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資產管理辦法

《湖北省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資產管理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於1998年7月8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資產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 發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號)
《湖北省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資產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省長 蔣祝平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湖北省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化城鎮集體工業企業改革,進一步理順產權關係,加強資產管理,提高資本運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除鄉村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外,城鎮中各行各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集體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資產系指企業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和企業聯合經濟組織(城鎮集體工業聯社、工業合作聯社,下同)範圍內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企業資產及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各級城鎮集體工業綜合管理部門(經貿委,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所屬企業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產權界定
第六條企業產權界定的組織實施,由企業和企業主管單位依法進行。
第七條界定企業資產的產權歸屬,要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本著下列原則進行:
(一)企業自籌資金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企業所有;
(二)聯合經濟組織以各種形式投資形成的所有者權益,以及收取的互助合作基金和各項收入所形成的資產,屬於該組織範圍內勞動民眾集體所有;
(三)職工個人在企業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八條企業歷年公共積累形成的所有者權益,除投資主體明確的按相應比例歸屬資產所有者所有外,其餘部分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自負盈虧期間積累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歸企業所有;
(二)由聯合經濟組織統負盈虧期間積累所形成的資產,按聯合經濟組織、企業各自占有份額分割;
(三)稅後利潤三級分成期間,凡用企業自有資金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歸企業所有。
第九條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享受減免稅優惠而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歸企業所有。
第十條全民所有制單位為解決其職工子女就業扶持企業撥給的資金或設備等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原有協定的按協定辦理,原無協定,經雙方協商後可作如下處理:
(一)作為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投資,按出資比例分享收益,承擔風險;
(二)實行租賃經營,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收取租金;
(三)實行有償轉讓,轉讓費由受讓單位一次付清或分期償付;
(四)採取其他方法。
第十一條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以全民所有制單位名義擔保的貸款,已歸還本息的,其貸款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歸企業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履行了連帶責任並代為償還的,應向企業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對企業的投資。
第十二條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資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歸投資的法人、自然人所有。
第十三條投資主體不清的資產以及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歸企業所有。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十四條企業開辦時籌集的資本或開辦後經清產核資、資產重估、產權界定、產權轉讓等發生了數量變化的資產必須進行產權登記。
第十五條企業產權登記工作,由城鎮集體工業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企業占有國有資產的,應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六條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
(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三)資產總額及其分類分布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產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一)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
(二)企業關、停、並、轉、破產及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企業資產及其權益總額增減幅度超過20%的;
(四)企業對外投資比例增減或轉讓產權的。
第十八條建立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所有企業應於每年公曆年度終止後90日內(即次年度的第一季度)辦理年度檢查登記。辦理年檢時須提供企業資產經營決算報告及有關情況說明書。
第十九條經城鎮集體工業綜合管理部門核准的《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表》是產權登記的重要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清產核資、界定產權的基礎上建立科學的產權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國家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
(二)建立廠長(經理)負責制。企業的廠長(經理)對企業的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廠長(經理)離任時,應由具有審計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任職期限內的資產經營狀況進行審計。
(三)建立民主管理與監督機制。企業資產處分方案,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調、擠占、挪用、私分企業資產和強制企業無償提供勞動力。
第二十二條由聯合經濟組織獨資興辦的企業,實行聯合經濟組織所有,企業經營,利潤按規定上交聯合經濟組織。聯合經濟組織對其投入資產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者的權利,企業對聯合經濟組織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資產依法自主經營,對聯合經濟組織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占有聯合經濟組織資產的企業,在實行承包、租賃、兼併、聯營或改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前,應向聯合經濟組織報送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和可行性報告,在明確企業內部產權關係並經聯合經濟組織確認後再按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按照企業經營方式的不同,聯合經濟組織資產收益可分別採取收取利潤、資金利息、股利、租金等不同形式。
第二十四條其他單位占有企業和聯合經濟組織資產的,應限期歸還。
企業改變隸屬關係帶走聯合經濟組織資產的,通過清理、界定、評估後,經雙方協商,可由產權單位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限期歸還;
(二)作為入股參與分紅;
(三)按銀行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
(四)作為出租收取租金。
第二十五條企業可根據需要進行部分或整體產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產權轉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協商一致的原則,依照法定的程式進行。轉讓的產權必須是經過資產清理、評估、產權界定和得到各個投資主體認定並同意的產權。
產權轉讓價款應一次付清,價款數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經協商可在2年內付清,並由受讓方承擔延期付款利息。
第二十七條產權轉讓收入,分別按下列情形處理:
(一)由聯合經濟組織獨資興辦的企業,其產權轉讓收入歸聯合經濟組織所有;
(二)投資主體多元化的企業,其產權轉讓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權折價),由各個投資主體按投資比例分割;
(三)靠自身積累發展起來的企業,其產權轉讓收入由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或聯合經濟組織代收代管,所有權歸企業;
(四)依法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其產權轉讓收入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記帳,作為企業發展基金,留給企業使用。
(五)產權部門轉讓的,其收入由轉讓單位按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處理。
第二十八條產權轉讓收入主要用於發展生產,不得用於非生產性的福利開支和行政開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集體工業綜合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私自轉讓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處分集體資產的;
(二)利用企業分立、合併、終止及其他行為抽逃資金、侵吞、挪用集體資產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集體資產嚴重損失的。
第三十條有關部門或個人平調、擠占、挪用、私分企業資產和強制企業無償提供勞動力的,由城鎮集體工業綜合管理部門或其上級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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