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是一個1990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日期:1990-01-22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1990]8號
【發布日期】1990-01-22
【生效日期】1990-0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1990]8號
【發布日期】1990-01-22
【生效日期】1990-0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1月22日遼政辦發〔1990〕8號文批轉)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維護資產所有者、經營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簡稱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下同)資產,是指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其他資產。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的集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城鎮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法規和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界定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權屬;
(三)組織對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的調查和統計;
(四)指導、檢查、監督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做好資產的經營管理工作;
(五)指導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兼併、轉讓、拍賣前做好資產評估;
(六)對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進行審計;
(七)對產權糾紛和侵權行為負責調解,提出處理意見。
(一)貫徹執行有關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法規和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界定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權屬;
(三)組織對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的調查和統計;
(四)指導、檢查、監督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做好資產的經營管理工作;
(五)指導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兼併、轉讓、拍賣前做好資產評估;
(六)對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進行審計;
(七)對產權糾紛和侵權行為負責調解,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權屬的界定:
(一)職工共同勞動形成的資產,屬於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所有;
(二)政府及其他單位、個人合法無償支援的資產,屬於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所有;
(三)政府及其他單位、個人的投資,屬於投資人所有;
(四)股金,屬於入股人所有;
(五)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轉讓收入,屬於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所有。
(一)職工共同勞動形成的資產,屬於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所有;
(二)政府及其他單位、個人合法無償支援的資產,屬於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所有;
(三)政府及其他單位、個人的投資,屬於投資人所有;
(四)股金,屬於入股人所有;
(五)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轉讓收入,屬於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所有。
第六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定期對資產進行清理,登記造冊,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加強對資產的管理,保證資產的完整性,並使資產不斷增值。
第八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收益,按國家有關法規、政策、企業事業單位章程和有關協定進行分配,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干預。
第九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處分權,屬於資產所有人。但行使處分權利時,不準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實行民主管理。集體所有資產的處分方案,應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對侵犯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所有權、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提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城鎮集體經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