有企業經營約束機制,客觀公正地評價廠長(經理)經營業績,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遼寧省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
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遼寧省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條例》的決定 頒布單位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6.01.13 實施時間 ...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廠長(經理)離任時,由審計機構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方面的法規、制度等,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它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在審計實踐中...
實行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落實廠拉(經理)在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對其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議,為政府和有關部門考核、調整、使用千部提供依據。通過此項審計評議,能夠推動廠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落實,促進企業改善...
第九條 企業廠長(經理)對內部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有領導責任,應當支持和保障財務會計及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和執行財經法規,接受財務、審計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檢查。第三章 資金籌集和使用 第十條 企業...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離任審計,是指國有企業廠長(經理)(包括實行董事會制度的公司董事長)等企業法定代表人因辭職、辭聘、免職、撤職、調動、解聘、任職期滿、離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由審計機關或者其他審計組織對其管理的企業...
廠長(經理)在任期內,享受同級全民所有制企業幹部的政治待遇。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同意,報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廠長(經理)可以連任或撤換。廠長(經理)離任實行審計制。第九條集體企業實行民主管理。企業的發展規劃、重大技術改造和...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含經理,下同)負責制,正確評議廠長任職期間的實績,健全企業領導人的更替制度,深化企業改革,提高經濟效益和經營管理水平,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
《浙江省國有企業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是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十號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
蘇州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檔案發布 (1998年11月26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制定1998年12月29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1999年3月1日施行)...
第一條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廠長(經理)(不含副職),因任期屆滿、提撥、調動、辭(...
第二條 本市管轄的境內外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領導人員離任,必須依照本條例接受離任審計。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本條例所稱...
廠長在任期內,企業主管機關和幹部管理機關一般不調動廠長工作。廠長離任前,企業主管機關(或會同幹部管理機關)可以提請審計機關對廠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第三章 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和生產指揮 第十一條 企業設立管理委員會,就企業...
廠長在任期內,企業主管機關和幹部管理機關一般不調動廠長工作。廠長離任前,企業主管機關(或會同幹部管理機關)可以提請審計機關對廠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第三章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和生產指揮 第十一條企業設立管理委員會,就企業經營管理...
第三條 國有企業廠長(經理)實行年薪制的每年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未實行年薪制的每一至二年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廠長(經理)不再擔任原職務時,必須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調離原任職企業。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