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合作制暫行規定》是199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合作制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402
- 發布文號:贛府發[1994]8號
- 發布日期:1994-01-30
【生效日期】1994-01-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企業股份合作制暫行規定》的通知
江西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合作制暫行規定
(一)職工全員入股,資本與勞動結合,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以本企業職工入股為主,也可以吸收其他股份;
(三)企業財產按股份所有,並與公共積累不可分割相結合,堅持同股同利;
(四)實行民主管理,表決議案採取一人一票制;
(五)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六)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一)原有企業改組成股份合作制,應徵得企業資產所有者和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由企業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新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由發起人向當地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發起人為自然人,法人不能充當發起人。發起人應3人以上。
(一)申請報告;
(二)實施方案;
(三)企業章程;
(四)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或新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發起人協定書;
(五)企業財產驗資報告(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資產確認書);
(六)主管部門或當地歸口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
(一)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
(三)企業的設立方式、股金來源以及股權設定;
(四)企業註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
(五)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六)組織領導體制及議事規則;
(七)職工(股東)大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八)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式及其職權;
(十)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十一)企業終止的條件和程式;
(十二)企業章程修訂程式;
(十三)需有明確的其他事項。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時,應在企業性質欄註明“股份合作制”。
城鎮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時原享有的優惠政策不變。
(一)凡國家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國家所有;
(二)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該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勞動民眾集體所有;
(三)其他法人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投資的法人所有;
(四)企業歷年公共積累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有;
(五)職工個人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能明確其投資主體的,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難以明確其投資主體的,其產權歸勞動者集體共有;
(六)投資主體不清的資產以及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有;
(七)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享受的優惠,包括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所形成的資產,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有;
(八)原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時,企業歷年積累中職工福利、獎金節餘、工資儲備基金等屬於職工個人的,劃歸改組時在冊職工個人所有,按工齡、崗位、貢獻等折成個人股份,並應投入到改組前的股份合作制企業。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優先股的股利應按約定的股利率支付。優先股不享有企業公積金權益。當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潤不足以按約定的股利率支付優先股股利的,可由以後年度的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潤補足。企業章程應對優先股的其他權益作出具體規定。
(一)職工個人股。指職工個人以其合法財產折股或以資金、技術等投入形成的股份。職工個人股股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二)職工集體股。指原有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組時,劃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有的資產折股形成的股份,以及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後,每年從稅後利潤提取的公共積累形成的股份,其股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由職工大會設立的職工持股會持有。職工持股會的成員由職工大會推薦的股權代表組成;
原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可劃出不高於50%比例的職工集體股,按職工工齡長短、崗位責任大小記入職工名下,作為年終分得股利的依據。記入職工名下的職工集體股不得轉讓,遇職工死亡、調離、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等情況,由企業收回;
(三)法人股。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及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股份合作制企業形成的股份;
(四)企業外個人股。指企業外個人以其合法財產折股或以資金、技術等投入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企業外個人股一般應為優先股。
(一)彌補企業的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利潤扣除前一項後的10%提取,當法定盈餘公積金達到註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優先股股利;
(五)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職工(股東)大會擁有下列權力: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三)批准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四)對企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五)決定企業發行債券;
(六)對企業的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七)修改企業章程;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召開職工(股東)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職工(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畫;
(四)審議企業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制訂企業增、減註冊資本方案;
(六)制訂發行企業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企業分立、合併、終止的方案;
(八)任免包括廠長(經理)、會計主管人員在內的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廠長(經理)也可由理事會推薦,然後由職工(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九)制訂企業章程修改方案;
(十)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組織實施職工(股東)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決議;
(二)提出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畫草案;
(三)提出企業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提出企業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任免副廠長(副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企業副廠長(副經理)以下職工的獎勵和處分;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廠長(經理)要定期向理事會或職工(股東)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交納所得稅後的剩餘財產,分配給各股東,分配的順序是:
(一)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如不能足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二)按各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財產可以直接分配給職工,也可以用於原企業職工的待業、養老救濟以及重新就業安置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