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保護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合法權益暫行規定

遼寧省保護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合法權益暫行規定是一份行政檔案,來自遼寧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保護城鎮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7]46號
  • 發布日期:1987-05-08
  • 生效日期:1987-05-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7]46號
【發布日期】1987-05-08
【生效日期】1987-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保護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合法權益暫行規定
(1987年5月8日遼政發〔1987〕46號文發布)
第一條為了保護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集體經濟的改革和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的一切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簡稱集體企業,下同)。
第三條城鎮集體企業是由勞動民眾集體占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並實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待集體企業應同全民所有制企業一樣,在政治上一視同仁,在經濟上平等對待。要鼓勵、扶持其發展,不得歧視、排斥和非法限制。
第四條集體企業在國家法律、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享有財產所有權、經營自主權、民主管理權、收益分配權、勞動管理權、人事任免權。
集體企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接受國家計畫的指導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集體企業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改變集體企業的所有制性質;不得強行合併集體企業;不得占用集體企業的廠房、設備、場地;不得平調、挪用、侵吞或私分集體企業的資金和物資;不得向企業攤派費用;不得無償調用集體企業的勞動力。
第六條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行政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全面負責,並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七條集體企業的廠長(經理)實行民主選舉制、聘任制。廠長(經理)可以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選舉或招聘,報企業主管部門批准任命。企業的主管部門一般不得強行委派廠長(經理)。
第八條集體企業的廠長(經理)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廠長(經理)在任期內,享受同級全民所有制企業幹部的政治待遇。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同意,報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廠長(經理)可以連任或撤換。廠長(經理)離任實行審計制。
第九條集體企業實行民主管理。企業的發展規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畫、工資調整、人員增減、收益分配、職工獎懲、集體福利等重大問題,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集體企業實行自願組合,自負盈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職工集資,適當分紅,集體積累,自主支配的經營管理原則。其他單位和個人對集體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干涉。
第十一條集體企業可以實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當事人依法簽訂的經濟承包契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集體企業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和按勞分配的原則下,有權確定本企業的工資和獎勵形式。
第十三條集體企業有權決定本企業的機構設定。依據國家勞動就業政策和企業的實際需要,有權招收、聘用人員。除國家規定必須接收安排的人員外,有權拒絕接收本企業不需要的人員。對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有權給予經濟或行政處分;對個別屢教不改的,有權辭退或開除。
第十四條集體企業職工有權享受必要的勞動保險待遇。職工的勞動保險基金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今後要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基金統籌制度。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集體企業有權抵制;給集體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受害方有權要求加害方賠償損失,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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