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業部關於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業部關於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是為了明確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經濟性質和財產關係,保護其合法權益,加強審批和登記管理,促進多種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

工商【1990】第199號
一、為了明確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經濟性質和財產關係,保護其合法權益,加強審批和登記管理,促進多種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鄉(含鎮,下同)村(含村民小組,下同)農民舉辦的集體企業,包括企業財產屬於鄉或村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以及企業財產屬於舉辦該企業的全體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各種形式的企業。
三、農民民眾集資開辦財產屬於舉辦該企業的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共同勞動,按勞分配為主、適當分紅的原則,並有公共積累,應按集體所有制企業登記註冊。
四、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實行股份制,吸收投資入股。集體的資產(包括集體積累)占企業的註冊資金50%以上(含50%),個人投資入股占50%以下,實行集體企業管理制度的企業,其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按股分紅的比例或數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鄉村農民舉辦集體企業,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企業法人的章程內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的要求規範。
六、鄉村農民舉辦集體企業,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包括審批企業章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特殊行業的企業,還應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在有關審批檔案、證件齊備後,向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經核准登記註冊,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未經審批和核准登記註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首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原批准企業設立機關審批,最後持有關檔案、證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八、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有債權債務需要進行清理或清算的,在辦理註銷登記時,應提交原批准設立企業的主管機關或者清理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或清算債權債務的檔案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企業法人破產,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企業債權人清償債務。
九、對於資產構成複雜,資金來源多樣,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經濟性質有待於明確的鄉村農民舉辦的集體企業應按以下原則妥善處理:
1 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集體的積累)在企業資產中所占比例超過50%,實行集體所有制企業管理制度,按集體企業納稅的企業,應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其中,個人投資部分可以償還或作為股金,根據協定按股分紅。
2 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集體的積累)在企業資產中所占比例超過50%,但沒有實行集體所有制企業管理制度,或者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集體的積累)在企業資產中所占比例不足50%,而實行集體所有制企業管理制度的企業,仍可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但必須完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件。個人投資部分可以償還或作為股金,根據協定按股分紅。
3 個人投資在企業資產中所占比例超過50%,集體所有資產(包括集體的積累)在企業資產中所占比例不足50%,沒有實行集體所有制企業管理制度的企業,但已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如果投資人自願改為私營企業、個人合夥或個體工商戶,可以清理資產改為私營企業、 個人合夥或個體工商戶。如果投資人自願集資繼續開辦集體所有制企業,應簽訂書面協定,履行公證或鑑證手續。凡達到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件的,經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主管機關審批,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註冊後,可以繼續按集體所有制企業從事經營活動。
十、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承包、租賃制或與其他所有制企業聯營的,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不變。
十一、對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應認真進行審批和核准登記,正確地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既不應把集體財產歸個人所有,也不應將屬於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併入集體財產, 必須做到公私分明。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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