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廠長(經理)離任時,由審計機構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方面的法規、制度等,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 所屬學科:審計學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廠長(經理)離任時,由審計機構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方面的法規、制度等,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廠長(經理)離任時,由審計機構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方面的法規、制度等,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它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在審計實...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我國社會主義審計實踐中創造的一種審計制度。實行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落實廠拉(經理)在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對其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議,為政府和有關部門考核、調整、使用千部提供依據。...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簡稱“廠長(經理) 離任審計”。在廠長 (經理) 離任前,依照國家方針、政策、法規及承包契約,對其在任期間的經濟行為及其結果進行審核、稽查。其目的是為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進行獎懲提供依據。廠長 (經理)...
《浙江省國有企業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是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十號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
經濟責任審計強調時間要求,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適時完成。如:承包租賃兌現審計,必須在年初頭二三個月審定,使廠長(經理)及職工兌現上年收入;廠長(經理)離任責任審計,也要在短時間內對廠長的德、能、勤、績進行審查,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二條 部屬企業、事業單位廠長(經理)、院長(所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廠長離任審計),是通過對廠長(經理)、院長(所長)的任期目標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審計,客觀公正地評價廠長(經理)、院長(所長)任期內的經營業績,並配合人事制度改革...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特殊的審計工作,與其他審計工作不同,審計對象是具有一定人、財、物權的領導幹部,具有特殊性和複雜性。不僅審計內容廣泛、審計時間間隔跨度長,而且要對領導幹部的決策行為、經濟責任進行界定和評價,事關被審計人的...
第五條 任命(或批准)廠長(經理)的人民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的幹部管理部門,應在廠長(經理)辦理離任手續30天前,提出對該廠長(經理)實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報告。審計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被審計評議的廠長(...
屬於辭職、辭聘的,應當先審計後離任;屬於被撤職、解聘、免職的,可以先離任後審計;屬於正常調動、任職期滿和離退休的,審計時間可由廠長(經理)任免機關確定。未經離任審計,不得解除廠長(經理)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廠長(經理)的...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廠長(經理)離任,是指廠長(經理)因辭職、辭聘、解聘、免職、撤職、調離、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第四條 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必須實行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離任審計)。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7.11.11 實施時間 1987.11.11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含經理,下同)負責制,正確評議廠長任職期間的實績,健全企業領導人的更...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不...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所屬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離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廠長(經理)離任必須實行審計。未經離任審計的廠長(經理)不得解除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離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廠長(經理)使用的...
第三條 國有企業廠長(經理)實行年薪制的每年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未實行年薪制的每一至二年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廠長(經理)不再擔任原職務時,必須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調離原任職企業。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屬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廠長(經理)任期內每兩年或三年審計一次;廠長(經理)離任必須實行審計。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條例對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
第二條 本市管轄的境內外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領導人員離任,必須依照本條例接受離任審計。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本條例所稱...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炭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是指煤炭企業的礦務局局長、獨立煤礦的礦長、廠長(經理)和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煤炭事業單位的院長、局長等行政負責人。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煤炭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對...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審計廳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貴州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經理)任職期經濟責任審計評議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離任審計報告是全面總結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過程和結果的檔案,它起著對被審計人任職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公證的作用。由於離任審計涉及到人,而且審計時間跨度大,審計範圍廣,政策性強,審計終結後,審計報告(指審計機關向委託人報送的...
2006年4月27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廠長經濟責任審計 廠長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的廠長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5日公布的《大同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同時廢止。V百科往期回顧 詞條統計 瀏覽次數:251次 編輯次數:3次歷史版本 最近更新: daijing216(2020-11-28) 突出貢獻...
三、審計結果在管理提升方面的運用 246 四、審計結果運用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247 第八章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案例 249 案例一 XY公司總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49 案例二 QS公司原總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案例 257 案例三 ...
第一部分為歷史的機遇與實現的選擇——經濟責任審計現行模式分析,包括第一、二、三章的內容。主要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經歷的廠長(經理)離任審計、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和現階段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和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再如,國家審計機關對廠長(經理)的離任審計,對承包、租賃經營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國際組織的援助項目和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審計等, 也都屬於經濟鑑證的範圍。經濟評價職能 審計的經濟評價職能,是指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
第二條凡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都應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在承包經營契約終結和廠長(經理)調離時,必須經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公證,作出審計評議報告。未經審計評議的,廠長(經理)不得離任。第二章 審計的形式及內容 第三條企業無論...